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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绿色北京行动计划讨论稿的几点意见---何祚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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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7 21:40:5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老顽童 于 2010-1-7 21:44 编辑

对绿色北京行动计划讨论稿的几点意见

市发展改革环资处:

读到绿色北京行动计划(讨论稿)。我很支持“讨论稿”中有关于“建设慢行交通系统”的一段话:“加快建设慢行交通系统。以缓解城市交通拥挤和改善城市环境为根本出发点,打造安全、舒适、便捷的慢行交通系统。修订或废止不利于自行车交通的管理规定,将自行车纳入全市交通规划,在道路两侧设立自行车专用道;在中关村西区、广安门内大街、商务中心区等重点地区和历史文物保护区,规划建设一批步行、自行车交通示范街区;在客流集中地区增设安保设施齐全的自行车停车场,完善自行车与公共交通的接驳换乘系统;在地铁站、公交枢纽等重点地区大力扶持自行车租赁业发展,到2012年形成约500个租赁点,2万辆以上租赁规模。”

问题是“慢行交通系统”,不应专指自行车,还应包括电动自行车。

特此建议将“慢行交通系统”定义为“时速35公里/小时”以下的“慢行交通系统”。理由参见我写的《对于如何制定‘电动自行车’的‘行驶’标准的几点意见》。(参见附件)其实,缓解城市交通拥挤的关键,在于大幅度减少人均“使用”道路面积和人均“使用”道路面积的时间。发展地铁是为了减少使用地面交通工具的人数,扩展道路面积是为了增加居民可“使用”的道路面积,提高车辆运行速度是为了减少“使用”道路的时间。现在发生拥堵的主要原因是四百万辆机动车的乘车者“占有道路面积过大”,而拥堵就 “占有道路时间过长”。理论上大型公共交通将“大幅度减少人均使用道路面积”;但实际上除上、下班时间外,往往空空荡荡,只有少数几个人乘坐在体积甚大的车辆里面,而且行驶速度“过慢”,占有道路面积的时间“过长”,所以公交“优先”,反而成了公交优先“首堵”!!

非常支持“慢行交通”的建议。但如果“慢行交通”速度“太慢”,亦即人均占有道路面积的时间“过长”,仍不能有效缓解交通拥堵,所以我建议将慢行交通系统,定义为“35公里时速”以下的慢行交通系统。

中国科学院理论物理研究所

市民 何祚庥

2009/12/28

附件1:对于如何制定‘电动自行车’的‘行驶’标准的几点意见

对于如何制定“电动自行车”的“行驶”标准的几点意见
中国科学院理论物理研究所 何祚庥


一、“标准”属管理范围,“管理”应服从“发展”的“要求”。中国共产党人应成为“先进生产力”及其“发展要求”的代表。

二、城市交通运输的“管理”应如何贯彻“科学发展观”?

首先要看到广大居民“出行”的需要,不仅要看到少数“忙人”有快速便捷出行的需要,而且还要看到多数普通民众,也有比较快便捷出行的需要。因为“时间就是金钱”。因为“城市‘运转’效率,取决于‘人、财、物’的‘运转’效率”。

其次要妥善处理效率和安全之间的矛盾。运转效率的提高不能损害安全,也不能一味追求安全,妨碍了效率的提高。科学发展观的“第一要义是发展”。这里有一个科学地把握“度”的问题。

第三、要看到当代交通运输科技的进展。不仅仅看到交通运输车辆在提高运转效率方面的进展,而且还要看到交通运输车辆在推进舒适、安全性能上的进展。高速公路已成为联结城市群落的重要通道。高速公路又是交通事故频发的场所。为保证高速公路车辆行驶的畅通和安全,需要依据路况、车辆品种、性能……规定行驶速度的上限和下限。但同时也要看到当代科技正为保证和改善快速交通工具的行驶安全做出新贡献,如安全带、事故气囊的使用,等等。——当代轿车的发展方向之一是智能化轿车,由某一机器人,根据路况、前行车辆速度、分布,而自动调控其最便捷而又安全的行驶的路径和速度。如果这一“智能轿车”技术出现,世界各国均将大幅度修轿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标准”。

有人说,他们所提出的“新”标准是“依法执政”。其实,这一“新”标准,也未能“依”照“法”的一切细节,只是阐述他们的偏见。更重要的是:现在党中央提出的执政理念,其顺序是“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法”要“依”据科学,“法”要“依”靠民主,要体现出人民群众的多种利益。
最近,温  家   宝总理提出:“要深化科技管理体制改革,大胆革除阻碍科技生产力发展的一切体制机制障碍。”(见2009年11月24日,人民日报)。我想,这同样适用于城市交通的“管理”和“标准”的确定的问题。

在城市交通的“管理”以及各类车辆的“标准”的制定方面必须“与时俱进”。

在电动自行车的“标准”问题上,有一个特有的混乱的理念,往往把可在市场销售的合格产品应具备的“质量”标准,和道路许可通行“标准”混为一谈。奔驰汽车行驶速度可高达250公里/小时,我国高速公路规定最高时速是110公里/小时;但不能因此而限制奔驰汽车的进口和销售,购买者也不能因为 是奔驰汽车,就可以在中国的高速公路上以250公里/小时的速度超速行驶!但是,在电动自行车的“标准”问题上,却把“质量”标准和“行驶”标准混为一谈。

三、根据上述意见,我认为中国近期以及不远的未来城市地面交通,需要划分为快速交通和慢速交通(注:也许应称为较快交通)两种交通模式。以35公里/小时行驶速度为慢速交通通道的上限;以45公里/小时行驶速度为快速交通通道的下限。我不赞成“无间界通道”的说法,这极易造成快车和慢车的混行,在运转速度上会彼此妨碍,而且危及快车和慢车之间的安全。

四、在慢车道上行驶的车辆,包括各种形式的电动两轮车,应规定车辆重量的上限,大体上以人体的平均重量60~80公斤,也可以打一个折扣,为最高上限。行驶车辆的尺寸大小也应有所规定,以免因车体过大妨碍其它车辆在慢车道路上行驶。

提出这一“行驶”标准的理由是:1、这一分道运行方案,将大幅度减少人们对所购买的小轿车的使用,大幅度缓解交通拥堵,同时,又极方便地满足了广大居民准时上、下班,接送孩子上学、老人看病等需求。2、应该看到由我国所开拓的电动自行车这一新型交通工具不仅在行驶性能已能充分满足上述要求,而且在保证行驶安全性能上也有大幅度提高。现在有相当一些社会人士、地方政府主张查禁电动自行车,其所持唯一理由是行驶不安全,发生人身安全事故太多。这完全是对当代电动自行车技术及其安全性能的误解、曲解。

下面推荐一本由绿源集团电动力车基础研究课题组,所撰写的《电动车:有中国特色的绿色交通工具》的小册子。这一小册子除对电动自行车所具有的“节能减排效益”作了细致的比较分析外,还对电动自行车的行驶带来的安全问题,做了深入的分析。下面是这一“小册子”给出的有关安全问题的数字和结论:



如以2004年“电动车+自行车”死亡人数14244为基数,到2007年就下降为10020人,已做到2007年比2004年,年死亡人数下降了4224人。这比近年来煤矿工人死亡人数的减少,还大了一倍!有多种原因导致这一死亡人数的下降,而主要原因只能归功于使用了电动自行车。

我认为这一死亡人数的“下降”,是电动车界对我国交通安全的一个巨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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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7 23:47:35 | 只看该作者
说的太好了!支持!——不管我的支持有没有用,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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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8 11:41:30 | 只看该作者
坚决支持何老对于如何制定“电动自行车”的“行驶”标准的几点意见和对绿色北京行动计划讨论稿的几点意见!!!说出了我国最广大人民的利益和呼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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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8 11:48:12 | 只看该作者
何祚庥1927年生于上海。1951年毕业于清华大学物理系。中国科学院院士,北大兼职教授、科学技术哲学专业博士生导师,中科院理论物理研究所研究员、理论物理专业博士研究生导师,中国自然辩证法研究会副理事长,中国无神论学会副理事长,第八届全国政协委员。早期从事粒子理论、原子弹和氢弹理论的研究。近年来,对伪科学、邪教的口诛笔伐使之近来成为“曝光率”颇高的新闻人物。长期以来一直关注支持我国新能源产业和电动自行车电动汽车产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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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8 12:43:07 | 只看该作者
有兴趣的看看这个视频:http://v.youku.com/v_show/id_XMTQzNjYwODQ0.html

我希望在科技的基础上,要去伪存真的看待“各种存在的东西和现象”,存在的就是有理由的,任何事物都不可能是无中生有的。

希望有人可以得到充电,就看缘分了。
6#
发表于 2010-1-8 15:20:18 | 只看该作者

代表环保和低碳出行的交通参与潮流必将无可阻挡

本帖最后由 京声 于 2010-1-8 15:39 编辑

将电动车归于自行车类而借口“太快”来取缔、禁行电动车,是一种错误。同样,
将电动车归于机动车类而借口“太慢”来逼迫电动车走向悬崖,也是一种“阳谋”。

电动车就是电动车,它既不是什么非机动车,更不是什么机动车!从它呱呱坠地的那一秒鈡开始,它就是一种利国利民、利于环保、人类以半机械化来代步、运输的最实惠良性交通工具。

电动车的诞生本身,就是与浪费、污染型出行方式形成对比反差的,所以注定要遭到一些代表汽车利益链条上各种集团人们千方百计的抵毁和压制。但是,无疑这种诋毁和压制,从科学和历史的角度分析绝对是暂时的和徒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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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2-11 16:40:12 | 只看该作者
顶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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