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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电动车: 新日状告老大侵权 象征意义大于实际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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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表于 2009-8-13 18:26:1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作者:第三媒体     来源:www.TheThirdMedia.com     日期:2009-8-12

被称为电动车专利第一案,既浙江001集团与北京新日电动车的专利权之争出现新进展,使这场争论一年多的诉讼再次成为大众关注焦点。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行政判决书》[(2009)一中行初字第982号],判决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第12700号审查决定,原告北京新日电动车诉讼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此举意味着001自发电电动车仪表盘200520003611.8号实用新型专利权被裁定为有效。001集团项青松作为第三人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获得胜诉,

   北京新日电动车,从被001集团起诉专利侵权,索赔两千万的被告,到今天的原告,电动车专利侵权第一案让人有点乱花渐欲迷人眼,001集团项青松向记者表示,“新日这是在拖延审判时间,以赚取更多的侵权利润,我们要尽快地了结这场官司,制止新日电动车的继续侵权行为”。

   据了解,2008年4月,001集团总裁项青松(专利持有人)把北京和江苏的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以及销售新日侵权电动车的部分经销商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制造、销售和许诺销毁侵犯原告“电动车仪表盘”专利的产品,赔偿2100万元的经济损失。此后的一年多时间里,双方在案件管辖权问题上你来我往,争执不休,案件一直难以有实质上的进展,当浙江省高院最后判决维持杭州市中院审理开庭时,北京新日即推宣布专利无效请求书,杭州市中院又将此案格置并要等待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决定方能开庭。

   随后,新日电动车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认为001集团“电动车仪表盘”实用新型专利不符合《专利法》有关规定,要求宣告该专利全部无效。2008年 12月11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12700号审查决定,依据《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认为“新日”关于宣告权利要求2、3专利权无效的理由不成立,在权利要求2和3的基础上维持“电动车仪表盘”专利权有效。

   2009年初,新日以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审查决定为由,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将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告上法庭,才出现本文开头一幕,北京市中院判决国家专利复审委员会胜诉。

   由于专业性强、取证困难、程序复杂,专利权官司历来被法律界认定为最难打的官司之一,而因为专利权官司久拖不决,被拖垮的企业绝不稀奇,001集团表示,本次判决对001接下来的维权之路非常重要,001集团将尽快以此为依据再次向新日提起侵权诉讼,维护自身利益,也维护行业的健康、长远发展。

   随着国内电动车产业的高速发展,市场竞争也愈加激烈,只有上规模、高质量、能创新的企业才能获得持续发展。新日和001都是行业领军厂商,拥有巨大的市场份额,对整个行业的健康和长远发展都肩负着巨大的责任,“索赔不是目的,对于行业来讲,001的胜诉是对自主创新、科学发展的肯定,推动了电动车行业更加持久健康的发展”,项青松表示。

   (新闻稿 2009-08-12)
2#
发表于 2009-8-13 19:44:01 | 只看该作者
呵呵,又来一个,,,,

谁给审核一下,用数字作公司的名称合法吗?(我印象中好像是不允许的)
3#
发表于 2009-8-13 19:44:23 | 只看该作者
呵呵,又来一个,,,,

谁给审核一下,用数字作公司的名称合法吗?(我印象中好像是不允许的)
4#
 楼主| 发表于 2009-8-13 19:52:48 | 只看该作者
呵呵
5#
发表于 2009-8-13 21:58:13 | 只看该作者
项青松是我老乡,他就是靠专利发的财,就一个放大器天线,却成就他成为当地首富,但001电动车的规模其实很小,说行业领军,恐怕?
6#
发表于 2009-8-14 22:48:28 | 只看该作者
这表既不是新日也不是项青松设计的,而是我们论坛内一朋友设计的。实用新型和外观新型的专利不进行科学性和重复性审核,因为科学性的审核是无法进行的,科学家相互都不服气,更别说专利局不是科研部门了。而重复性只在法律纠纷时,可由申请日期先后确定真识权力人。而专利局只是证据建立与提供部门,不是执法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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