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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伤害成我国伤害死亡第一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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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20 21:27:5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最新统计数据,我国2011年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210812起,造成62387人死亡,237421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超10亿元。

    在我国,由于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为国民生产总值的1%—3%。估计带来的伤害每年造成的经济损失高达125亿美元,几乎相当于我国每年全部卫生事业经费预算的4倍;超过25%的住院病人为道路事故的受害者。

    在全球,每年交通事故死亡130万人,2000—5000万人伤残,约90%的道路伤亡发生在中、低收入国家。

    新闻缘起

    豫境内一客车超速行驶致12人死亡

    公安部于12月18日通报:2012年12月9日,河南省商丘市民权县境内310国道,一辆核载29人、实载34人的豫NA3768号大型客车,与前方同向一辆突然转弯的电动自行车相撞后,因采取措施不当翻入路边池塘,造成12人死亡、23人受伤。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初步调查,客车超速行驶,遇紧急情况采取措施不当,是事故主要原因。

    目前,肇事客车驾驶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依法刑事拘留;肇事客车所属商丘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7名相关责任人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依法刑事拘留。

    状况分析

    未来10年,道路交通死伤人数将增65%左右

    在新探健康发展研究中心、世界卫生组织和全球道路交通安全合作伙伴举行的“汲取教训 时不我待”世界道路交通事故受害者纪念日活动上,卫生部突发事件卫生应急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暨南大学医学院伤害预防与控制中心主任王声湧教授说,“2005年以前,我国平均每年发生道路交通伤害60多万次,死亡人数9万人上下,即每天约有300人死于车轮之下,相当每天从天上掉下一架波音767客机,直接财产损失30亿元左右。”

    王声湧表示,今后10年,由于道路交通伤害死亡或受伤人数将增加65%左右,到2020年道路交通伤害将成为全球疾病负担的第三位原因。

    “道路交通伤害已取代自杀成为伤害死亡的第一位原因。”中国疾控中心伤害防控室主任段蕾蕾说,伤害死亡人群中以男性为主,占74.21%,非机动车驾驶员、乘车人和步行者等弱势道路使用者占66.23%。伤害损伤部位以头部为主,31.58%,其次是下肢,23.95%。

    世界卫生组织研究显示,道路伤害已成为5岁—4岁、15岁—29岁人群中致死的第二大因素;30岁—44岁人群中致死的第三大因素。到2020年,道路交通伤害将成为全球疾病负担的第三位原因,仅次于缺血性心脏病和抑郁症。

    全球道路交通安全合作伙伴中国项目主任丁保国博士说,据保守估计,每发生1例死亡,常伴随30—45例外伤,而其中部分导致终身残疾者所需要的医疗和支持费用,甚至超过死亡导致的直接损失。

    超速成为道路交通死伤的最主要“杀手”

    王声湧说,超速行驶是道路交通伤害发生的最主要原因之一,也是最危险的因素。“十次事故九次快”的根本原因是,当车速为72公里/小时,人的视力从1.2下降至0.7;车速为100公里/小时,视野仅为45度;以时速120公里行驶时,驾驶者反应距离为83米,加上车辆制动和惯性滑行等,实际有效反应距离超过百米,“远时看不清近时来不及”。

    “车速增加一点,碰撞的伤害会成倍增加,如时速50公里与64公里仅差14公里,但后者碰撞能量是前者的1.63倍;车速增加一倍,刹车距离就增加4倍,车速100公里的刹停距离为50米,车速200公里的刹停则需200米。”王声湧说。

    有关研究表明,平均车速每增加1公里/小时,交通事故伤害就增加3%,死亡交通事故就会增加4%—5%;在所有交通事故中,由于车辆超速及速度不当所造成的交通事故约占死亡交通事故的1/3。

    在2002年—2004年,我国机动车驾驶者因超速致伤害死亡比例增长了75%;2010年,“超速行驶”导致死亡的占当年交通死亡人数的18.6%。

    专家建议

    近期最高限速每小时100公里

    “我国目前限速120公里,这是导致高速公路重大事故频发的原因之一。建议近期我国道路最高限速为100公里,以后视条件增速极限不超110公里。”王声湧说。

    王声湧说,2002年—2004年机动车驾驶员因超速致道路伤害死亡的比例增长了75%,在2005年,由于加强了对车速的管制,道路伤亡比例增长已有下降。因此,严格遵守限速,加强有关立法和执法非常必要。

    当前世界各国最高限速88—130公里/小时。其中,挪威、罗马尼亚、土耳其限速90公里;限速100公里的有日本、希腊等;英国、瑞典、捷克、波兰等为110公里;保加利亚、比利时、芬兰等为120公里;法国、瑞士、奥地利限速130公里。

    强制对驾驶者行为的法律干预

    “对立法者进行安全法规教育的效果,远胜于以社区为基础的面上教育。需要将车祸的知识交给立法者,使他们认识到相关立法的必要性,使公众从守法与个人安全上认识到,用安全带的好处与不用可能产生的严重后果等。”王声湧说。

    王声湧还建议,要强制对驾驶者行为的法律干预。根据具体情况,国家考虑立法禁止驾驶时吸烟或打手机;要求后排乘客、客车乘客系安全带,严格执行禁止酒驾及醉驾入刑等。

    清华大学法学院公法研究中心施立栋博士说,201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通过“两法修正案”,将醉驾、飙车行为入罪,并提升了酒后驾驶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

    而刑法修正案(八)关于危险驾驶罪的表述: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但刑法第13条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施立栋认为,驾驶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如超速或超载驾驶;有逃避、阻碍交警检测酒精含量行为;体内酒精含量达到110mg/100ml以上;无证驾驶汽车;驾驶拼装机动车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在高速公路上醉酒驾驶;曾因酒后驾驶被追究过行政或刑事责任等。

    加大机动车第三者交通强制保险金额

    为交通事故受害者提供法律援助的翟晓红律师指出,目前我国对道路交通事故受害者的经济赔偿从立法精神上只是补偿性,不是惩罚性。交通事故受害者所获得的经济赔偿,在很多时候小于自己的实际损失,致使因交通事故后生活变得贫困,得不到应有的赔偿与保障。

    翟晓红建议,加大机动车第三者交通强制保险的保险金额;增加惩罚性赔偿项目,保障受害者致残以后的生活;加大违反交通法规的成本,从源头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记者 李禾)

    《科技日报》(2012-12-20 六版)

(中国科技网)
本篇文章来源于 科技网|www.stdaily.com
原文链接:http://www.stdaily.com/stdaily/c ... /content_55451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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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23 10:29:05 | 只看该作者
据统计,2003年全世界交通事故死亡人数为50万人。其中,我国交通事故死亡人数为10.4万人,印度为8.6万人,美国为4万人,俄罗斯是2.6万人。中国是世界上交通事故死亡人数最多的国家之一。从20世纪80年代末,我国交通事故年死亡人数首次超过5万人,截止到2008年,中国大陆地区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已经连续10余年居世界第一。这一冠军头衔在2009年才终于让给了印度人。



我国汽车保有量约占世界汽车保有量的3%,但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却占世界的16%。
  1998年全国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346129起,共造成78067人死亡
  1999年全国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41.3万起,共造成8.4万人死亡
  2000年全国共发生交通道路事故61.6万起,共造成93853人死亡
  2001年全国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75.5万起,共造成10.6万人死亡
  2002年全国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77.3万起,共造成10.9万人死亡
  2003年全国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667507起,共造成104372人死亡
  2004年全国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465083起,共造成93550人死亡
  2005年全国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450254起,共造成98738人死亡
  2006年全国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378781起,共造成89455人死亡
  2007年全国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327209起,共造成81649人死亡、380442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12亿元。
  2008年,全国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265204起,造成73484人死亡、304919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10.1亿元。
  2009年,全国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238351起,造成67759人死亡、275125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9.1亿元。
1998——2009年,据不完全统计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的人数就高达1079927人,11年间死了将近108万人。这个数字意味着,在过去的11年间,我国平均每小时,因交通事故死亡11.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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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26 09:02:36 | 只看该作者
实际死亡人数还多的多,有的处理不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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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17 14:46:37 | 只看该作者
得康 发表于 2012-12-23 10:29
据统计,2003年全世界交通事故死亡人数为50万人。其中,我国交通事故死亡人数为10.4万人,印度为8.6万人, ...

这个数据看来,现在汽车总量增加不少,但事故发生量却一直没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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