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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式拿电动车开刀了(转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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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17 13:26:2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正式拿电动车开刀了。

【关键词:登记上牌】
上路先上牌
否则将扣车
据统计,武汉市目前拥有电动自行车大约70万辆。不少电动车经常穿行在车流人缝中,不仅影响了道路交通秩序,也给过往行人留下安全隐患。为了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武汉市特出台了《武汉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根据《办法》规定,武汉市将实行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制度,登记上牌的电动自行车是列入该市电动自行车销售和登记上牌目录的产品。届时,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并领取相关牌证的电动自行车,将不得上道路行驶。
未经登记上牌的电动自行车擅自上道路行驶的,将依法扣留车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元罚款。
【关键词:上牌手续】
新买电动车
30日内上牌
根据《办法》规定,电动自行车车辆所有人应当自车辆购买之日起30日内,持车辆所有人合法身份证明(委托他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被委托人合法身份证明)、购车发票或者其他车辆合法来历证明、车辆整车出厂合格证明,向居住地所在辖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上牌手续,并现场交验车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齐全且列入销售和登记上牌目录的电动自行车,应当当日予以登记,核发登记证、行驶证和号牌;不予登记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权利。
电动自行车行驶证、号牌灭失、丢失、损毁的,车辆所有人应当持本人身份证明向原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补领或者换领。上牌将收取一定的工本费,收取的费用全额上缴国库。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的条件、程序、收费标准、需提交的材料和申请表示范文本等向社会公布,并采取增设登记办理点、允许销售者先行代理预登记、证件快递等措施,为市民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提供便利服务。
【关键词:临时号牌】
不合规定车
缓冲期三年
有市民担心,如果自己此前所购买的电动车,不符合所规定登记上牌的要求怎么办?对此,《办法》规定可申请临时通行号牌,但临时号牌有三年有效期,期满后将不得上路行驶。
《办法》实施之前购买(以发票时间为准)的电动自行车,车辆所有人应当在一定期限内(具体待定),向居住地所在辖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登记上牌。逾期不申请的,不予登记,不得上道路行驶。
申请登记的前款电动自行车列入销售和登记销售上牌目录的,当日予以登记,核发登记证、行驶证和号牌;未列入销售和登记上牌目录的,实行临时通行管理,核发行驶证和临时通行号牌,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后不得上道路行驶。办理临时通行号牌的电动自行车,参照非机动车管理。
临时通行证对于已经购买的但不符合要求(比如动力设置“超标”)的电动车可谓网开一面。但《办法》同时规定:擅自改变电动自行车外形和已登记的结构、主要技术参数,或者擅自安装动力装置以及其他妨碍交通安全装置的,责令当事人在指定地点将车辆恢复原状,并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
【关键词:行驶证】
未携行驶证将被扣车辆
电动车登记上牌后,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应当随车携带行驶证,并按规定悬挂电动自行车号牌,保持号牌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
禁止伪造、变造、转借、涂改或者使用伪造、变造、转借、涂改的电动自行车号牌、登记证、行驶证;禁止使用其他电动自行车的号牌、登记证、行驶证。
按照《办法》规定,未随车携带行驶证,未按规定安装电动自行车号牌的,依法扣留车辆,责令限期提供相关牌证,并处以警告或者20元罚款。
【关键词:行驶时速】
走非机动车道
限速15公里
根据《办法》规定,在划分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驾驶人应当在非机动车道驾驶电动自行车。在没有划分中心线、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驾驶人应当靠右边驾驶电动自行车。
由于电动车速度相对较快,有市民担心其驶上非机动车道后,会对行人安全带来威胁。为此,《办法》要求电动车的制动器等安全设施性能状况必须良好,行驶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横过机动车道时,下车推行;设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
【关键词:非法载客】
载客营运者
将罚3000元
《办法》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禁止在市区机动车禁鸣道路及其环线区域范围内鸣喇叭;禁止从事载客营运;禁止醉酒后驾驶。
驾驶电动自行车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路段鸣喇叭的,处以警告或者20元罚款;驾驶电动自行车从事载客营运的,依法扣留车辆,处3000元罚款;领有外地牌证的电动自行车在本市道路上行驶的,处以警告或者20元罚款。
【关键词:源头管理】
生产销售方
都要负责任
根据《办法》规定:电动自行车生产者或者其授权的销售者,应当持生产者营业执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法定质检机构出具的车辆检验报告、企业售后服务制度、电动自行车产品照片及相关技术数据等资料,向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电动自行车销售和登记上牌目录登记。销售者应当向电动自行车消费者提供有效发票。
鼓励电动自行车生产者和销售者采取以旧换新等方式回收废旧电动自行车,收集的废旧电动自行车应当交由依法设立的再生资源回收单位回收处理。铅酸蓄电池生产者、销售者应当采取以旧换新等方式回收电动自行车废铅酸蓄电池,收集的废铅酸蓄电池应当交由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统一处理。
市民观点
电动车数量在武汉市高达70万辆,是众多市民出行的常用代步工具,此《办法》一经推出,立刻引起各方关注,广大市民也纷纷对此建言。记者采访发现,很多市民对于电动车驶上非机动车道后,给行人带来的安全隐患表示担忧。
落实处罚体现效果
市民黄先生认为:登记上牌管理很好,但现实中的“超标车”很多,违规行驶的行为也很普遍,希望能落实处罚体现效果,真正保证安全行驶。
电动车也要查醉驾
有市民建议:应当像机动车驾驶人那样,加强对电动车驾驶人的酒精检测,以减少醉驾行为的发生。
电动车应属“特殊类别”
有市民认为:电动车的速度比自行车快,与机动车中的慢车速度相当。何况属于电力驱动,而不是人力驱动,应当列入特殊类别机动车范畴。他认为应当严格划分行车道:内道走快速车,外道走慢速车,非机动车走自行车道,行人走人行道。如此并行不悖,相安无事。
完善《办法》请您建言
市民可登录“武汉法制网”首页的“立法”栏目,点击进入“《武汉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暂行办法》征集市民建议暨征集征求意见座谈会代表”页面,武汉法制网的网址为http://www.whfzb.gov.cn
2011年4月22日前,广大市民可在“武汉法制网”的相关网页上提交意见和建议,或者来函告知,来信地址:武汉市汉口洞庭街127号市人民法制办公室 ,邮编:430014。同时,武汉市法制办向社会公开征集参加征求意见座谈会的代表(含驾驶人和非驾驶人代表),有意参加者请于2011年4月20日前将本人姓名、职业、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通过“武汉法制网”相关网页提交(座谈会时间另行通知)。
2#
发表于 2011-4-19 10:31:47 | 只看该作者
15KM 的时速可是不好控制的
3#
发表于 2011-4-19 10:58:05 | 只看该作者
骑单车算啦~~~25公里小菜,35公里也没人管你~~~
4#
发表于 2011-4-22 00:54:02 | 只看该作者
春放屁,机动车也最快跑25,交通事故是不是要少的多????????????????
5#
发表于 2011-4-22 01:56:33 | 只看该作者
武汉那么大的中心城市,70万辆电动自行车不算多.
6#
发表于 2011-4-22 02:00:09 | 只看该作者
大城市中北京上海成都的电动自行车政策相对宽松.
7#
发表于 2011-4-22 10:52:26 | 只看该作者
啥都不是,就是想弄点钱花花,无非是想收手续费罢了
8#
发表于 2011-4-22 16:11:25 | 只看该作者
这件事反映了zf对民生的“关注”,老百姓骑啥电动车吗,大家下步撵(走)就河蟹了!要淡定!
9#
发表于 2011-4-23 12:43:33 | 只看该作者
可惜咱既不能用手投票也不能用脚投票,不然70万选票是可以撵走不和谐的市zf,70万民意不抵一把手一句话
10#
发表于 2011-4-26 09:45:20 | 只看该作者
不管怎么说,管理还是要的.
行业内也要淘汰一些小厂,才能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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