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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电动自行车是以利害法的典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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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表于 2006-9-12 22:15:3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这个贴子最后由老顽童在 2006/09/12 10:16pm 第 1 次编辑]

电动自行车是以利害法的典型
http://column.bokee.com/175236.html
作者: 佟平 | 2006年09月12日09时57分 |    【内容提要】
电动自行车之争由来已久,随着电动自行车标准的修订,使得争论的本质更加凸显在世人的面前。昨天晚上中央电视台播出的节目也为我们揭示了争论双方的关键在于电动自行车的发展是否应该向摩托车方向发展,具体来说,就是对电动自行车的自重和速度的标准之争。
从法律的角度来说,在新的标准出台之前,旧的标准是唯一合法的标准。对照旧的标准,现在市场上出售的电动自行车百分之九十以上是不合格的。面对这样现状,自行车企业希望通过修改标准的方式来使现在不合格的产品变成合格产品。一个企业家居然可以坦然无视技术标准的规定,为了赢利公然将不合格的产品推向市场,在法制健全的国家是不可想象的,因为首先这样的企业家就是不合格的,也足以证明这样的企业家已经失去了基本的社会责任和良知。为了使不合格的产品合格化,居然通过资本家联名上书的方式阻挡新的国家标准的出台,更是骇人听闻的。难道社会主义中国的法规制定已经完全由资本家做主了吗?
电动自行车为什么会从合格产品向不合格产品发展?主要是利益驱动、管理落后和社会责任感的丧失。根据节目介绍,中国的第一个电动自行车标准是1998年才正式生效,但是从1999年开始,电动自行车就逐渐超标了。出现超标的主要原因是电动自行车从自行车型向摩托车型发展。
从技术、市场和社会的角度来说,电动自行车从自行车型向摩托车型发展并没有什么不好,从技术上来说,是一个必然的发展趋势,事实上最近美国甚至发明了第一辆时速高达两百公里的电动汽车。从市场上来说,能使居民用比摩托车便宜很多的钱买到近似于摩托车的产品,自然受欢迎。从社会的角度来说,电动摩托车比汽油摩托节省能源。那么电动自行车的问题出在哪里呢?关键在于我国对电动自行车的综合管理水平严重落后。
电动自行车制造企业抱怨电动自行车技术标准落后于电动自行车的发展,但是实际上电动自行车企业正是利用中国的电动自行车管理落后来赚取利润。因为电动自行车之所以大受欢迎,最重要的一条还不在价格,而在于电动自行车可以享受不需要领取机动车驾驶执照的好处。换句话说,摩托型的电动自行车之所以受到市场的欢迎在于可以帮助使用者逃避机动车管制。
明明已经符合了所有机动车的特征,却完全逃避了机动车的政府管制,电动自行车就是利用这一点来侵占传统摩托车的市场。从市场的角度来说,这已经构成了严重的不正当竞争,从法律的角度来说,已经严重违法,从安全的角度来说,已经给使用者埋下了严重的安全隐患。
所以解决目前的电动自行车之争论的关键,不在于电动自行车技术标准的修订,而在于怎样对电动自行车进行综合社会管理。从技术标准的角度上来看,根本没有必要限定其自重和速度,任何产品可以根据需要制定不同的自重和速度,关键在于对不同速度的电动自行车实施公正合理的分类管理,即改变目前的所有电动摩托车都按照自行车管理的严重不合理现状,根据电动摩托车的速度,将其分别划为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管理,比如说,可以将时速在20公里以下的电动自行车作为自行车管理;将时速超过20公里的电动自行车作为机动车管理,需要领取与摩托车一样的驾驶执照。
国家的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不能只根据资本家的需要进行修改,更不能非常搞笑地只根据产品的名称进行管理,明明已经属于摩托车,是名副其实的“机动车”,只因为其使用的名称是“电动自行车”就按照“非机动车”进行管理是荒唐的,也是对交通安全管理的严重失职。
2006-9-12
2#
发表于 2006-9-13 10:38:42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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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发表于 2006-9-13 12:00:33 | 只看该作者

[转帖]电动自行车是以利害法的典型

"现在市场上出售的电动自行车百分之九十以上是不合格的"```````我看100%不合格,明文规定“严禁在非机动车上加装任何动力装置”
4#
发表于 2006-9-13 13:37:12 | 只看该作者

[转帖]电动自行车是以利害法的典型

“严禁在非机动车上加装任何动力装置”
加装,是指在原有基础上另设的意思。
设计中就考虑了动力装置的并不在此列。
——如果咬文嚼字的话,应该是这个含义。
5#
发表于 2006-9-13 13:38:33 | 只看该作者

[转帖]电动自行车是以利害法的典型

我们中国人不都是喜欢咬文嚼字的吗?那就咬吧,呵呵。。。
6#
发表于 2006-9-13 13:52:05 | 只看该作者

[转帖]电动自行车是以利害法的典型

无刷电机,不属于任何机械动力,它不含任何机械减速机构,连机械动力连接装置都没有,因此也不能叫做机动装置。
另一方面,不要误解为产生机械运动的所有装置都叫做机械动力装置(简称机动)。
喷气飞机,无疑产生机械运动,但不是机动。
自行车,也产生机械运动,但也不是机动。
飞艇、热气球也产生机械运动,同样不能叫做机动。
同理有很多。
再一方面,不是非人力的都能称之为机动的。就不举例了,上面已经能够说明。
7#
发表于 2006-9-13 14:00:05 | 只看该作者

[转帖]电动自行车是以利害法的典型

下面引用由fastarrow2006/09/13 10:38am 发表的内容:
电动自行车和电摩(轻型电动车)不是一个范畴!
范畴问题,本来就是人为规定的。每个国家、每个地区都会不同。
在我国,现在是个空白,无从说范畴。
把电摩叫做“飞碟”怎么样?看看谁还能够把它胡乱归纳了???
8#
发表于 2006-9-13 14:04:41 | 只看该作者

[转帖]电动自行车是以利害法的典型

北京政府管电摩叫“电驱动两轮车”,属于机动车,但依法不得上路
9#
发表于 2006-9-13 15:17:24 | 只看该作者

[转帖]电动自行车是以利害法的典型

法是谁订的,是人吧!但关键看这个人代表的是谁!代表的是老百姓吗?它知道老百姓的苦吗?法是死的,人是活的吧!活人还能让尿憋死?还是毛老爷子说得对,凡是有利于人民的事就要多做!赶紧解禁电摩吧!别让老百姓戳你们当官的脊梁骨!
10#
发表于 2006-9-13 16:44:51 | 只看该作者

[转帖]电动自行车是以利害法的典型

解禁电动车,我双手赞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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