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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机动车必须遵守的行驶规则(建议稿)】:今被上海发生血案印证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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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29 19:06:1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京声 于 2009-10-29 19:21 编辑

请特别注意如下第一章(2)条的第4款:关于礼让公汽车辆的具体规定: (见下划线、咖啡色字体的部分)


=================================================

  非机动车必须遵守的行驶规则(建议稿)

=================================================


一、非机动车的行驶规定:

非机动车的车主驾驶的基本条件及要点:

(1)在任何情况下,无条件靠边行驶。
(2)在任何情况下,礼让机动车通过。
(3)灯光、刹车齐备。并学会使用它。
(4)无法做到如上,严禁进入城市道。


非机动车的车主驾驶的具体规定:



(1)非机动车车主,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行驶在机动车道,但是,允许在非不得已情况(如混行道路、或专用的非机动车道路被行人堵塞、汽车停占、地下施工、路面损坏等等)下靠边行驶。其前提,是必须懂得“一慢、二等、三通过”的良好习惯,即当进入路面时,应该选择汽车少的情况下,依法借道、严格靠右、靠边行驶。
一般不得超越路涯边缘的一米(参照深圳市作出规定:混行路面上电动车在机动车道的右侧边缘1.50米范围内行驶,超越1.50米白线即属违规、认受处罚)。

(2)礼让规定:任何一个非机动车(电动车)车主,在如下情况均须减速、等候、即礼让汽车:

1、在电动车车主前方,凡是正发生(或即要发生)任何种类的汽车出现横向直行、斜向直行、拐右弯行驶时,电动车车主必须无条件礼让。

2、在电动车车主左侧,凡是发生如上汽车动作时,电动车应该减速、等候、准备礼让汽车通过,唯有当距离很远、或是汽车驾驶员同意的情况下,电动车方可鸣号示意、迅速先于汽车地安全通过。

3、在电动车车主后方,汽车将超越非机动车、并可能右拐弯动作时,电动车主应该无条件减速靠边、让行,唯有当汽车还在后方较远、而且速度放缓时,这时电动车主应该相反操作,即及时加电、靠右边向前行驶、安全、迅速地通过前方路口。

4、在电动车车主后方,公共汽车、出租车等等,如将超越非机动车、右拐弯靠近站台时,电动车主应该无条件减速靠右边缓行、让行。唯有当公汽还在后方较远,这时电动车主应该相反操作,要及时加电,靠右边向前行驶,安全而迅速地通过公汽站台路段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事故的处理评定原则:

(1)凡是非机动车、电动车与机动车摩擦事故前,汽车驾驶员如有如下行为,电动车主应承担大部责任:
汽车驾驶员处在直行路段上正常直行者。
汽车驾驶员事故前,能够预先利用闪灯、或鸣号警示对方者。
汽车驾驶员事故前,及时主动地减速避险者。

(2)凡是电动车与机动车摩擦事故前,汽车驾驶员如有如下行为,电动车主承担小部责任:
汽车驾驶员处在拐弯道路段时,加速转弯、及不打拐弯灯示意者
汽车驾驶员见对方出现险情毫无警示、毫无反应者
汽车驾驶员见对方出现险情仍然不减速、甚至加速者
汽车驾驶员醉酒驾驶、打电话驾驶、冲红灯者

(3)如下情况,机动车的驾驶员应该承担全部责任。
发生事故时,驾驶员在任何道路的情况下一边打手机(或醉驾),同时不警示前方、不减速、或于拐弯段上不减速、也不打转弯灯提示行人、而导致发生事故者。

(4)如下情况,非机动车车主应该承担全部责任。
发生事故时,非机动车车主对任何路段中凡属正常速度行进的汽车争抢车道行驶、而汽车驾驶员已经做出紧急处理(事先减速、闪灯、紧急鸣号警示,等等)时。

三、合理订章执罚、全面和谐本市交通各市.政.府应责成交管部门、警方指导城市的各有关民间机构、行业协会、非机动车的生产销售厂商,重视宣传工作,制定本城市非机动车车主应该遵守的规定,制定好以后,必须下发、落实到每个车主市民手中,并由民间配合警方、在交管方面监督指导下、由社会各方合作抓好管理,把各城市的多元共赢交通秩序全面、和谐、切实地管理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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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10-29 19:10:45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京声 于 2009-10-29 19:17 编辑

上海野蛮公交逼停电瓶车 5岁女孩被碾身亡,女儿的中饭、水果散落一地

文章提交者:要野蛮野蛮的
http://club.cat898.com/newbbs/di ... id=1&id=3085087

5岁的女孩被碾压身亡,其母亲手臂被压断
失去女儿的夫妇在医院痛哭

2009年10月29日上午7点20分左右,上海杨浦区翔殷路近军工路上演惨剧:一辆406路公交车在驶入车站时,将一辆正常靠右行驶的电瓶车逼到栏杆边。结果,电瓶车上一对母女随车摔倒,5岁的女儿被碾压身亡,母亲手臂被压断。


现场狼藉一片,电瓶车上随身携带的女儿的中饭、水果散落一地。记者了解到,当时,母亲李明处、哈尼族,骑着电瓶车沿翔殷路由西向东靠右行驶,送5岁女儿杨悦上学。在经过翔殷路287弄附近时,肇事的406路公交车靠右进站,由于车速过快,将母女俩的电瓶车夹在了栏杆公交车车身和栏杆中间,公交车一扇中门玻璃甚至被夹碎。父亲杨先生哭诉:“硬夹过来的,从中间开始,把我电瓶车硬撞得转个向过来,小孩压在脑袋,我老婆的手从车子底下压过去。”事发时,女儿从电瓶车上滚落,被公交车碾过头部。母亲的左手臂被压断,送入医院抢救。家属气愤地责问:电瓶车正常靠右行驶,而公交车司机开车实在太野蛮,车速过快,毫不避让其它非机动车通行。父亲杨先生责骂公交车司机:“没有一点人道主义!就这样开过来了,车已经碰上了,硬夹夹过来,从中间门车身一半的位置,硬夹夹过来。”母亲躺在病床上哭声凄厉,“把她的生命夺去了,我的可怜的孩子呀!我怎么活呀。!”

目前,事故善后和调查工作仍在进行中。
(本文来源:东方I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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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10-29 19:33:01 | 只看该作者

公汽司机野蛮靠站,几乎是“故意”夹死电动车主一家,无疑应负主责

本帖最后由 京声 于 2009-10-29 19:37 编辑

此惨剧主责一方,绝对是属于上海该公汽司机的主要责任。强行靠边,不看前方有人车行走。


但是,仔细考虑起来,电动车车主男的就一点责任也没有?不是。
此夫妇骑行的电动车,根本就违反了规定的2条行驶规则,

第一就是无反光镜而擅入机动车道(或者即使他装了反光镜,也根本不懂在靠近公汽站时,应特别留心察看:后方是否有追尾的公汽车辆)。

而且,必须引起我们厂家和行业协会特别注意,即现在一般电动车生产的厂家,都喜欢把电动车的反光镜越做越差,尾灯简直变成了玩具一般!当然是为了企图节省成本,其实大错特错!
须知电动车的反光镜、尾灯和鸣号喇叭,虽然属于非机动车必须靠边行驶,但是对于车主来说,简直是事关人命的保险系统。因此,希望再次引起有关方面和人员,特别注意此事。

第二就是夫妇俩的电动车,没有及时躲避公汽车辆,当然,在本案中,躲避是没有用的。因为公汽车辆就像喝醉酒的醉汉一样,将夫妇俩夹死在钢栏杆里,把汽车门窗都挤破了。简直是中国特色的车祸,古今中外,绝无仅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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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29 22:28:08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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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10-30 01:37:33 | 只看该作者
更正一下,是女子带着女儿2人骑车,不是夫妇同骑。sor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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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30 02:05:03 | 只看该作者
唉...惨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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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30 09:49:21 | 只看该作者
  如果我在现场,我会忍不住打死那个了司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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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30 10:10:45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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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1 21:07:08 | 只看该作者
如果(如果还有如果,唉……):当时是有非机动车的、电动车也行驶在非机动车道上,也许悲剧就不会发生了。呼吁:还非机动车路权和生存的空间!还有,非机动车为了自身的安全,如有可能请远离机动车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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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2 10:09:54 | 只看该作者
非机动车道,大多数是没有设置或者难在上面行驶。被霸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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