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车论坛

 找回密码
 注册
搜索
热搜: 活动 交友 discuz
查看: 1363|回复: 2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转帖]海南召开“关于该不该禁行电动车”的立法听证会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05-12-9 19:55:0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作者:何也 提交日期:2005-12-9 14:44:00  
??12月9日上午9点,海南省人民政府在琼苑宾馆召开了“关于该不该禁行电动车”的立法听证会。这是全国第一次针对电动车上路问题的听证会。
   参加此次听证会的有海南省商务局、海口市公安局、海南省法制局、海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的工作人员以及从一百多名报名参加听证会的市民中挑选出来的12名代表。另外,到场旁观的大约150名的观众使得会场座无虚席。
  
   此次听证会围绕了以下三大焦点展开:
  
   1,我省城市是否禁止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如果禁止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怎么禁止?如果允许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怎么管理?
  
   2,电动自行车是否登记后即可上路行驶,还是要对驾驶人有一定的条件要求?
   3,在海口、三亚等城市的中心街区,是否可以采取限制或禁止电动自行车通行等措施?
  
   听证会开始,由12名代表(中途有一名代表退出)先分别发言。以下为11名代表的名单:
   1,梁晓华(海南博海科技公司职员);2,朱斌(白雪牌电动车经销商);3,杨漂平(公安局交巡警支队);4,陈长山(新大洲本田公司业务代表);5,蔡世峰(海南嘉天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6,高劲(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法规处);7,杨春吉(吉林省通化师范学院教授);8,倪捷(浙江绿源电动车公司董事长);9,廖晖(海口德赛利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10,项歌德(海口景山学校老师);11,邝正春(琼山医药公司职员)
  
   从以上代表的发言中,大部分代表都有一个共同的观点,即应该允许电动车上路,但要加强管理。持此观点的蔡世峰律师认为,立法应该考虑广大群众的利益,如果仅通过召开一次听证会就立法是不够的,因此立法者应该拓宽渠道去倾听更多民众的声音,特别是那些已购买电动车的市民和电动车经销商。他强调,不允许电动车上路是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但是为了避免放行电动车所带来的交通安全隐患,限制进入市中心,而且电动车应该进行登记,并加强道路交通的管理,对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电动车要给予处罚。项歌德老师则认为,禁止进入市中心的划分不能太大,总不能东面就划分在新阜岛,西面就划分在秀英,南面就划分在金盘,北面就划分在海甸岛。最好是能以海口的几条主干道作为禁行区就可以了。
  
   此外,大家关心的电动车安全问题、环保问题、出行需要问题各位代表也都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廖晖律师认为,电动车符合海口这座旅游城市,符合广大群众的需求,而大家所认为的安全隐患问题其实是交通执法者的管理问题,只有提高交通管理能力和执法水平才能消除隐患。倪捷针对环保问题提出,电动车电池的生产和回收虽然是个问题,但是这样的污染相对于那些汽车所产生的污染要少得多,可是不能认为电池的这点污染就禁止我们使用手电筒,或者一切与电池有关的产品。杨春吉教授对出行需要问题也做了精彩发言,他说海南的天气四季如春,拥有电动车可以在每个季节都能出行,不像北方那样只有半年左右的时间可以驾驶,另外,还要考虑到目前海口的交通工具是否方便。能购买电动车的人群基本上是社会中低层群体,买汽车没有能力,而海口的公交车又实在不方便,因此电动车应该是最好的选择。
  
   本人也注意到,在座的听众都非常认真的听着各位代表的评论,听到与自己产生共鸣的观点时皆以掌声回应。应该说直到最后,大家还是比较满意这次的听证会的。而此次听证会的结果,主持人许前飞表示需要研究一段时间后再决定,肯定会尽快给大家一个满意的答复。他明确表示,法律是代表人民的利益,因此此次立法将会着重考虑广大民众的利益。
2#
 楼主| 发表于 2005-12-9 19:55:39 | 只看该作者

[转帖]海南召开“关于该不该禁行电动车”的立法听证会

更多图片内容,请看:
http://www.ddcbbs.com/dispbbs.asp?boardID=2&ID=1483&page=1
3#
 楼主| 发表于 2005-12-9 19:56:31 | 只看该作者

[转帖]海南召开“关于该不该禁行电动车”的立法听证会

再次感谢绿源倪捷先生为电动车做出的贡献。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小黑屋|手机版|Archiver|电动车论坛 ( 京ICP证041302号 )

GMT+8, 2025-12-13 20:34 , Processed in 0.093600 second(s), 16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