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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 广州禁行电动车引争议商家拟提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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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7 13:07:5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广州禁行电动车引争议商家拟提行政复议

来自:央视《经济信息联播》  2006-11-6 9:47:57

  1月4日,顾客在北京一家电动自行车专卖店选购。当日是北京市民办理电动自行车身份登记的第一天。北京市交管局日前宣布,2006年1月1日起,部分型号的电动自行车可以合法上路,但是一些型号的电动自行车(如整车质量大于40公斤、不具有脚踏功能、最高时速每小时大于20公里及电动三轮车等)因环保和安全问题,不在解禁范围之内。
  核心提示:
  11月3日央视报道了根据广东省政府的批示,广州市政府将明令禁止电动自行车上牌上路的消息。这一消息公布后,在社会上引起不小的争议。
  广州市政府将明令禁止电动自行车上牌上路的消息公布后,在社会上引起不小的争议。  
  市民:“这车确实是方便,如果功率太大也影响交通。一切理解万岁吧,国家怎么安排,我们怎么做。”
  在市内的一些电动车零售店看到,仍有市民前来购买电动自行车。面对即将应用的新规定,商户都表示不理解。
  电动自行车销售商:“一个档口都要十几万,你的产品一下放哪里去?哪能一下处理掉?”
  据保守估计,现在广州约有30万辆电动自行车行驶,更有继续增多的趋势。有厂商预期,届时广州的城市交通状况肯定会备受压力。
  厂商还提出,这个即将“禁电”的消息,让他们都感觉很突然。
  某电动自行车厂家负责人:“我们就会和广东省自行车行业协会,以及其他厂家一起,向省政府和市政府提交意见,表达我们的立场。”
  新闻背景:
  电动自行车上路争议不断身份尴尬
  记者采访的其他一些电动自行车厂家表示,将在共同商议后,联合行业协会与主管部门进一步协商解决办法 。
  9月11号,经济频道《中国财经报道〉栏目、就曾播出过一期《争议电动车》的节目 ,节目播出之后、反响巨大,国家发改委在节目播出的半个月后,专门和公安部、国家标准化委员会等部门、一起召开了有关、 电动车新标准修订的会议,但是至今、这个新标准还没出台。看来,电动自行车的问题,还真的不是那么简单,一起来了解一下相关背景。

  1999年,国家发布《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规定:电动自行车最高时速应不大于20公里;整车重量应不大于40公斤。但从2001年开始,许多生产厂家开始大量生产时速超过20公里,重量大于40公斤的超标电单车。2005年电单车在中国的总销量达到2000多万辆,超标电单车占60%以上。
  电动自行车车究竟安不安全,标准是否该更新,社会上争议不断,国内很多城市以电池污染、不安全、妨碍交通等理由对电单车频频下发了封杀令。2003年6月福州禁售电单车,2003年8月海口禁止电动车上路,2005年5月珠海立法禁止电动车上路,2006年6月,广州市就电单车能否上路问题召开三次听证会最终还是否决了电单车上路。但也有一些城市对电单车敞开大门, 苏州、杭州、成都都是电动车拥有量非常高的城市,2006年1月,北京允许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单车上路,8月20号,西安市也宣布允许电单车上路。

  据了解,目前,美国、英国日本德国等国家对电单车的上路不做限制。
  声音
  长江商报:“一禁了之”是一种逃避责任的做法
  任何新生事物的发展和完善总是需要一个适应的过程。对电动自行车一禁了之,不过是一种逃避责任的粗暴做法。一项政策的出台倘若只是方便了管理部门而无益于公众,那么也就失去了它存在的意义。
  北京青年报:不能让车主独自承担政策变化之痛
  某些政府管理人士以“政府从未允许”为由,将市民手中的全部电动自行车统统斥为“黑车”是不公平的。由于政府政策变化给公民造成的财产损失,不应由公民独自承担。
  南方都市报:说服市民需要理由还需要承诺
  南方都市报今天也发表社论说,电动自行车便捷又便宜,它是很多市民的出行选择。如今说禁便禁了,政府总要给出一个合情合理的解释,一个经得起推敲的理由。广州禁止电动自行车势必是要建设一个舒适便捷的公共交通系统,这一建设规划,说出来既是一种承诺,也是对市民最有力的说服。

  联播观点:算帐要算大帐
  电动自行车该不该被禁止,我觉得对它的得失要有科学的测算,要禁止,就得拿出让人信服的理由来。节省能源和方便市民出行,是一种很难替代的优势,应当得到充分重视;至于电池污染和管理上的问题,完全可以通过提高技术和管理水平来解决。美国、英国、日本等国家、都没有限制电动自行车,国内一些城市也已经放开了、对电动自行车的限制,这些地方又是怎样解决管理问题的呢?我们是不是应当多研究一下别人的实践经验,没有经过扎实、科学的研究,就片面的展开争论,看起来是很热闹,但作为决策的依据,就会显得草率了。
2#
 楼主| 发表于 2006-11-7 13:10:09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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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决支持央视《经济信息联播》!!!
3#
发表于 2006-11-7 16:15:40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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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决支持!
4#
发表于 2006-11-7 18:26:28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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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是被领导对象,岂有抗理之理?复议,和抗议是同一类,只不过措词上缓和一点罢了,极有可能不会理你。刚做的决定就被否定,不等于决策者承认当决策是儿戏吗?除非决策的个体下台才会有可能,否则别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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