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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贴:成都电动车行业协会对省人民政府令222号相关条款的紧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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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20 23:44:5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成都电动车行业协会对省人民政府令222号相关条款的紧急意见
  
CCTV.com  2008年04月18日 16:08  来源:成都电动车行业协会  
[内容速览]  1、市协会认为:“超重车”不应一律简单视为不合格车,标准严重滞后是导致电动车“超标”普遍的重要原因。3、公安交通各分局“以重量判定不合格电动车”的办法无法律依据,建议由“市协会”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电动车进行合格认定。
  惊悉《四川省非机动车管理规定》(四川省政府令222号)将于2008年5月1日正式颁布实施,四川省电动车行业100万从业人员感到无比震惊!经过慎重研究,成都市电动车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市协会)代表70家在川电动车生产企业、5000家电动车经销商和100万从业人员就其中个别条款提出紧急商榷意见,并提出意见与建议若干肯请四川省政府给予考虑。

  一、222号令第五条规定:“实施前购买的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未列入国家机动车产品目录公告的有动力驱动装置的两轮电动车经登记,可以上道路行驶,但应当在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所划定区域的道路通行。本规定实施后购买的,不予登记,不得上道路行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于本规定,市协会特提出以下意见:

  首先,这个规定没有从实际情况出发,没有充分考虑到广大消费者的需求和方便,没有考虑到产业的发展现状,当情况发生变化时,没有充分体现科技与时俱进的时代精神!

  在旧的电动车国家技术标准已经不适应产业发展现状,新国标尚未发布前(据悉,新国家标准将在近期发布),如果立即实施该条令,电动车行业的生产配套体系将难以适应,从而导致企业生产处于停产状态。正因为有这些原因存在,云南省公安厅日前暂停实施了原若干对电动车不适用的管理规定;安徽省在新国标未出台前制定了切实可行的电动车地方暂行标准,标准规定电动车整车重量限定在48公斤(旧标准为40公斤);江浙等省均制定了高于现行标准的地方规定,浙江对电动车的重量限定在54公斤。

  其次,作为政府部门出台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引导电动车市场健康有序的发展,我们举双手赞成,但应当建立在切实可行的有关行业技术标准之上。在新国标未出台前,按照旧国标执行的做法我们表示理解,但目前成都市交通管理局及各县市技术监督局、工商局等职能部门不能合理理解、执行国家通用技术标准,错误的单纯以“称重量”来判定产品是否合格,这种做法与国家级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和国家技术监督局执行国标的检验方法是相违背的。如果有关职能部门简单的通过外观、尺寸、重量来认定产品是否合格,这就导致目前市场上90%的产品是不合格品,直接造成企业无法正常经营生产。


  1、市协会认为:“超重车”不应一律简单视为不合格车,标准严重滞后是导致电动车“超标”普遍的重要原因。

  目前,整个电动车行业各企业生产的电动车的确超出了现有国家标准,超标车成为普遍事实,这些车子占总量的9成。超标车是否就是不合格车一直有争议,尤其是成都交管部门简单地以单纯的重量观点判断电动车是否合格在成都乃至国内产业内外已经引发多方质疑。

  新国标改变了重量标准:在中国自行车协会报批的新国标中已经将重量标准由原40公斤修改调整为48公斤,(该技术规定已于近日被安徽省率先采用在地方标准中)照此标准,超标车占有率将下降为5成。但四川省迄今尚未出台适应情况变化的地方技术性标准,以“超重”为特点的超标电动车便不可避免地成为关注和争议的焦点。

  成都市交通管理部门一直简单地“以重量判定不合格产品”的做法既不符合现行标准要求,也毫无法律依据。虽然目前电动车生产企业执行的现行国家标准GB17761—1999第十条有明确规定:电动车整车重量需控制在40公斤以内,但这项标准毕竟不是电动车产品达标的强制性项目。国家强制规定的只有三个硬性技术要求,即:“最高车速、制动性能和车架及前叉”的技术标准刚性规定。这三大技术规定才是判断电动车是否合格的强制达标项目,也就是说,它们当中只要存在一项技术性能指标不合格就可判整车不合格;另外,出于安全考虑,国家标准第7条还做出了若干附加规定,除了强制项目要达标外,在包括“整车重量”在内的18个“重要项目”中,合格项目必须达到15项,13项“一般项目”中合格项目必须达到9项,整车才可判为合格;按照该规定,重量不是电动车是否达标的否决项目,这只是18个项目中的“重要项目”而已。也就是说,即便电动车的重量未达到或者超出了相关规定的技术要求,只要符合附加规定的相关条款规定,电动车依然可判定为合格。曾经参与现行国家标准制定、电动车专家倪捷也做出了上述解释。

  2、成都交警“以重量判定不合格产品”的做法让我们感到困惑。

   自2007年6月以来,成都的交警分局开始以重量判定电动车是否合格,整车重量超出现行标准规定的“一两”该车都不能上牌,成都市场上一度出现几乎无合格车的局面。这些做法是交警部门没有准确理解标准规定所致,他们不仅曲解了标准中对重量规定的技术要求,还做出了令人匪夷所思的极端举动:在交警分局门前摆台秤对每一辆电动车称重量,以单纯的“重量观”来判定电动车是否合格,成为机械化、教条式执行国家标准的典型。其做法被央视“马斌读报”批评为:“一杆台秤消灭一个产业”的国内典型执法不当事件,对成都交警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在很大程度上也影响了群众的利益。事实上,成都交警表面上是在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其过分控制重量的表象下却让电动车主潜伏着巨大的生命危险。


  3、事实证明,重量与安全隐患没有必然的联系,现在的电动车为了消费者的安全,不断地在关键部位进行加固,势必造成整车重量增加,但这种有限度的重量增加是合理的。

  据媒体调查显示,多数用户对电动车的行驶里程要求在50-80公里,这需要增大电池容量才能满足需求,从而不可避免地导致整车重量的增加。如果机械地限制重量,把电池的里程限死了,电动车跑不远,电动车就失去了实用价值。一款真正符合现行老技术标准的电动车,行驶里程只有30公里左右,行驶一段时间后由于电池自然老化整车会明显跑不远;许多电动车用户也反映,目前很多市民住家、工作单位都在二环路以外,符合旧标准的电动车已经适应不了市民的需要。

  不仅如此,电动车的整车重量实际上受多种配套原材料因素限制,电动车电池重量的增加只是导致电动车超重的最重要原因之一。仅拿10—12安的小容量电池来说,因为电极都是铅制的,每节电池的重量大约是4公斤,3节电池就是12公斤,加之车身重量很容易就超过了40公斤。如果厂家要达到国家标准,电池重量肯定不能改变了,只有改变车身本身的质量来减轻整车重量。

  然而如此一来,电动车必然造成刻意“瘦身减肥”,管材自然就薄,抗拉、抗压和抗冲击强度就差,车架和车身容易断裂,安全环节就得不到保证。电动车宜重不宜轻,过轻的电动车并不平稳,如果刹车系统太薄弱的话,关键时刻就容易刹不住车。

  值得注意的是,生产厂家很可能片面追求低重量,对一些关键部件,如车架用的钢管,厚度会越来越薄,其安全性能就得不到保障,只会增加安全隐患。看似合格的产品反而会很不安全。

  4、我们认为,成都交警以单纯的“重量观”来判定电动车是否合格的做法,其实质是在转移其作为交通管理部门对电动车主“监管失责”的责任。

  长期以来,骑车人法律法规意识淡漠,电动车违规行驶情况比较普遍,无形中增加了电动车的不安全因素,交通管理部门对违规者缺乏应有的处罚力度,“监管失责”,将自己的管理责任转嫁到电动车的重量等技术指标上,是推卸责任、方便自己管理的不负责任做法;究竟是该方便自己还是该方便我们的群众,这个问题值得我们有关部门反思。


  总结意见:专家、学者普遍认为,历经10年发展的电动车产业代表了新兴的绿色能源交通,电动车应当成为未来的主要交通方式。随着技术进步,超标情况的出现是时代发展的必然。有技术进步,才用标准的修订,目前的老标准问题严重。

  技术指标严重滞后,尤其是一些重要技术参数,受当时技术条件的限制,制定中缺乏足够充分的科学依据,对技术发展估计不足。自1999年《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出台后,至今仍没有新标准出台,而国家现行标准存在明显的技术问题,没有体现与时俱进的精神,9年都没有修订,按照惯例,每5年国家标准就该修订一次,因此,现行标准严重不符合电动车产业的发展现状,没有为企业技术发展留出空间,限制了企业的技术创新。

  成都交警不合理执行国家电动车技术标准,事实上改变了国家对电动车的相关规定,造成了大量电动车无法正常上牌,加剧了交通混乱,对此,交通管理部门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由于电动车不能上牌,企业生产受到影响,我们呼吁政府介入调查,能尽快结束交通管理部门对电动车单纯以“重量判定电动车是否合格”的局面。

  另外,《道路交通安全法》虽然规定,行驶速度为15公里/小时,但电动车学者、中国标准化委员会专家组组长倪捷通过建立数字化模型进行大量研究后,在其《电动车安全研究》报告中指出,25-28公里/小时的时速为电动车的安全时速,该标准已经在欧美国家得到确立。为了安全,电动车生产时限速20公里/小时的规定应该是合理的,企业均应严格执行。

   建设和谐社会是党的17大和正在召开的十一届全国人大会议上共同确定的不变方针,并把和谐社会的建设问题作为发展的母题进行讨论。但是一旦政府令第十六条实施后,我们不能不面对这个事实,四川省电动车经济将遭遇灭顶之灾!
二、政府令第十六条这样规定,“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管理行政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参照上述规定,市协会认为本“罚则”的实施时机并不成熟,更重要的是,该条例无法律依据!一旦实施后果严重并会产生大量负面效应,尤其是对超标产品的界定目前尚缺乏足够的科学依据,该“罚则”实施后必然对产业发展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其实质是省政府对电动车产业的一道“封杀令”,如果照上述规定实施对电动车产业无异于宣判了死刑。

  严峻的现实是,由于政府令将从5月1日开始实施,各地市县工商、技监等执法部门,已分别通知全省各经销商届时将对超重等“不合格”车辆做没收和罚款处理,已在行业内引起了巨大恐慌,致使电动车生产企业无法组织正常生产,经销商关门歇业,使广大用户得不到正常的售后服务,从而导致全川近500万使用电动车的弱势群体的利益得不到保证。同时,100万从业人员也将面临失业,这将是一个关乎100万产业工人饭碗的民计民生问题,不利于社会安定与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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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4-20 23:45:49 | 只看该作者
  不仅如此,政府令第16条实施后必将导致严重的后果与负面效应:

  1、企业倒闭,产业被无情地扼杀,影响外来投资热情,经济发展受阻,各类社会矛盾不可避免地产生和激化。

  电动车生产企业大部分属于发展中或者是起步阶段,尚不具备较大的规模、实力,还没有足够的抗风险能力,如果支撑不了就会撤出市场。因此,222号令实施后,直接导致两种局面:一是电动车生产企业无法组织正常生产;二是电动车经销商难以进行正常销售,最终导致企业、经销商停产、关门,这对产业是致命的打击,已经叫响国内、刚刚蓬勃发展起来的的四川绿色交通产业面临夭折。同时,大部分生产超标电动自行车的企业不能短期迅速消化这些产品,必然积压大量资金,也必将加速企业倒闭的风险,整个行业将萎缩甚至消亡。

  另外,经营者大量的产品将因此面临停售,随之而来的大面积“退车”风波将不利于社会和谐:电动车服务难度大,配件不具有通用性,消费者利益受损。企业不能正常生产,倒闭、转向、撤资,根本无力提供正常服务,容易引发纠纷,激化用户矛盾,消费者的权益无法得到保证,将直接导致全川近500万辆已售出电动车的售后服务陷入瘫痪。 

  刚刚看准西部市场的两家台商企业捷安特和发现者在成都已经投资建厂,处境都相当艰难,如果政策不能得到调整,它们将面临撤资停产的边缘。而此前,它们都把成都作为西部生产基地,并把国内战略重心转移过来,其产能覆盖西部、西南大部分省市,本来计划继续追加在本地的投资,但受到目前的现状影响,它们不得不放弃继续扩大规模的计划。
 2、导致大量失业人口。

  据不完全统计,2007年全川电动自行车产业的就业人数高达100万,成都市整个电动车产业链在岗人员50万,其中包括大中专学生、大量民工等中低收入者,如果企业倒闭,自然会产生大量的失业人员。但从构建和谐社会的角度考虑,大量失业人员的增加显然有悖我们的初衷:和谐生产与和谐交通是和谐社会的重要环节和重要特征,建立和谐的交通环境需要电动车使用者遵守交通法规,需要电动车生产企业加强自律,而和谐的生产则需要减少失业,这就尤其需要相关职能管理部门的理解与配合,从宏观政策上予以支持。我们认为,中国经济正在高速发展,成都本地经济不能落后,应该跟上国家经济发展的步伐,“电动车经济”无疑将对国家经济的发展产生巨大的推动作用,成都电动车经济必将成为本地最大、最显著的经济增长点之一。

  3、电动车产业将受到重创,影响税收大量减少。

  在市场化的今天,电动自行车是政府完全没有投入资金的一个纯粹收入的产

  业。产量下降,企业倒闭,国家税收当然随之减少。

  而成都作为全川的电动车产业的龙头,已经取得了良好的发展势头,谁都不

  希望这样的优势在一夜之间荡然无存,将发展先机拱手让给国外企业。

  4、曾经的优势将化为乌有:成都是全国三大电动车生产基地之一,辐射整个西部地区,产量占到全国40%;西部90%的电动车产量出自成都,西安、昆明等地生产企业都发展得很局限,无法形成气候。而成都已经具备了规模产业化基础,2008年5月1日后,随着政府令的实施,它曾经拥有的辉煌不再,这种优势将很快将化为乌有。

  三、发展电动车经济,四川优势巨大,占尽天时、地利、人和:

  第一,从国际大环境来看,全球能源紧张,石油价格暴涨,机动车数量激增,城市污染日趋严重,石油供给与市场需求的矛盾日趋突出。从本地资源优势来看,四川水利丰富,水电优势巨大,四川在全国是最突出的,而电动车的电能消耗量极低,每40公里耗电约一度,非常经济。电动车目前发展迅速,国内企业新技术层出不穷,国外也不甘落后,加快了对该产品的研发速度。日本已经开发出了油电混合型的新型电动车,美国等欧盟国家也开始投入人力、物力进行研究,电动车已经受到了全球的重视,热度不断升温,竞争不可避免将呈白热化态势。尤其是美国,电动车发展很快,短短的时间内就已经制定了高于我们国内的标准。该标准将电动车的速度控制在25—30公里,这些标准得到了欧盟大多数国家的支持。不仅如此,欧盟国家普遍看好这种以“绿色能源”为特征的新一代交通工具所具有的蓬勃地发展前景,它们不仅对电动车投入巨额资金开发,目前也在对电动汽车进行积极开发中。中国是世界上出口电动车数量最大的国家,其品质受到国外同行的普遍认可,日本三洋公司等国际企业最近不断委托国内企业在昆山加工,订单纷至沓来;

  第二,从能源战略考虑,中国石油匮乏,发展电动车是趋势,符合国家的实际情况。从国内电动车发展来看,电动车经过十几年的发展,从当初简单的电力到今天智能微电子控制,技术得到提升,产量由原来每年不足一万辆发展到现在的四千万辆的规模,具有中国特色,又为世界共享,成为世界一道亮丽的风景,据中自协统计,国内许多大中型企业已经开始涉足电动车产业,本土的著名大型企业长虹在温州建电动车厂,澳柯玛、嘉陵、荣事达等国内家电业巨头均纷纷涉足电动车产业,其原因是市场与发展前景巨大;中国电动车的迅速发展引起了国际巨头的重视,并受到一些著名高科技企业的高度评价,各方面认为,电动车对未来交通发展将有着极其深远的影响!

  第三,电动汽车是国家863项目的重点,中国的汽车工业跟国外比落后十几年,但电动车与国外不仅同步而且领先,对提升国家的国际地位和国际竞争力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中国的电动车拥有几乎全部的自主知识产权,对提升民族工业在世界的影响具有积极深远的意义,有助于提升我们在国际舞台上的综合竞争实力,电动车必将是我国国力跻身世界前列的一块重要的砝码;

  第四,从中国电动车发展的现状看,我国拥有四千万辆电动车的保有量,成都具备扩大发展的先天条件。成都市的交通半径迅速扩大,油价爆涨,电动车省时省力,电池的工作原理属于内排泄,污染为零,不存在污染问题。电池回收利用率达可到45%以上,回收价值很大,成都有两家专门回收企业,一家在双流,一家在温江,回收能力很大,报废的电池都按国家规定进行处理,没污染。目前,第三代锰酸锂电池正在研发中。国家对电动车行业非常重视,去年由公安部和发改委委托相关部门、企业起草了新的电动车标准,于今年年底前即将批准,尚未颁布。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上海第21研究所是本新标准的起草单位,它是863电机主要研发单位,是中国神州系列飞船重要部件研制单位,这表明电动车技术的研发已经由原来的民间研发逐渐转变为政府专门研究机构来实施了,相信不久的将来,电动车技术必将越来越成熟和完善。

  第五、从四川省的电动车行业整体形式来看,电动车的发展时机已经非常成熟。目前已经形成了庞大的消费市场,400多个品牌进入成都,成都有生产许可证的企业72家,相关的配套企业200多家,省内经销单位5000多个,估计涉及配套、制造领域的人口共计100万,随着电动车产品技术越来越完善,体制越来越健全,很多企业来成都投资,如台湾发现者在温江购买100亩地准备投资生产、台湾名牌桂盟链条、捷安特电动车自行车均在龙泉投资设厂,民族企业永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已经决定,2008年将在成都加大投资;常州的国内知名企业速派奇准备在成都投资建厂;小规模投资企业不计其数;我们相信,消费市场的扩张,外来投资会增多,成都必定成为西部最大的电动车生产基地。几百万辆电动车的生产能力必将影响西南西北,目前由于其产量成倍的增长,已经大量销往省外及东南亚等国际市场。成都的电动车产业为地方经济带来了直接的经济增长及其附加值,产生了著名的“鲶鱼效应”:整个产业解决了百万人的饭碗问题,并激活了餐饮、旅游等相关产业,创造了不可估量的经济价值。如果政策明朗,这个行业不但有巨大的上升空间,规模效应还会越来越庞大,其带来的其他经济效益会更大,这些事实都表明,电动车产业对相关产业的影响巨大,我们相信,通过相关部门的共同努力,对整个产业的健康发展将起到更加良好的推动作用。与此同时,看好四川电动车的发展前景,众多江浙企业纷纷到成都来投资,西部电动车工业园初具雏形,形成了一定规模,他们还为四川带来了大量管理人才,为四川经济的迅速腾飞创造了条件。

  眼下,新国标尚未发布,在此艰难环境下,电动车行业一直在加强自律,同时希望省政府能尽快制定出符合本地实际情况的地方法规,使大家摆脱“违法而合理”的境地。我们希望,电动车作为一种绿色的平民交通工具,能得到大力提倡与推广,它符合四川省目前的实际情况。我们呼吁省政府能大力支持本地电动车产业化的进程,及时、全面、妥善解决产业发展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尤其是职能部门能为本地电动车产业的发展保驾护航,争取四川电动车经济早日实现腾飞,为四川经济做出更大的贡献!

  为此,整个行业呼吁政府,要从实际情况出发,以科学发展观的态度,考虑到广大消费者的需求和方便,对政府令相关规定进行慎重研究。


  四、经过全川70家生产企业酝酿讨论,我们代表全川电动车产业100万从业人员向省政府提出以下建议:

  1、暂缓222号政府令第五条、第十六条的实施!暂缓时间可推迟到国家新电动车技术标准出来以后。

  2、关乎产业生死的大问题,我们建议省政府立即召开听证会,特别是应该有电动车行业的业内人士参加,广泛听取民意,顺乎民意,做出合理的规定。

  3、公安交通各分局“以重量判定不合格电动车”的办法无法律依据,建议由“市协会”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电动车进行合格认定。

  4、公安交通部门加强对电动车的交通监管力度,重点是加强处罚力度,对法律法规常识淡漠的车主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

  5、为配合成都市文明城市的建设,时机和条件一旦成熟,可在三环路外试点,将不符合现行标准的电动车限制在三环路以外销售!而在三环路以内销售完全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电动车!

  6、“市协会”将积极配合省市有关职能部门,并遵循相关文件对行业进行有效管理,清理无证无照假冒伪劣源头,着力整顿电动车市场,做好政府部门的专职管理职责。

  7、请省政府出面协调,尽快结束职能部门不合理执行国家相关行业标准的局面,从而尽早恢复电动车的繁荣局面。

  8、我们建议省政府尽快与企业代表对话,建立沟通机制,了解产业现状,让政府令利民、便民,推动地方经济发展,从而更好的解决和完善因规范电动车而引发的民生问题。

  专家、学者普遍认为,历经10年发展的电动车产业代表了新兴的绿色能源交通,电动车应当成为未来的主要交通方式。随着技术进步,超标情况的出现是时代发展的必然。有技术进步,才有标准的修订,目前的老标准问题严重。

  技术指标严重滞后,尤其是一些重要技术参数,受当时技术条件的限制,制定中缺乏足够充分的科学依据,对技术发展估计不足。自1999年《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出台后,至今仍没有新标准出台,而国家现行标准存在明显的技术问题,没有体现与时俱进的精神,9年都没有修订,按照惯例,每5年国家标准就该修订一次,因此,现行标准严重不符合电动车产业的发展现状,没有为企业技术发展留出空间,限制了企业的技术创新。

  《四川省非机动车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政府令)经媒体披露后,在社会各界引起强烈反响,引来前所未有的广泛关注与争议。震惊之余,全川各地市电动车经销商、消费者普遍感到困惑、不解,随之怨声四起,其中个别条款涉及到电动车的生产及销售,却因不具备足够的科学依据并将由此对整个产业发展产生巨大乃至致命的打击而备受瞩目。

  为此,整个行业呼吁政府,要从实际情况出发,以科学发展观的态度,考虑到广大消费者的需求和方便,对政府令相关规定进行慎重研究。
3#
发表于 2008-4-21 00:20:05 | 只看该作者
坚决支持成都电动车行业协会对省人民政府令222号相关条款的紧急意见!!!

紧急意见论理充分有力,论据准确,希望政府认真慎重研究。

谢谢乐山怡达朋友提供!
4#
发表于 2008-4-21 09:22:33 | 只看该作者
备受瞩目
5#
发表于 2008-4-21 09:29:18 | 只看该作者

电动车标准是应该改了

电动车的标准如果还停留在以前,停留在40公斤或者20公里,就太八股了。
不求跟得上什么时代潮流,总的跟得上社会步伐吧!
6#
发表于 2008-4-21 11:29:07 | 只看该作者
坚决支持!!!!!!!!!!!!!!!!!
(马斌读报”批评为:“一杆台秤消灭一个产业”的国内典型执法不当事)说得太贴切了 ,,
咱们国家怎么就那么死板呢 ,
7#
发表于 2008-4-21 13:29:40 | 只看该作者
此《意见》在我们的祖国会是什么结果呢?
在此意见上报的几天内,成都市电动车行业协会老大就下课了
8#
发表于 2008-4-21 15:49:24 | 只看该作者
就象前段时间我当面骂了城管,,,现在人家扬言,(你以后麻烦多了)...............
咱国家就这样的 ,...............
9#
发表于 2008-4-21 16:38:44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hylddc 于 2008-4-21 15:49 发表
就象前段时间我当面骂了城管,,,现在人家扬言,(你以后麻烦多了)...............
咱国家就这样的 ,...............


还是有“烟酒烟酒”的余地的。。。
10#
发表于 2008-4-21 19:34:37 | 只看该作者
厂家减少车子用料可以减轻重量,随之带来的安全隐患政府没有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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