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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超标电动车撞人按机动车肇事论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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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18 10:20:5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一肇事者因此赔偿行人七万多元车主无奈再告生产厂家
电动车肇事被视为机动车肇事。肇事者李明(化名)至今还为法院的判决而感到郁闷。为此,李明把电动车的生产厂家告上了法院。他认为是厂家制造的电动车没有符合国家标准,因此肇事的赔偿责任应当由厂家承担。日前,桐庐县人民法院受理此案。
昨天,据法院透露,这样的交通案例在当地已不止一例。
交警认定电动车为机动车
明的电动自行车被归类为机动车,这个认定缘自于一份交通事故认定书。
2007年9月11日,李明骑着“宝灵鸟”牌电动自行车在桐庐县桐君街道城中路中小区地段与行人陈华(化名)发生了碰撞,致使陈华10级伤残。
对于这起交通事故,桐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示了一份事故认定书。认定书上有三个重点:1.李明驾驶的是无牌车辆;2.他驾驶的电动车不属于电动自行车,认定为机动车;3.他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这份认定结果最终成为法院的重要审判依据。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与行人发生事故,机动车方承担赔偿责任。李明被判决赔偿陈华各项损失共计71538.77元。
但如果肇事车辆为非机动车,李明所需要承担的赔偿责任将会减轻不少。据法院透露,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在发生同等交通事故后,机动车车主所需承担的责任远大于非机动车车主。即便事故认定机动车车主完全无责,也需承担5%的赔偿责任。
超标电动车等同于机动车
对于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李明百思不得其解。自己明明持有购买电动自行车的收款收据、使用说明书及合格证。这一切都证明,自己骑的是一辆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范围。交警部门为何还要把它认定为机动车?依据由何而来?
2007年10月9日,桐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将该车送往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质量鉴定申请。
根据《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和浙江省地方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要求》规定,鉴定结果的4项检测表明,李明的电动自行车属于机动车:
1.车辆结构无链轮、飞轮、中轴、链条、曲柄及脚蹬,无法实现人力骑行,只能以电驱动方式行驶,不符合电动自行车的定义;
2.车辆重为92千克。依照规定,电动自行车整车质量(重量)应不大于50千克;
3.车速最高可达25.7千米/小时,不符合“电动自行车最高车速应不大于20千米/小时”的要求;
4.在当前制动系统未作调整的状态下,车辆制动距离为6米,依照要求制动应不大于4米。
由此可见,李明骑的宝灵鸟“电动自行车”显然与国家标准不符。据交警部门了解,如今,浙江对于李明这样的电动自行车是严禁上牌照的。
大型电动车依旧没有禁售虽然大型电动车不能上路,但是在电动车专卖店却依然能见其身影。
昨天,记者走访了杭城多家电动车专卖店,发现了不少大型电动自行车产品仍在出售。依照销售人员的话,应管它们叫“电动摩托车”。
走进文二西路一家电动车专卖店,记者发现,一辆黑色的大型电动自行车被摆在了店铺的最里面。销售人员说,这是店里动力最大的电动自行车,电机48V,时速最快可以上60码。末了,销售人员还热心地提醒说:“在市区开就不要买了,因为上不了牌照。如果在郊区,还可以开。”这样的电动自行车既然不能上路,为什么还能出售?销售人员表示,没有收到工商部门的禁售通知。但是,她也承认这样的产品销路十分狭窄:“因为不能上牌照,市区的人一般不会购买;只有家住城郊接合部的人才会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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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18 10:31:39 | 只看该作者
沙发,顶下
3#
发表于 2009-2-18 21:52:48 | 只看该作者
电动车跑的快, 刹车坏,出了事麻烦大。
4#
发表于 2009-2-19 02:39:29 | 只看该作者

仅凭衙门作风就能管好现代环保交通工具——??

交警管理的水平和能力差。也没有实际参与电动车管理工作。
电动车标准更是定得TMD离奇古怪——凭什么要按毫无干系的重量来定车辆的性质?
又凭什么定25公里的特慢速度为“机动车”???
有种你们敢拿世界各国标准来逐一做一个比较么——那样,各国政府和人民的大牙恐怕都要笑掉了!
中国多数交警的工作和作为——根本跟不上经济发展后人民群众的基本需要!
整个中国的非机动车辆管理和标准化工作,简直就是瞎JB胡整一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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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帖最后由 京声 于 2009-2-19 02:43 编辑 ]
5#
发表于 2009-2-19 09:51:43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京声 于 2009-2-19 02:39 发表
交警管理的水平和能力差。也没有实际参与电动车管理工作。
电动车标准更是定得TMD离奇古怪——凭什么要按毫无干系的重量来定车辆的性质?
又凭什么定25公里的特慢速度为“机动车”???
有种你们敢拿世界各国标准 ...

以前总是看到你们批判中国政府学西方‘摸着石头过河’‘拿来主义’么?呵呵如今又要照着西方教条么?不晓得是政府的‘无知’还是丰富的物质生活把民众的‘期望值’刺激了?反正在我看来共产党极端腐败了。。。民众的道德极端败坏了。。。
6#
发表于 2009-2-19 21:30:37 | 只看该作者
骑车撞伤人,就该赔偿,
7#
发表于 2009-2-20 23:10:38 | 只看该作者
不好意思,这点上我一直支持政府观点,在道路上,交通安全(不光是驾驶者自己,更主要的是广大的路人的交通安全)应该是第一位的!超标电动车速度那么快,刹车性能却无法保证,如果驾驶者稍有不慎,就会酿成大祸!我是赞成政府整治超标车的,特别是那些40~50迈,重达40~50公斤的所谓电动自行车,刹车性能那么差,一是不尊重自己的生命,二是不尊重路人的生命,应该治理!

对于论坛内diy的网友玩超速,我个人的看法是玩可以,上路一定要慎重慎重再慎重,命就一条,眼一闭一睁,一天过去了,一闭不睁,一辈子就过去了,不论是把自己撞死伤了,还是撞死伤了别人,这后半辈子肯定都要在不幸中度过,所以最好防范于未然——别太快了!!!
8#
发表于 2009-2-20 23:36:41 | 只看该作者
没什么特别的啊,,,单车撞了人也是要负责任的,要就事论事。就算是人撞了汽车,人也是要负责任的,还是要就事论事,不需要抬出什么什么“交通工具”来,难道行人撞了交通工具就不需要负责任吗?警察、某某规定,都是多此一举,没事找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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