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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不作为反怪企业生产电动车“不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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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29 20:26:0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核心提示:为什么不整改呢?他们的逻辑是:作为电动自行车,超速行驶,容易出安全事故;如果列入电动摩托车适用机动车管理,那么就会有章可循,这些骑超标电动自行车的人醉酒驾驶,也可以作为犯罪处理了,重惩必产奇效。然而,这种逻辑是相当的荒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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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5月29日,各大网站上发布《交通安全隐患突出,四部委发文整改电动自行车》,称“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等四部委联合下文,要求整改当下电动自行车产业,限期淘汰在用超标车,大量车企及行业协会表示压力巨大。”笔者以为,限期淘汰压力巨大,与其说是限期淘汰的难度巨大,不如说是政府有关部门平时行政不作为或放水养鱼,转嫁由车企、行业协会擦屁股,最终由消费者承担财产被淘汰的损失,会引起群众抱怨,该抱怨必然转嫁为车企及行业协会的工作压力。
  报道称:“继09年电动自行车新国标暂缓执行后,上月,四部委联合发文指出,近年来,电动自行车不按规定生产、销售问题严重,大量“超标”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突出,要求各省按现有法规及GB 17761标准制定整改规范。”显然,09年要将超标的电动自行车划为电动摩托车的新国标遭受了舆论的普遍抱怨与反击,因此暂缓执行;但政府有关部门在暂缓执行的同时,却对继后发生的电动自行车超标生产问题仍然放任不管,因此,继续出现:“近年来,电动自行车不按规定生产、销售问题严重,大量“超标”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突出。”
  为什么不整改呢?他们的逻辑是:作为电动自行车,超速行驶,容易出安全事故;如果列入电动摩托车适用机动车管理,那么就会有章可循,这些骑超标电动自行车的人醉酒驾驶,也可以作为犯罪处理了,重惩必产奇效。然而,这种逻辑是相当的荒唐,电动自行车设计最高时速与驾驶实际时速完全是两回事。要求设计最高时速控制在交通法规允许的最高时速范围内,完全是强词夺理。为何这样说,请问诸君:“高速公路上允许轿车的最高时速为120公里/小时,请问为何轿车的设计最高时速却远远超过此极限?难道在高速公路之外,依据交通规则有允许超出高速公路上的时速标准行驶的规则存在?”再进一步:“高速公路上最高速只允许120公里/小时,那么中低速公路上的最高时速当然应低于120公里/小时,政府部门为何不规定设计时速超出120公里/小时的汽车,改名叫火车呢?”
  报道指出:“消息披露后,中国最大的‘草根产业’陡陷窘境,28日在无锡举行的第六届中国南方电动车及零部件展会上,国内300余车企和多个省市电动车协会召开应对会,认为目前电动自行车产业变幻莫测难以应对。”这反映了行业内舆论对政府行为的普遍态度。“目前电动自行车产业变幻莫测难以应对”,这实际是说,目前电动自行车产业的政策趋向变幻莫测、政府有关部门平时放纵不管,突然横万猛斩,让人难以应付。这实际损害的是草根产业、是基层百姓的财产利益。政府平时若有作为,在2009年或者更早以前,对车企明确不许超标生产,要求每批次生产的电动车应报请当地质检部门验收后方可出厂销售,那么,用不了半年,中国市场上生产超标电动车或超标电动车适用的零部件的现象就会绝迹。但是,我们的人民政府没有这样做,而是让超标电动车满天下行驶,满街道穿越,突然间,平地一声惊雷——限期淘汰。与其说是为了民众安全,不如说是为了官方利益。
  报道指出:“截止去年,国内电动自行车保有量超1.2亿量,成为除自行车之外的最大民生交通工具。按整改要求,时速达30km/h以上的电动自行车将被划为电动摩托车范围,意味着将大幅度提高产业准入门槛。”在这里,我们充分见证了法治在人治面前无法抬头的事实。电动摩托车与电动自行车,竟然以时速加以区别,而性能、构造、式样可以完全一致。在中国没有什么不合理的东西不可以解释得通的,这也叫中国特色。人力自行车若是使用电池助力,应可以划入电动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时速超过30公里,就“小鸡变老鸭”成了电动摩托车,这电动摩托车“跑得快”若再加上个篷子,就算是汽车啦!高速公路上的汽车如果飞到了120公里/小时以上,快速移动的影子就活脱脱是真火车了。难道不是吗?
  报道指出:“国家电动自行车质检中心副主任黄晓东介绍,09年,电动车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数约3600余人,相比04年增加了约6倍,目前,电动自行车使用机动车道、闯红灯等现象严重,长远来看,国内对电动车自行车产业的分类管理是大势所趋。”电动车闯机动车道,闯红灯怎么会与超标电动车应划入电动摩托车、分类管理挂起钩来?我实在想不出黄主任的逻辑是什么头绪。电动自行车使用机动车道,是因为交警部门管理能力薄弱、爱管不管造成的。将政府有关部门的失职渎职归咎于电动自行车超标,实在是滑稽之极。交通安全需要政府、群众的合力维持,人民群众委托政府加强交通管理,政府睁只眼闭只眼却怪群众不自觉,规则在那里,你得要“老板在与不在一个样”,这哪里还有一点民主意识?黄主任找不到道理来了,竟然把公安部门对于电动自行车闯红灯疏于管理的过错,全面强加到电动自行车闯红灯上来。再说,闯红灯的主体是骑车人,你如何怪到电动自行车超标上来?被骑着的人力自行车里难道嵌着黄主任的脑筋就不闯红灯了?
  综上所述,笔者以为:超标电动车的大量生产,是政府下属的质检、工商部门的有意放纵或怠于监管的直接结果;你从现在开始在生产环节严查超标,已在使用的超标电动车算是全新按四年寿命计算,每年也要淘汰到四分之一的数量。那里用得着上纲上线到划入电动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使用机动车道,或者闯红灯,犯错误的是骑车人,你公安部门连这个都管不住,却将手伸向电动车,真是没辙了?你可以依法执法啊!你不执法有错,又怕骑车人怪你,所以,没有生命不会要求申辩权的电动自行车成了你栽害的对象了?电动自行车实际行驶速度超出30公里/小时,治理这个还不容易,你将摄像头对准自行车道口,同时测速,按超出规定时速的程度分级处罚,集中整治个三五天,同时配上街道宣传、电视广播、网络宣传,应当家喻户晓了!
  已所不欲,勿施于人!
  欲加之罪,何患无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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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5-29 20:26:44 | 只看该作者
转贴,作者:沈海龙
3#
发表于 2011-5-29 21:46:27 | 只看该作者
他们是放屁。
按照四部委公布的数字,电动车每被汽车撞死一个车主的同时,机动车就会撞死十个行人。

如果仅以交通肇事率来论鬼雄,谁是鬼魅?谁是英雄?四部委你们究竟该禁谁?不是一目了然的吗?
4#
发表于 2011-5-29 21:58:52 | 只看该作者
兄弟认为,全中国的电动自行车车主应该联合起来,在主干道上骑着电动自行车游行示威!一亿多人啊!中国人都太好欺负了……

想起二十多年前一位台湾作家的文章:中国人,你为什么不生气!
5#
发表于 2011-5-29 22:14:46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老房 于 2011-5-29 22:17 编辑

十次事故九次快。不论是骑车还是开车老房信奉的是:车子动不了不要紧,站不住就是问题了。
本人玩电动车有二十多年了。见过的电动车事故多了去,不管是汽车与电动车、电动车与电动车还是电动车与行人几乎是每次都是车速过快造成的(包括汽车车速)。电动车生产由于打了交规以及没有严格标准的打擦边球,从设计到成本控制都造成了先天缺陷,最突出的是成本控制造成的制动等系统的先天缺陷,试想一个企业如果生产“电动汽车”会如此的控制制动系统的低成本投入吗?尽管老百姓由于价格问题优选电动车作为交通工具,但价格掩盖了生产企业给你挖下的制动与车速不相匹配的陷阱。现在几乎是全力的在研究电机,电池。但方向无非乎都是为了里程更长、车速更高。而真正潜下心来完善“电动车制动系统”的有几家。所以,咱老房在玩了十几年的电动车的时候,几年前在论坛上就说过“电动车行业在自己毁自己”。授人以柄。
大家知道汽车轮胎宽与窄与制动距离密切相关(一定条件下的车速和制动),试想那么窄的电动车轮胎在制动时间内能够产生多大的摩擦力?汽车生产讲究设计轮胎与制动系统的匹配,那么电动车轮胎是否也有与制动性能匹配的问题。试问行政管理部门是在不作为,而电动车的设计者与生产者有几家考虑这个问题的?一味的追求所谓的卖点,从而达到利润最大化,其出发点都有自己的利益所在,就是没有使用者的安全考虑。说白了就是行政的早期放纵与生产厂家的“无良”行为!有条件的朋友可以做个试验(这个试验咱老房做过),把你的轿车按照100公里/小时匀速行驶,(咱老房是在旧机场跑道上),然后立即将四个轮胎换成小尺寸,按照形同条件行驶。不用测试制动性能,仅仅行驶过程中两种轮胎的路感大不相同,小尺寸轮胎的那种“漂”的感觉非常明显。不信可以试试。
所以说,行政部门的不作为固然需要声讨,难道生产企业擦边球的观念不也应该检讨吗?打着为民请愿的旗号给自己立牌坊。无良行为也该杀杀了。
6#
发表于 2011-5-29 23:51:48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京声 于 2011-5-29 23:59 编辑

老房有心了。不知道北方的电动车制动系统有多糟糕。广东凯骑的这一类电动车刹车我就明白。一般速度可以到达27公里左右(再快就除非是下坡,凯骑作为广东名牌,速度是不太快这是公认的)。这种速度下,它是使用鼓形的内涨刹。刹车算是相当灵敏。一般如果遇到紧急情况,0.5秒左右就可以完全停止住,所以大家还都比较喜欢使用。

当然深圳出的那些电动车,比凯骑普遍都快一些,同样是48伏的电动车,速度可以到达35公里左右(高的甚至达到40公里以上)。有人说电动车速度有60公里的,我没有见过,估计是指60伏以上的那种了。如果是指这种,刹车是否灵敏就不了解了。我只能够保证说,对于广州的名牌凯骑电动车,刹车已经是相当的灵敏。所以老房所说问题,仍然存在,但是不可以竹篙打一船人。具体的车辆各个都不相同。

电动车刹车不灵,出事故当然就多,但是从实际的情况来看,电动车刹车不灵撞死人的几乎就没有过。多数“涉及电动车”的死亡肇事者,都是机动车撞击了电动车所造成。而且在汽车撞死电动车主的事故中,并不一定都是电动车的主要过错,还有一部分属于汽车本身,比如前段时间珠海泥头车撞死一名电动车主,就是泥头车的刹车突然没有了,无法制动造成的。如果前方不是电动车主,而是自行车一样是被撞死的。所以剔除了电动车非主要责任,剩下的纯粹电动车肇事而被汽车撞倒的事故率就更加低了。
7#
发表于 2011-5-30 11:31:40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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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11-5-30 17:12:51 | 只看该作者
十次事故九次快。不论是骑车还是开车老房信奉的是:车子动不了不要紧,站不住就是问题了。
本人玩电动车有二十多年了。见过的电动车事故多了去,不管是汽车与电动车、电动车与电动车还是电动车与行人几乎是每次都是 ...
老房 发表于 2011-5-29 22:14

好,说得好!太精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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