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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电视台《经济与法》--超标电动车引发的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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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表于 2007-12-11 18:23:4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中央电视台《经济与法》--尴尬电动车
详情请关注“超标电动车引发的血案”专题。
链接地址:
http://ev.cctv.com/ev/special/C20214/01/index.shtml



欢迎致电:010-88411918
cctv.com电动车频道 网址:http://ev.cctv.com/
2#
发表于 2007-12-11 19:18:57 | 只看该作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下简称《道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如下
第一百一十九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二)“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三)“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四)“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从《道法》中可以看到,关于电动自行车的类别有明确规定为“非机动车”,而对事实中的超标电动自行车的准确定义,应该是超标“非机动车”,在《道法》中没有明确超标“非机动车”按“机动车”处理,交警和法院的裁定无法律依据,属臆想执法。
3#
发表于 2007-12-11 19:27:05 | 只看该作者
车速50公里?文中的交警和法官的文化水平太低了,只要读过中学的人都可以算一下,以350W功率移动75公斤物体的最快速度是30公里/小时,何来50?而且车辆设计速度与道路行驶速度是两个概念,绝大多数汽车的设计最高速度都远远大于120公里/小时,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最高机动限速却是120公里/小时,是否这些汽车也是超标车?
将超标电动车在交通事故认定时按机动车对待更是荒唐,如果这样的逻辑推理都成立,那会说中国话的人就都是中国人了,甚至会说一句中国话的鶧鹉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了。
4#
发表于 2007-12-11 20:25:01 | 只看该作者
警种长鸣
5#
发表于 2007-12-12 10:43:47 | 只看该作者
对电动车的管理严重滞后是政府严重失职。可以告政府不作为。出事故由政府买单。
6#
发表于 2007-12-12 12:04:16 | 只看该作者
这个问题的关键:  交通法规对非机动车的20公里限速过于苛刻,而对机动车的最高速度却完全不做限制!实际上非机动车的安全速度,是随着技术的进步和各种车型的差异,应该与机动车同样灵活模糊处理才好。而针对具体的道路路段采用较为严格的速度限制,更实用合理。
7#
发表于 2007-12-12 13:03:01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济南电池修复 于 2007-12-12 10:43 发表
对电动车的管理严重滞后是政府严重失职。可以告政府不作为。出事故由政府买单。

支持!
8#
发表于 2007-12-12 15:46:43 | 只看该作者
hehe
9#
发表于 2007-12-12 18:20:22 | 只看该作者

倪捷:怎能因立法落后漠视生命权?

倪捷:怎能因立法落后漠视生命权?

CCTV.com  2007年12月10日 18:19  来源:央视国际电动车  
  目前对电动车存在一个定位不清的问题。我们传统上将车辆分成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两类。这种分类方法是用“是否存在人力驱动”来划分的。存在人力驱动就是非机动车,没有人力驱动装置的就是机动车。其实这种划分标准本身就存在缺陷。我觉得根据实际情况,应该在管理上进行创新,将“非机动车”概念转变为“慢速车辆”的概念。某些电动车具有机动驾驶属性,但是它仍然属于慢速车辆。

  对于“王大方事件”,法院的判决从情理上存在不合理。不能用无照驾驶来判定王大方违法。如果这样的话,电动车的很大一部分使用者都处于违法状态。对于“没出事,不违法;一出事,就违法”的这种奇怪现象其实是因为在管理和立法上出现真空。党和国家一直强调建设和谐社会,关注民生问题。那么,对于这类事件就不能因为存在争执而放弃对受害人的救助。不能因为立法落后和管理落后而漠视一个人的生命。

  这起事件提醒我们,要加快研究、讨论,从客观实际出发进行有效的立法补充。道路交通管理的核心要义就是对人生命的尊重。因此企业也必须有高度的社会责任感。不能在机动与非机动这种简单的二元争论中来考虑技术与安全。而是要把技术与安全与广大人民的生命权联系起来。日前,我和绿源也正在做“电运道路交通安全分析”的专项研究,从重量、速度、制动性等多方面进行技术考究,探讨合理的考评指标。同时也从宏观上探讨电运道路交通对能源、环境的影响。我也希望,通过这件事情能够引起社会各界特别是管理部门对完善电动车管理和立法的重视。(注:倪捷 中国电工学会电动车专委会轻型电动车专家委员 中国标准化协会理事 绿源集团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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