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车论坛

 找回密码
 注册
搜索
热搜: 活动 交友 discuz
查看: 1451|回复: 9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川办读解四川省222号文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08-2-29 14:22:1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四川省非机动车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22号)          

   《四川省非机动车管理规定》已经2008年1月8日省人民政府第13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长:蒋巨峰
                                           二OO八年一月二十八日



                        四川省非机动车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非机动车的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非机动车的生产、销售、登记、通行等管理适用本规定。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使用非机动车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非机动车的登记、通行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非机动车生产企业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非机动车销售市场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下列非机动车应当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一)人力三轮车;
    (二)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三)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种类的非机动车。
    禁止童车、串列式自行车、并列式自行车等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第五条  本规定实施前购买的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未列入国家机动车产品目录公告的有动力驱动装置的两轮电动车经登记,可以上道路行驶,但应当在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所划定区域的道路通行。本规定实施后购买的,不予登记,不得上道路行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对非机动车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
    第七条  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将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的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向社会公告。
    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第八条  申请非机动车登记,申请人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验车辆并提交非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车辆来历证明、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申请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残疾人下肢残疾证明。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非机动车登记审查工作。对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发放非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非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式样由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并监制。
    第九条  非机动车登记事项包括:
    (一)车辆所有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明和号码以及联系方式;
    (二)生产企业名称、车辆品牌、型号和出厂日期;
    (三)车辆的主要技术参数。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登记的事项,还应当包括出具证明的残疾人联合会名称以及出具证明的日期。
    第十条  非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丢失或者损毁的,车辆所有人应当在30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或者换领。
    第十一条  已登记的非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双方应当在30日内,携带本人身份证明和车辆、号牌、行驶证,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二条  非机动车登记,按照省人民政府财政、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收取成本费。
    办理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登记不收取费用。
    第十三条  驾驶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必须悬挂非机动车号牌,并随车携带行驶证。
    禁止转借、挪用、涂改非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禁止使用假冒、失效的非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
    第十四条  禁止以改变电动自行车结构、装置提高行驶速度等。
    第十五条  驾驶非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没有划设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应当在距离道路右侧边缘线向左1.5米的范围内行驶,人力三轮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在距离道路右侧边缘线向左2.2米的范围内行驶;
    (二)行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
    (三)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转弯时,应当提前开启转向灯;
    (四)在驾驶过程中不得以手持方式使用电话;
    (五)遇行人横过道路时,应当减速避让;
    (六)自行车、电动自行车限载1名12周岁以下未成年人,12周岁以上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驾驶自行车不得载人;
    (七)人力货运三轮车禁止载人,人力客运三轮车限载2人,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限载1名陪护人员。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管理行政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50元罚款:
    (一)违反本规定第四条规定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四条规定的。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悬挂非机动车号牌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
    第十九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非机动车管理工作中失职、渎职、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2#
 楼主| 发表于 2008-2-29 14:42:19 | 只看该作者
读解一     文件对电动车的“上路权”具有动态可变性
文件并未就人们关注的标准具体化,见文件第五条“本规定实施前购买的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未列入国家机动车产品目录公告的有动力驱动装置的两轮电动车经登记。。。。。。”,那么随着将来国家标准的改变,电动车的合法性预留了跟随改变的空间。
读解二      回避了公众的反对可能
因为成都在2007年7月以前办理过上百万的电动车合法登记手续,如果直接说不准上路,必然导致政策不连贯,这些车主人数众多,损失惨重,势必会发生不和谐事件。所以,文件中只是规定在指定区域,这就掩盖了《规定》的杀伤力,同时转移不和谐”皮球“至地区(”但应当在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所划定区域的道路通行“)。广大车主有意见,但是并没规定不准上路啊,你何来意见?你可能会说成都化区域在三环路等于是不准上路,他们可以说那是下面地区划的,我们没有办法,你找成都市闹啊,成都市又可以说是省里文件规定,这样就避免了可能的不和谐事件发生。

[ 本帖最后由 四川办事处 于 2008-2-29 15:16 编辑 ]
3#
 楼主| 发表于 2008-2-29 14:58:01 | 只看该作者
读解三       软刀子杀消费,硬刀子杀经销
虽然文件并没“枪毙”有牌超标车,但已经为“枪毙”无牌超标车确定了政策依据,以后再买超标车的人群就被彻底封杀,再加上文件第16条规定,哪里还有人敢买,哪里还有人敢卖,断掉了超标车的市场基础,就断掉了源头。
读解四       加速旧车淘汰,对二级市场影响巨大
四川的规定不象东宛,没有彻底封杀电动车,但对二级维修市场的影响巨大,在这种提心掉胆的使用中,谁还会换电池?一但车实在骑不远了,就会被转手,而二购买者因购入二手车成本低,这种加速淘汰的心理基础就存在了。
4#
 楼主| 发表于 2008-2-29 15:14:39 | 只看该作者
读解五     对全国其它城市的电动车管理提出了可参照性
文件的巧妙之处在于动态性与可操作性,具有全国其它城市车管效仿的模式,估计很快就会有其它城市发布类似规定,事态将进一步扩大,全国的电动车危机可能爆发。
读解六     电动车事故将进入高发性
文件中并没有没收条款,有牌超标车依然会骑行,无牌超标车也会打游击,进入城区就给了交管部门罚款的理由,于是,不骑是傻子(谁也不会扔掉自己的车),被挡不逃是傻子(交警如追逐发生事故,可以起拆交警),等红灯等于等交警处罚(交警肯定在路口执法),一系列的问题都会出现,一场电动车的冲关战和游击战将要打响了,电动车的事故率将会更高了。
5#
发表于 2008-2-29 16:01:05 | 只看该作者
川办,这是“规定”,还没有形成“条例”,如果形成“条例”了就会有罚款数额了!

“条例”要到各市自己根据自己的情况制定的
6#
 楼主| 发表于 2008-2-29 16:27:35 | 只看该作者
有罚款数额,“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7#
发表于 2008-2-29 20:53:47 | 只看该作者
我只能关门大吉,回家休息。
8#
发表于 2008-3-13 09:33:10 | 只看该作者

谢谢!!

出差刚回来,谢谢川办的好文,走一步算一步吧,只能天天问候政府官僚的双亲了!!靠!!
9#
发表于 2008-3-14 15:59:33 | 只看该作者
以后只能骑自行车了!
10#
发表于 2008-4-11 01:09:06 | 只看该作者
刚刚进了一车货,就被工商原地封存了。NND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小黑屋|手机版|Archiver|电动车论坛 ( 京ICP证041302号 )

GMT+8, 2025-12-21 22:18 , Processed in 0.078000 second(s), 15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