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车论坛

 找回密码
 注册
搜索
热搜: 活动 交友 discuz
查看: 1621|回复: 1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山东电动车暂时难“上户口”还需一个过程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09-3-2 11:05:3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山东电动车暂时难“上户口”还需一个过程
来自:舜网-济南时报  2009-3-2 9:28:42

  车主没接到交警部门的处罚通知单,就不必担心滞纳金的事;电动车须挂牌,时速超过 20公里的按机动车管理,低于20公里的按非机动车管理……今天,《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开始施行。然而,昨天记者采访了解到,电动车挂牌的具体方案仍在协调讨论中,电动车挂牌还需要一个过程。

  关键词:滞纳金

  以前,有的车主违反交通规则被抓拍后可能没接到处罚通知,直到年审时才知道有违法记录没处理。然而这时再处理违章记录,却要交滞纳金。《办法》施行后,车主只要没接到处罚通知单,就不必担心滞纳金的事了。对于交通违法行为,虽然电子眼有记录,但只要警方没发处罚通知,车主就不必交滞纳金。

  关键词:事故赔偿

  记者从交警部门了解到,以前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且非故意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而根据新规,3月1日以后,在山东省,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机动车将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这主要是为了保护弱势群体。《办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机动车一方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二)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承担百分之三十至四十的赔偿责任;(三)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承担百分之六十至七十的赔偿责任;(四)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次要责任的,承担百分之八十至九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关键词:信息公开

  《办法》规定,实行机动车驾驶人驾驶安全信息公开制度。驾驶人驾驶安全信息包括驾驶人道路交通违法、事故处理、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和涉及驾驶安全的其他信息。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完善道路交通安全信息管理,并及时公布、更新相关信息,为单位和个人查询提供便利。

  关键词:自行车

  《办法》规定,自行车不实行登记制度。自行车销售单位应当在销售时按照规定对自行车统一编号、敲印、建立台账,定期报所在地公安机关备案。
  今后,市民购买自行车将不用进行登记了。不过,市民驾驶非机动车也有规则,如不得在车道内停车滞留或者三人以上并排骑行;自行车、燃油助力车、电动自行车在城市市区道路上不得载人,在其他道路上载人不得超过一人。
  针对目前存在的自行车、三轮车私自加装动力的现象,《办法》做出明确规定:自行车、人力三轮车不得加装动力装置;燃油助力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不得改装动力装置。

  关键词:电动车

  《办法》规定,对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电动汽车、电动摩托车和其他新能源车辆实行登记管理,时速超过20公里的电动车要挂牌上路。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然而,记者昨天咨询车辆管理部门得知,关于电动车挂牌的细则尚未出台,电动车挂牌可能会往后推一段时间,等待政府部门的具体规定。
  另外,《办法》还有许多人性化规定。在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周边地区和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应当设置限制速度等交通信号和安全设施。在盲人通行较为集中的路段,人行横道信号灯应当设置声响提示装置;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遇老年人、儿童、孕妇、携婴者、盲人以及其他行走不便的残疾人横过道路,应当停车让行;遇喷涂“校车”字样并载有学生的车辆应当让行。





[ 本帖最后由 jsy 于 2009-4-19 11:54 编辑 ]
2#
发表于 2009-3-2 18:35:12 | 只看该作者
今天办理汽车过户手续,在车管所和朋友问起这事,他说还没接到有关的文件。看来还是雷声大雨点小的。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小黑屋|手机版|Archiver|电动车论坛 ( 京ICP证041302号 )

GMT+8, 2025-3-15 05:50 , Processed in 0.093600 second(s), 15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