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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汽车身份尴尬,出手购买千万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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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3-24 09:26:2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在安徽省消费者协会官网上看到此文,推荐给想买电动汽车的朋友们看看



   
电动轿车无牌上路隐患多
  www.ah315.cn  洪敬谱     
2008-1-25 12:0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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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繁昌县消费者沈先生在安徽省阜阳市中海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阜阳中海公司)购买了一辆“福瑞”牌电动轿车,因为不能上牌照,被当地交警部门告知不能上路。
   
    而当消费者据此要求退货时,却遭到厂家拒绝。
   
    本报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目前这种不能上牌照的电动轿车在山东、安徽、河南等省部分地区都有生产和销售。
   
    投诉
   
    无牌电动轿车竟可无照驾驶
   
    2007年12月底,安徽繁昌县消费者沈先生和妻子洪女士向本报投诉称,当年7月31日,沈先生以2.8万元的价格购买了阜阳中海公司生产、销售的“福瑞”牌电动轿车一辆。
   
    当年10月,沈先生的“福瑞”牌电动轿车因为没有牌照,上路行驶时被繁昌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法人员扣留。繁昌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委托安徽省汽车检测中心进行了司法鉴定,确认“福瑞”牌电动轿车属于机动车类中的电动汽车。该车由于无法办理登记号牌手续,交警部门不允许其上路。
   
    鉴于“福瑞”牌电动轿车无法使用,沈先生要求阜阳中海公司退车还款,但遭到该公司的拒绝。
   
    沈先生说,购车时,阜阳中海公司宣传说该公司生产的电动轿车是国家863科研项目,既环保又省钱,不需要挂牌也不需要考驾照就可以上路,并且还开了该车“暂不需要挂牌照,也不需办理驾驶执照”的上路说明。
   
    记者在沈先生提供的日期为2007年5月的“关于轻型环保电动轿车上路说明”上看到这样的话:“安徽省阜阳市中海商贸有限公司系国家863科研攻关项目,绿色环保、零排放无污染。国家为了大力推广这一科研成果,暂不需要挂牌照,也无需办理驾驶员执照(国家暂无相关法律法规)。请相关部门给予支持(如有异议,敬请核查相关法律、法规、条款规定)”,落款是安徽省阜阳市中海商贸有限公司,并盖有该公司公章。
   
    辨解
   
    电动轿车不让上路是地方保护?
   
    1月7日上午9点10分,记者赶到洪女士提供的阜阳中海公司销售地点——阜阳市开发区新阳大道13号,那是一家酒店。在酒店的一个裙楼门口,一位中年男子告诉记者,阜阳中海公司在该楼的三楼,但是该公司负责人袁学林不在。当记者说要买电动轿车时,该男子让记者留下电话,说等袁学林到了之后让他联系记者,然后派车来接记者去看车。大约一个小时之后,袁学林给记者打来电话,约好下午3点在该公司办公室见面。
   
    下午三点,记者见到了阜阳中海公司的负责人袁学林和李金凤。袁学林听说记者要买车,便开始宣传该车的便捷与节省。之后在记者的要求下,他开着他的“电动轿车”带记者去了仓库。大约行使了15分钟的路程,记者在该公司的仓库里见到了三辆电动轿车。袁学林说,每辆要28000元,如果诚心买,还可以再便宜。
   
    从仓库回来后,记者再次来到袁学林的办公室,并说明了身份。针对记者的采访,袁学林说:“国家没有规定电动轿车不可以上路,我们在阜阳跑了一年多,交警从来没有不准我上路。至于繁昌县公安部门的做法只是地方法规而已,我们也没有办法。出了这种事情之后,我们只能保证以后不会再销售给繁昌县的消费者了。”对于消费者退车还款的要求,袁学林表示不同意,“我为什么要退车?我没有承诺在芜湖肯定能开。另外,我们没有签任何协议。”李金凤对记者说,在国家明确可以上牌的相关法律未出台前该公司将不再生产电动轿车了,“但是剩下的几台车还是要‘处理’掉”。
   
    调查
   
    电动轿车目前不能发牌上路
   
    2008年1月中旬,记者电话采访了繁昌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一位警官告诉记者,该大队确实扣押过沈先生的电动轿车,因为是第一次处理电动轿车无牌上路的事情,为了妥善起见,该大队花了2000元在安徽省汽车检测中心进行了检测,检测的结果是该车为机动车。考虑到是初次,该大队没有对沈先生进行处罚,只是要求该车以后不要再上路。
   
    该警官还告诉记者,既然检测这种车是机动车,那么就必须上牌照。而国家发改委关于汽车上牌照的企业“目录”中目前还没有一家电动轿车企业。所以沈先生的“福瑞”牌电动轿车不能上牌照。
   
    记者在安徽省汽车检测中心司法鉴定书上见到这样的话:“《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中第3.2条‘汽车是指由动力驱动,具有四个或四个以上车轮的非轨道承载车辆’,由勘验情况中见,该车是对以蓄电池为动力源、电动车为动力装置的具有四轮在公路上行使的乘用车辆。被鉴定车辆符合以上两条规定界定范畴,为电动汽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或者牵引,上道路行使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被鉴定符合此项条款中规定的机动车界定范畴,为机动车”。
   
    繁昌县公安局大队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正是根据该鉴定,该大队要求沈先生“必须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给机动车上牌,并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否则不准上道路行使”。
   
    1月22日,记者电话采访了阜阳市交警支队法制科,一位杜姓的警官对记者说,安徽省汽车检测中心司法鉴定书具有法律效力,以前该队的交警确实发现该种电动轿车,但是因为数量不多,一般只是给予了警告,并要求该车不要再上路。他表示,将向领导反映此事,以后加强对这种车的管理。
   
    1月22日,记者电话采访了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咨询该事,一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只要是机动车,按照机动车管理条例规定,必须上牌照。
   
    提醒
   
    电动轿车无生产许可证
   
    记者在沈先生士提供的投诉材料上一直没有见到该车的生产许可证,只见到阜阳中海公司提供的一份由阜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开的“四轮电动车不属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的证明。
   
    该证明表达的是什么含义呢?1月7日,记者在阜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采访时,该局监督科的一位许科长告诉记者,该证明只证明国家质监总局的《目前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发证产品清单》中没有电动轿车这种产品。许科长还当着记者的面打开了国家质监总局网站的《目前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发证产品清单》,记者在该清单上确实没有见到电动轿车项目。
   
    既然电动轿车不在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范畴,那么其安全性能如何保障呢?许科长说,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产品必须执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没有这两个标准的话,企业必须制定企业标准,制定后还须在质监部门备案。电动轿车属于新产品,国家尚未将其作为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范畴,按照规定,该公司应该将企业标准在质监局备案。
   
    发现
   
    电动轿车仍在个别省份销售
   
    采访中,繁昌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一位警官告诉记者说,从目前了解到的情况看,电动轿车的安全性能很差,速度又快(最快时速达到每小时60公里),再加上驾驶员没有驾驶执照不熟悉交通规则,这些因素都为该车的行驶埋下了很多安全隐患。另外,由于这种车没有牌照,一旦发生事故,如果是电动轿车的责任而其又逃逸,旁观者很难记认该车特征,增加了警察的调查难度;而且因为没有上保险,相关受害者的赔偿也无法得到保障。
   
    记者在采访中还了解到,目前这些所谓“环保”电动轿车只是在尾气排放方面没有污染,实际上该车上的电池(普通的电动轿车有6个电池,且寿命只有2年左右)难以做到无害处理,这些电池的污染对土质、水流等会造成严重的污染。
   
    据记者调查,我国的部分省市仍有一些电动车公司在生产和销售电动轿车。又据记者了解到,目前还有一些电动轿车在生产和销售,主要分布在山东、河南、安徽等省。
   
    在山东省一家名叫“山东济宁利科电动车有限公司”,记者查到一位常姓销售负责人的电话。他告诉记者,“全国电动轿车都不用上牌照,也不需要驾照”,记者问合肥人要买该车送货吗?对方回答说全国送货。
   
    观点
   
    存在缺陷的商品应当退货
   
    安徽中天恒律师事务所方爱国律师认为,阜阳中海公司为消费者提供“关于轻型环保电动轿车上路说明”只是该公司自己的说明,不具有法律效力,也不会被相关执法部门认可。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消费者购买的商品不能正常使用,商家应该退货并赔偿消费者相关损失。方爱国律师告诉记者,尽管沈先生没有与阜阳中海公司签署购车合同,但是已经构成了事实买卖关系,所以阜阳中海公司应当承担消费者不能使用该车所造成的损失。
   
    安徽省消费者协会有关人士认为,该车不仅有缺陷,而且不能保障消费者的人身安全,所以经营者不应该销售这种存在缺陷的商品,否则就是在侵害消费者的权益。根据《消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
   
    目前,沈先生的电动轿车在家里成了摆设,厂家依然不愿意退车。
   
    很多有类似遭遇的消费者呼吁,电动轿车的现状希望有相关主管部门予以重视。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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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3-25 19:40:04 | 只看该作者
消费者有错?厂家有错?交管有错?无法可依谁之错?
3#
发表于 2008-4-7 01:30:39 | 只看该作者
谁都没错,错在你是中国人!
4#
发表于 2008-4-7 14:16:11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jcq 于 2008-3-25 19:40 发表
消费者有错?厂家有错?交管有错?无法可依谁之错?


现在是 交管错。
“无法可依”是因为政策下达须经千山万水,还没到呢。既然是“无法可依”,交警理应不能管,因为无法归类。要是把它定为机动车,又不能按机动车来实行管理,交管同样“无法可依”。——交管应该对此“上报上级”“等待批复”“国家政策准许”,但皆因“无法可依”最后是“等不到批复”而真的“无法可依”。

一种新生交通事物的出现,而交管无法以相应政策对之,完完全全是交管的责任。滞后是不可避免的,但一直滞后就是渎职问题了。

哈哈
5#
发表于 2008-4-27 01:21:20 | 只看该作者

佩服你

佩服你,能发这么好的帖子,厉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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