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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转帖:中山买电动车佛山被罚 广东高院判商家赔偿 [打印本页]

作者: 活宝小明儿    时间: 2013-1-1 14:13
标题: 转帖:中山买电动车佛山被罚 广东高院判商家赔偿
南都讯中山市民李先生因为骑超标电动车上路,被交警罚款扣车,于是将电动车经销商告上法庭。一审、二审败诉后,他终于迎来胜利:经过检察院抗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审此案作出判决,认定超标电动车为不合格产品,商家负有赔偿责任。

  而当时一审、二审败诉后的李先生为“发泄怨气”,又买了多部超标电动车去法院起诉了多家经销商,这一行为导致省高院驳回了李先生双倍返还购车款的请求。法院认为,李先生的行为存在利用诉讼牟利,不应提倡。终审胜诉后,李先生称将拿着省高院判决给下面法院的法官看,看告其他电动车商家的案子怎么判。有商家对此表示担忧,广东省自行车电动车行业协会也对法院结论持保留态度。律师表示,上级法院的判决会对下级法院有一定参考意义。

  中山买车佛山被罚

  现年28岁的李先生是湖北人,之前曾在板芙镇一家模具厂上班,为工作便利,2009年5月他在板芙镇市场中意之星电动自行车销售店买了一台电动车。李先生对南都记者称,购车时,销售商对其说该车的质量都是符合相关标准的,并且提供了产品合格证及使用说明书,“老板胡先生说可以直接上路,办理驾驶证及牌照。”

  不过,2009年9月,李先生驾驶该车辆途经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时,被佛山市公安局顺德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分别以未悬挂机动车号牌处以罚款100元,以未取得驾驶证驾驶非汽车类机动车处以罚款1000元。后交警部门委托了相关检测机构对李先生所购的车辆进行了检测,确认为机动车。

  李先生认为,罚款的原因是胡先生所经营的中意商行向其出售不符合强制性国家质量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于是他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1.判令胡先生向其退还购车款1890元及赔偿金1890元,共计3780元:2.判令胡先生向其赔偿拖车费30元;3.判令胡先生赔偿交警罚款1100元及李先生支出的交通费、咨询费、误工费等1000元;4.案件受理费由胡先生负担。

  一审、二审原告败诉

  胡先生答辩称,在出售商品时,他已经作出详细说明,并已提醒消费者在使用过程中必须注意当地的相关行政法律规定,已尽义务,请法院驳回对方请求。他向法院提供了本案车辆的产品合格证,生产许可证的复印件,证明电动车取得了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生产许可。他还提供了授权经销证书复印件,证明厂家授权中意商行特许加盟。另外,《使用说明书》明确记载要求消费者在骑行时必须注意遵守当地的交通法规。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审理时,确认了李先生购车的事实,但判决认为胡先生经营及出售的产品通过国家许可生产并取得产品的经销权,合法有效。李先生认为“胡先生有欺诈行为”没有证据证明,因此驳回其诉讼请求。

  李先生不服,向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中山中院二审维持原判。二审认为,涉案车辆符合国标关于电动自行车的定义:以蓄电池为辅助电源,有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电助动功能的特种自行车。该车也符合普通人对电动自行车的常识,当时胡先生是以电动自行车卖给李先生,而非机动车,不存在欺诈。

  省检察院支持抗诉

  在二审败诉之后,李先生又向广东省高级法院申请再审,被驳回。不过,他同时向检察机关提起了抗诉的申请,得到了支持。广东省人民检察院于2011年2月25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认为胡先生出售给李先生的车辆属不合格产品,应当承担更换、退货及赔偿的责任。

  检察院称,二审判决依据胡先生提交的证据,认定涉案车辆为合格产品属认定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国家技术监督局对属于非机动车范畴的电动自行车的技术要求及各项技术参数,早已作出了明确的国家标准,即《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 B 17761-1999)。该标准中规定电动自行车的整车重量不大于40公斤;电池标称电压不大于48伏;最高车速不大于20公里每小时等。

  根据佛山市顺德区公安交警部门下设的机动车检测站的《检测报告》,该车超标,被判定为机动车类型,公安机关也进行了行政处罚。虽然胡先生提交的车辆《产品合格证》、《生产许可证》等证据以证明其是合格产品,但该证据来源于车辆的生产厂家自身,其证明力明显小于《检测报告》及公安机关的处罚决定,不足以证明案涉车辆符合国家标准和系合格产品。

  检察机关在抗诉书中称,该车辆还不符合《使用说明书》中标称规格,《使用说明书》标称该车整车重量在40公斤以内,电池额定电压48伏,速度在20公里每小时以内。但《检测报告》显示,该车为70公斤重,电压49伏,没有车速显示。

  检察院称,《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规定:“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经营者销售的商品达不到商品说明、实物样品所明示的性能、质量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的一倍。”

  省高院未支持双倍赔偿

  根据省检察院的抗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提审此案。合议庭审理认为,该案的主要争议是:胡先生出售给李先生的车辆是否属于不合格产品,胡先生对李先生是否应当承担更换、退货及赔偿的责任。省高院采纳了顺德交警的《检测报告》,认为该电动车超标,且与该车《使用说明书》中的情况不符,属于不合格产品,商家应当承担更换、退货及赔偿的责任。法院支持了检察院的意见。

  不过,省高院驳回了李先生双倍返还购车款请求的请求。因为法院查明,李先生在中山市及广东省其他地区提起了多起类似诉讼,都是其购买不合格电动自行车后起诉经销商,要求双倍返还购车款,存在利用诉讼牟利的行为。法院认为,李先生的此种行为不符合我国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目的,不应提倡。

  因此,省高院今年1月份作出判决,判令胡先生返还购车款1890元,赔偿李先生涉案车辆超标而导致的交通违章罚款1100元、拖车费30元;李先生也需要将涉案车辆返还给胡先生。

  争议焦点

  该案主要争议是:胡先生出售给李先生的车辆是否属于不合格产品,胡先生对李先生是否应当承担更换、退货及赔偿的责任。一审、二审认为,涉案车辆符合国标关于电动自行车的定义。而省高院采纳了顺德交警的《检测报告》,认为该电动车超过了国家标准,且与该车《使用说明书》中的情况不符,属于不合格产品,商家应当承担更换、退货及赔偿的责任。

  官司继续

  原告:还在告其他经销商,将拿判决去找下级法院

  拿到省高院这份终结性的判决后,李先生显得很兴奋。他告诉记者,这是他第一起告电动车商家的案件,之后因为“发泄怨气”又告了几家。“第一次买来真的是自己用,后来一审、二审都败诉。我就想,中山法院不支持我,我去佛山试试,总有个地方讲理吧?”

  李先生说,他一共告了七八起,都是买了超标电动车然后去法院起诉经销商,除了第一起,他都没有被交警再处罚过。而这些案件大都以调解或者撤诉结案,经销商私下愿意给钱了事。不过,仍有一两起案件在审,经销商不肯认输。“我要拿着省高院的判决给下面法院的法官看,看怎么判。”李先生充满信心。

  对于省高院在判决书中将其认定为诉讼牟利,不是消费者,李先生表示有些委屈,称打电动车官司没什么利润可言,商家最多是双倍赔偿,一辆电动车,最多一两千元,但却要耗费漫长时间。私下里,李先生透露,省高院判决的限制作用不大,虽然法院认定他不是消费者,但他可以请别人去告,省高院已经开了这个口子,大家可以充分利用。

  据介绍,除了和商家打民事官司,李先生也曾向顺德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顺德交警大队的扣车罚款行为违反法律。一审败诉,但二审获得转机,最终以交警退回罚款,李先生撤诉告终。

  从一审至今,已经过去三年,为什么能坚持下来?李先生说,他原来受过工伤,因此研读法律,熟悉法律。这几年除了电动车,他也打过一些食品类的官司,因为食品违法添加向法院起诉超市。

  厂家:准备联合“反攻”,担心有人效仿“找碴”

  昨天下午,南都记者找到涉案电动车厂家,记者一提起李先生的名字,厂家立即表示,这个官司已经打了好几年,他们早就知道,但省高院的判决也是现在才知道。“虽然省高院让经销商赔偿,没有直接牵涉到我们厂家。但我们会承担责任,支付这些款项,因为经销商是合法卖我们的产品,我们要保护他们。”厂家表示,除了板芙这家经销商被李先生起诉外,其他还有几家,经销商大都愿意给钱了事,但李先生要价太高,“有点像勒索”。“现在好几家经销商都对他有意见,准备联合起来告他。”厂家称。

  至于省高院判决认定超标电动车为不合格产品,该厂家并不是太担心。“像他专门告状的人属于少数,大家来买我们的电动车,都心知肚明,被交警罚了也不会来找我们。”厂家称,大家都在生产超标自行车,又不是只有他们一家,法不责众。

  对于法院这个判决,中山的电动车经销商反应不一。莲塘北路一家电动车店表示不能理解法院的用意,担心这个判决传开后,会有人效仿李先生上门“找碴”。“现在的电动车,有几台不超标?买车的被交警查了,罚款后,都来找我们,让我们赔钱,那还了得?”店主愤愤不平。不过,隔壁的电动车店主却表示很淡定,店主对记者表示:“大部分人都不会来故意搞事吧?再说了,要赔也是厂家赔,产品出了问题,那也是厂家的责任。”

  行业影响

  被告律师:该判决肯定会产生影响

  “省高院这个判决还是比较谨慎的,平衡了各方利益。”以败诉告终后,被告的代理人、广东泰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蔡双全介绍,考虑到判决会影响到电动车这个庞大产业,省高院曾试图调解,不出判决。但被告胡先生拒绝了调解,因为原告李先生起诉了多家中山电动车经销商,引起了“公愤”,另一方面也因为即便败诉也赔不了多少钱。“就电动车这个事情,李先生在中山应该是告了几十家,这个案件也不是他告的第一单,他是专门靠打官司赚钱的……很多电动车老板都对他有意见,上次在张家边法庭,有老板要冲上去打他,还是我们拦住的。”律师说。

  蔡双全律师称,如果不是因为检察院的抗诉,省高院还是会驳回李先生的请求,但检察院的介入改变了事情的走向,法院必须小心应对,法官也明白李先生是靠打官司牟利。“你仔细看省高院这个判决,虽然是判李先生胜诉,但是留有余地的,一是没有支持双倍赔偿,二是李先生需返还电动车。三年过去了,这电动车还在不在都是个问题,假如不在,判决根本没法执行。”

  不过,蔡律师表示,这个判决对电动车行业肯定会产生一定影响,判决确定了超标电动车为不合格产品,这个结论对下级法院会有一定参考意义。但蔡律师也表示,中国不是判例法国家,下级法院在审理类似案件时,也可以完全不参考省高院这个判决。“电动车是个好东西,普通大众非常需要,只是目前的管理有些混乱,你向法官说,法官也会明白这个道理。”



作者: 活宝小明儿    时间: 2013-1-1 14:14
  电动车协会:超标就不合格?不好说

  省高院判定超标电动车为不合格产品,广东省自行车电动车行业协会对此持保留看法:“电动车超标,肯定属于违规,但究竟属不属于不合格产品,这个不好说。产品质量低劣的肯定属于不合格,但超标和质量低劣毕竟不同吧?”不过,协会方面也表示,既然法院做出这样的判决,电动车厂家、商家肯定要服从判决,该赔偿还是得赔偿。该判决是否会使厂家、商家产生恐慌?协会回答,判决的影响目前还不好说。

  协会方面还称,交警将超标电动车认定为机动车进行罚款,是广东本地的“土办法”,其他省份大都认定为非机动车。“土办法在法律上站不住脚的,有些人不服交警处罚,将交警告上法庭,有胜诉的。”

  据了解,广东省自行车电动车行业协会曾授权发布声明,地方政府禁止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是越权行为。“广州及广东其他地区的消费者在合法使用电动自行车的过程中,如遇到不当处罚和其他干扰,我们将依法为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提供法律援助。”该协会公开宣称。据了解,上述案件也曾受到该协会的关注,一位与协会相熟的“热心人士”出面充当了被告胡先生的代理人。

  检察院:合不合格不是厂家说了算

  据了解,二审后,李先生是向中山市人民检察院提交了抗诉的申请。市检察院予以支持,将此上报给省检察院,最后才有再审之举。据了解,这也是市检察院接到的第一宗该类案件的抗诉申请,近几年中山不乏有电动车主起诉商家的案例,但败诉后当事人都没有再向检察机关申请抗诉。

  市检察院一名检察官对南都记者表示,此次检察院之所以提出抗诉,是认为不能凭借厂家的合格证来认定产品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如果产品本来就不符合国家标准,那厂家出的合格证就应该是无效的”。检方表示,消费者如果碰到类似情况,可以选择起诉商家,也可以选择起诉厂家。不过由于商家都在本地,起诉商家更方便。

  现状说法

  交警

  电动车严重违规的才处罚

  中山市目前有大量电动自行车、电动车在路面行驶,南都记者从中山市交警部门了解到,对于超标的电动车,交警一般视为非汽车类的机动车,对驾驶人从两方面进行处罚:未取得驾驶证驾驶非汽车类机动车处罚款1000元,未悬挂机动车号牌处罚款100元。这就是说,只要是超标的电动车,交警都可以依法对驾驶人处以1100元罚款。

  事实上,由于电动自行车速度较慢,路面上行驶着大量超标的电动车。按照相关管理规定,超标的电动车不能上路,驾驶人无法给车上牌,也无法获得相应驾驶证,但是这样的电动车在市面上却随意可以买到。一方面国家没有对电动车厂商作出限制,另一方面却对上路车辆进行规定,这种错位给交警部门执法带来麻烦。“不能一律处罚,这样市民肯定有很大意见。”一名工作了多年的交警透露,现实情况中,交警只会对违反道路交通规范,主观恶劣性特别大,严重影响到交通安全、秩序的电动车驾驶人进行处罚。

  哪些车辆属于电动自行车?交警表示,一般把带有脚踏板的助力车视为电动自行车。“对于电动自行车,只有出现违规情况,比如逆行,不走非机动车道等,才会进行相应处罚。”另外,驾驶电动车如果被按超标罚款1100元的,市民不服处罚,需要自掏腰包对车辆进行检测认定。

  市民

  就是不应由我们买单

  住在沙溪的黄先生每天都要骑电动车,上下班、接送孩子上学放学。黄先生也听说过电动车有个国家标准,“听说有一次,中山有一个人骑电动车逆行,被交警罚了1000多块。”即便如此,黄先生仍然坚持靠电动车出行。“公交还是不方便,又买不起私家车,不骑电动车不知道怎么出门?”

  对于电动车目前的管理,黄先生满腹牢骚:“市面上到处有得卖,没人管。市民买了又不让骑上路,政府部门是怎么考虑的?”黄先生直言,“相关部门就没有理顺关系!现在即使买了电动车,能不能上牌?能不能考证?都不明确。既然整套管理存在问题,那么最后就不应该由市民买单。”电动车使用存在争议,市民是否愿意选择带有脚踏的电动自行车“太慢了,时速不到20公里,跟自己踩单车差不多。”

  广东泰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蔡双全长年关注电动车行业,曾代理多起相关案件,他向南都记者表示,电动车环保方便,普通百姓有强烈的需求,国家应该予以支持。蔡双全律师承认电动车容易引发交通事故,但他认为,这主要是政府部门缺乏管理,不愿投入力量。“如果对骑电动车的人进行培训,发放相应牌照,问题会少很多。”

  统筹:南都记者王文杰 采写:南都记者肖成 吕婧南都漫画:勾犇

作者: 一大壶水    时间: 2013-1-25 00:07

作者: 剑君十二凡    时间: 2013-2-2 14:57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作者: yujingli    时间: 2013-2-2 15:25
质量和超标时2嘛事,不能混同一谈
作者: kerrwang    时间: 2013-2-17 15:29
有了规定,平时不遵守是一回事,但找你碴时,就有了依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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