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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大家猜猜,我违的是什么法? [打印本页]

作者: 骇客    时间: 2010-5-5 23:41
标题: 大家猜猜,我违的是什么法?
给大家讲一个这几天发生的真实故事:

骇客的外甥小林,之前是华天的采购部经理,在公司任职多年。
去年的四月份离开公司,自己创业去了。
当舅舅的自然要尽量支持他。

于是他在公司附近租用一个商铺,申请了一家贸易公司,
主营:摩托车电池。
公司有一个日本的客户就让他去做,
还有一个电动摩托车出口的配套厂,也让他去做。

可是,他做的普通电池从其他厂里OEM的,
自己没有生产许可证和厂名厂址。

于是他悄悄用华天的厂名和厂址,
贴在包装上。

就这样经营了一年。

作者: 骇客    时间: 2010-5-5 23:44
我们经常到他的公司走动、聊天,
就是没注意到他用华天的厂名和厂址以及合格证。
作者: 骇客    时间: 2010-5-5 23:48
上个星期,附近的工商管理所进行例行检查,
看到他店里的没包装的产品,
因为看到没有任何标识,
就以三无产品进行查封。

在查封的时候,发现使用了华天的厂名和厂址已经QS。
于是,工商所到华天进行查询。
工商所的动机是:维护华天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作者: rupolo    时间: 2010-5-5 23:49

作者: rupolo    时间: 2010-5-5 23:50
我怎么没有这样好的舅舅,不然也发达了
作者: lgq0712    时间: 2010-5-5 23:53
说到底就是人治和法治的问题
作者: 骇客    时间: 2010-5-5 23:55
本帖最后由 骇客 于 2010-5-5 23:56 编辑

工商所到了厂里查询,
老骇得知华天被冒用的数量不少,
怕外甥被追究过大的责任,

没多想,出于义气也好,出于对公司之前员工的爱护也好。
毫不犹豫承认了是公司帮助包装这些产品,且经过严格的检测确认。
至于厂名和厂址是口头同意使用的。

老骇这是不诚实的行为,
为了保护外甥,撒谎了!!!该死。

请大家猜猜,就这个撒谎,被追究违法责任。
到底违什么法,大家知道不!

作者: 姜子牙1968    时间: 2010-5-6 00:01
伪证
作者: 骇客    时间: 2010-5-6 00:02
偶尔聊点法律问题很好,
确实,我自信知道一点点法律,
可是现在国家的法律原来越健全了,
我们一不小心就是违法,
可是连自己都不知道。

这个违法的名称,我从来没听说过,
在百度里也找不到,
搜索不到这个专门的新名词。
费了很多时间才能勉强记住这个名称。

让大家猜猜,对知法守法大有好处。

作者: enlaixiangyu    时间: 2010-5-6 00:03
你都说了,是公司帮助包装的,

就是查处,也是以危害你公司的利益为出发的,现在你不追究,他们还有什么借口啊?

难道说,冒用华天商标,生产假冒伪劣产品?华天知道也没有制止,属于同时生产假冒产品?
作者: 姜子牙1968    时间: 2010-5-6 00:03
不是伪证?
作者: 骇客    时间: 2010-5-6 00:04
你都说了,是公司帮助包装的,

就是查处,也是以危害你公司的利益为出发的,现在你不追究,他们还有什么借口啊?

难道说,冒用华天商标,生产假冒伪劣产品?华天知道也没有制止,属于同时生产假冒产品?
enlaixiangyu 发表于 2010-5-6 00:03


有点。
作者: 骇客    时间: 2010-5-6 00:04
不是伪证?
姜子牙1968 发表于 2010-5-6 00:03


不是
作者: enlaixiangyu    时间: 2010-5-6 00:06
是他们自己创造的啊?什么协同假冒罪??

我国的法律,尤其是执法机关,创作的名词可多了!!

从俯卧撑,喝水死,躲猫猫,层出不穷,是不是要罚款啊?还是为了钱?
作者: rupolo    时间: 2010-5-6 00:06
滥用商标罪?
作者: rupolo    时间: 2010-5-6 00:07
协作制造伪劣产品
作者: 骇客    时间: 2010-5-6 00:08
以上回答都不是,
真是让人防不胜防!
作者: enlaixiangyu    时间: 2010-5-6 00:08
呵呵,我们这里学校盖房子,土地局,国土局什么的,都要来罚款,300平米房子,罚款二十万,校长直接说,你要厉害,直接把我们学校拆了,我们在院子里面上课!

我直接去给总理打电话!看看你有权利不让我上课不? 这些人乖乖走了,他们不敢!还是为了自己奖金
作者: 骇客    时间: 2010-5-6 00:10
是他们自己创造的啊?什么协同假冒罪??

我国的法律,尤其是执法机关,创作的名词可多了!!

从俯卧撑,喝水死,躲猫猫,层出不穷,是不是要罚款啊?还是为了钱?
enlaixiangyu 发表于 2010-5-6 00:06


很对法规,我们根本找不到的,
想学习法律也不容易。
作者: enlaixiangyu    时间: 2010-5-6 00:10
骇客老大,你不是要这个楼盖几百层才说吧?呵呵,多少层以后公布答案啊?还有要怎么处罚你外甥和华天啊?
作者: 乐山怡达    时间: 2010-5-6 00:11
跟QS有关
作者: 姜子牙1968    时间: 2010-5-6 00:11
本帖最后由 姜子牙1968 于 2010-5-6 00:12 编辑

这些不是法规,是龟定
作者: rupolo    时间: 2010-5-6 00:11
纵亲造假
作者: 骇客    时间: 2010-5-6 00:13
骇客老大,你不是要这个楼盖几百层才说吧?呵呵,多少层以后公布答案啊?还有要怎么处罚你外甥和华天啊?
enlaixiangyu 发表于 2010-5-6 00:10


估计200层内,应该没人能回答上来。
这就提醒大家要小心,
我们不知道的法律太多太多。
因为我的律师也不知道呀!
作者: 姜子牙1968    时间: 2010-5-6 00:15
欲加之罪,何患无辞
作者: rupolo    时间: 2010-5-6 00:17
现在政府其实也很容易搞定,我真佩服那些人。我门口的路,黑社会承包修的,两千多万,那家伙以前小混混,现在开卡宴了,人家出手阔,请官爷出去玩,据说2天就花20多万。不管什么罪,骇客一次桑拿搞定
作者: 乐山怡达    时间: 2010-5-6 00:20
经营场所增加未备案
作者: 骇客    时间: 2010-5-6 00:20
欲加之罪,何患无辞
姜子牙1968 发表于 2010-5-6 00:15


不!
确实有法律条文的,
只是我们没看到。
作者: enlaixiangyu    时间: 2010-5-6 00:22
保罗兄说的有点太简单,不过也就这么回事,骇客应该更懂,清楚的比我们多的得多,毕竟你是大老板,经常要跟政府来往的!
作者: enlaixiangyu    时间: 2010-5-6 00:26
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

我还是老是往这方面想?真是,想不出来,毕竟不是干这个的,来个工商局的网友,可能就知道了!
作者: 四川办事处    时间: 2010-5-6 01:46
这也不叫什么罪
    根据商标法规定,商标注册人作为许可人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即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这种许可一般分三种,一是权利完全转移许可(好象要否定注册人权利),二是排他许可,三是普通许可。老骇这种应该是第三种,普通许可。
    但不管是哪种许可,这个许可合同是必须要交商标局备案的,如果不备案,过了三个月被发现,就是违法了。
    93年的老商标法对超期不备案的是以罚为主,应该是老骇罚1万,老骇的外甥罚5万。
    新商标法好象不罚老骇的钱,但老骇的外甥好象会死得很惨,因为商标标识与商品难以分离的,一并收缴、销毁。
    本来这些还不是最惨的,因为站在公民权利上,商标局不具备执法权,所以,没有权利去执行罚款或是收缴和销毁,也就是说,本来你可以把胸一挺,叫商标局的人走开。就这样,越来越多的人知道了自己的民法,商标局在江湖上基本没有人买他们的帐了,于是,只有找老大出马了,老大就是最高人民法院,02年的时候,最高人民法院对商标使用许可备案做了一条规定“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未在商标局备案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这下完了,在这个问题上,你的民权就是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所以,商标局的人又可自由行走江湖了。
作者: 昆明小杨    时间: 2010-5-6 08:11
你是受害者,你违什么法了??是你的外甥侵害你的权益!!
  要定你的罪说你协同,他们没证据
啊??除非有你的委托造假证据
作者: zmg666666    时间: 2010-5-6 08:28
发现非法行为不举报,反而包庇,甚至制造伪证,欺骗国家机关。
这些罪名足够搞死
作者: 骇客    时间: 2010-5-6 08:33
这也不叫什么罪
    根据商标法规定,商标注册人作为许可人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即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这种许可一般分三种,一是权利完全转移许可(好象要否定注册人权利),二是排他许可,三是 ...
四川办事处 发表于 2010-5-6 01:46


朱老师是懂得很多法律的。
老骇外甥还没用到华天商标,
是用到厂名厂址和QS。
作者: 骇客    时间: 2010-5-6 08:36
发现非法行为不举报,反而包庇,甚至制造伪证,欺骗国家机关。
这些罪名足够搞死
zmg666666 发表于 2010-5-6 08:28


他们认定是真的,华天替他们包装,没有欺骗。
作者: 骇客    时间: 2010-5-6 08:38
你是受害者,你违什么法了??是你的外甥侵害你的权益!!
  要定你的罪说你协同,他们没证据
啊??除非有你的委托造假证据
昆明小杨 发表于 2010-5-6 08:11


当受害者的规模很多,而侵犯别人的规模很小的时候,
受害者往往很容易变成被害,这样可以罚到很多的款。
作者: 骇客    时间: 2010-5-6 08:39
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

我还是老是往这方面想?真是,想不出来,毕竟不是干这个的,来个工商局的网友,可能就知道了!
enlaixiangyu 发表于 2010-5-6 00:26


这个思路很对的。
作者: 乾坤维修    时间: 2010-5-6 08:45
什么世道!!!!
作者: 乾坤维修    时间: 2010-5-6 08:47
我们PK别的电池不知道违法不违法!查查在搞吧
作者: 骇客    时间: 2010-5-6 09:12
我们PK别的电池不知道违法不违法!查查在搞吧
乾坤维修 发表于 2010-5-6 08:47


是要重视法律的,
法律不断完善,可是我们却一点都不知道。
特别是很偏很偏的地方性法规,找都找不到!
作者: 清风明月    时间: 2010-5-6 09:43
老骇是共犯 除非有书面合同
作者: txj    时间: 2010-5-6 09:53
在查封的时候,发现使用了华天的厂名和厂址已经QS。
于是,工商所到华天进行查询。
...
骇客 发表于 2010-5-5 23:48

QS 好像是食品“质量安全”(Quality Safety)的英文缩写,带有QS标志的产品说明此产品经过强制性的检验合格,准许进入市场销售。关电池什么事情?
作者: zmg666666    时间: 2010-5-6 09:57
大多数电池上面有QS标志
作者: 乐山怡达    时间: 2010-5-6 09:59
QS是生产许可证的标志
作者: allluck    时间: 2010-5-6 10:35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作者: 玉枕纱橱    时间: 2010-5-6 13:37
犯得是盗窃销赃罪
作者: 株洲恒源    时间: 2010-5-6 14:38
骇客是好舅舅!!!
作者: chack    时间: 2010-5-6 16:57
绝对不支持老骇包庇外甥(你可以通过其他途径帮助他),也许你觉着是小事,但我认为对华天的诚信度绝对有影响,因为诚信是从一点一滴做起的。更不应该在网上讨论,这不是受人与柄,给别有用心的人无限放大的机会吗?
作者: 昆明小杨    时间: 2010-5-6 17:11
要不你想想是不是得罪了那路神仙??明摆着针对你,托关系去工商那里看看是谁举报的,他的来路如何??
  中国有句古话--人怕出名,猪怕壮啊!!
作者: 骇客    时间: 2010-5-6 18:25
本帖最后由 骇客 于 2010-5-6 18:27 编辑
绝对不支持老骇包庇外甥(你可以通过其他途径帮助他),也许你觉着是小事,但我认为对华天的诚信度绝对有影响,因为诚信是从一点一滴做起的。更不应该在网上讨论,这不是受人与柄,给别有用心的人无限放大的机会吗?
chack 发表于 2010-5-6 16:57


是的。你说的很对。
做人做事确实很难,必须在情、理、法中求得平衡。

在网上公开我个人的缺点,也是比较诚实的一面。
好了,我们不讨论这个话题了。

公布结论吧:
以上的做法是违背:
不正当竞争中的——“徇私竟业”这个条款,
希望大家引起注意!
这个条款不需要目的,不需要结果,甚至不需要证据,
企业经理人利用职务之便无偿帮助同行的亲戚、朋友,被帮助的人是正常的经营,你也违法。处罚的力度是相当的严重!和被帮助对象的营业额有关!!!
作者: rupolo    时间: 2010-5-6 18:34
可能这样一搞,罚款比你外甥自己担高了几倍以上吧?
作者: maoyu4444    时间: 2010-5-6 19:48
给大家讲一个这几天发生的真实故事:
申请了 ...
骇客 发表于 2010-5-5 23:41
我跟本就不相信 骇客 会没有发现自己的外甥悄悄的用华天的 厂名 和厂址
作者: 大林子    时间: 2010-5-6 20:56
以上的做法是违背:
不正当竞争中的——“徇私竟业”这个条款,
希望大家引起注意!
这个条款不需要目的,不需要结果,甚至不需要证据,
企业经理人利用职务之便无偿帮助同行的亲戚、朋友,被帮助的人是正常的经营,你也违法。处罚的力度是相当的严重!和被帮助对象的营业额有关!!!
骇客 发表于 2010-5-6 18:25


第一次看到这个罪名,原来我国的法律还是顶健全的,不枉法律起早人的苦心啊!差一点我也犯接近的错误。不知道ZF职员利用职务之便关照家人、亲戚、朋友,有没有相关的法律条文?
作者: zmg666666    时间: 2010-5-6 21:14
教会网友修里充电器,网友也是正当经营。但是我没收学费,是不是也违法了啊!!!!
看来我还真不能免收学费啊。不过,收学费也不贵,1元钱!!哈哈
作者: 幻鹰枫    时间: 2010-5-6 21:18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作者: 乐山怡达    时间: 2010-5-6 21:47
某天考生物,其中有一题是看鸟的腿猜出鸟的名字。某生实在不懂,生气的把卷子一撕准备离开考场。监考老师很生气于是问他:“你是哪班的,叫什么名字?”某生把裤腿一掀,说:“你猜啊你猜啊
作者: 分析家    时间: 2010-5-6 22:03
是的。你说的很对。
做人做事确实很难,必须在情、理、法中求得平衡。

在网上公开我个人的缺点,也是比较诚实的一面。
好了,我们不讨论这个话题了。

公布结论吧:
以上的做法是违背:
不正当竞争中的 ...
骇客 发表于 2010-5-6 18:25





大哥,,,,您怎么也跟我同病相连呢???
我也触霉了,,,,,,,,,,,,,他妈的!!!
作者: enlaixiangyu    时间: 2010-5-6 23:44
我想就是不正当竞争里面的,不过,川办也说了,这些东西,不是可以起诉什么的么?

世界上哪里有不需要证据的啊?就是法院,公共安全局也不能逮住一个人,就说是坏人的!
作者: time365    时间: 2010-5-7 16:40
骇大不会没了一辆大奔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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