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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销ECPU的进来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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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表于 2011-1-6 10:35:2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大家想过吗?如果改装的ECPU车超速 出事故,改装者是不是该负责任?
2#
发表于 2011-1-6 10:40:33 | 只看该作者
开宝马超速出事故,谁负责任?
3#
发表于 2011-1-6 10:42:56 | 只看该作者
哈哈,LS说的正确
4#
发表于 2011-1-6 11:53:34 | 只看该作者
可这是改装 和宝马算一回事吗?
5#
发表于 2011-1-6 12:22:47 | 只看该作者
改车是自愿的啊
6#
发表于 2011-1-6 12:50:27 | 只看该作者
ECPU 主要是延长电池寿命,那超压超速改装又该找谁啊
7#
发表于 2011-1-6 13:03:29 | 只看该作者
来这里都是卖这个的 这个问题不能不考虑啊。 究竟有没有个什么说法?
8#
发表于 2011-1-6 13:25:04 | 只看该作者
我是这样看这个问题的:

我们来看一下,原来的(没改以前)电动车非常不安全,先看后刹车,涨刹的侧偏距离(刹皮与整车中心线距离)为7cm左右,平均安全使用寿命还不到8个月,非常容易抱死,容易水失效。毂刹的侧偏距离为4cm左右,平均安全使用寿命6个月,容易水失效。碟刹侧偏距离8cm,容易抱死。这些机械刹车中,碟刹的安全使用寿命最长,刹车力也是最大的,但成本很高,几乎很少有用户使用,涨刹在现在的电动车中基本被淘汰,只有辐条式自行车款的车还在用。毂刹的刹皮较软,相对来讲,侧滑力最小,但安全使用寿命太短了,在经常高速刹车时,刹皮根本用不了多久。综合来看,所有的机械刹车因为轮毂电机占用了中心线,就不可避免地安放在电机外侧,这种安放放式必然造成刹车时,刹车后拉力与电动车惯性之间形成侧向扭力,这种侧向扭力一方面会造成高速刹车时的侧滑;另一方面,在不断的刹车中,形成对车架的侧扭力,长期使用后就导致车架变形,紧固件松动。而前刹车也是不安全的,每一次使用前刹车都是整车的冲击力压在前叉上,高速刹车时,这种冲击力更大,有时还会导致刹线或者刹把断裂,所以,多数用户在高速时,根本不敢使用前刹车。而用户本身对机械刹车磨损后的主动更换是严重滞后的,我们看到多数的用户是在机械刹车系数下降到新车50%甚至更低以下才会更换刹车,这种滞后的被动更改和原机械刹车的缺点和负作用才是安全的主要杀手。

ECPU最大的四个特征是更远、更快、更安全和电池用三年,其中,更安全是大家有目共睹的,ECPU是我所见的国内目前在72V体系中唯一全开通电子刹车的驱动控制系统,虽然多数控制器厂或电动车厂都在其产品上标注了使用电动刹车系统,但其开通比例很少,一般不超过5A,几乎不产生作用。在电动车高速时,ECPU这种全开通的电子刹车具有不侧滑、无冲击、不抱死、不失效、行程短、人体舒适感好、人体操作轻松即时、动态自动增效等优点,是对机械刹车的强有力补充和纠正,再加上ECPU独有的变档、速度分配和MBS,整车的安全性得到了全面提升。虽然从最大速度的角度看,速度大幅提升,但合理的变档和速度分配决定了用户可以更合理地分配自己的车速。

我们不得不承认,提高速度是用户改装电动车的主要原因之一,但相对其它改装方式,ECPU不仅满足了这种速度的需要,同时也提高了原电动车的安全性,这是ECPU改装不同于其它改装的独特性,也就是说ECPU改装后比改装前更安全。

就刹车的安全性能参数来讲,ECPU新电动车已经远高于新出厂的同速摩托车的刹车安全参数,在论坛内,我们的ECPU系统已经被几千用户所证实,在合理的使用中,我们没有发现安全事故,这也充分从实际使用数据上证明了ECPU的安全性能。

作为电动车行业来讲,目前唯一被交通管理部门接纳的电动车标准只有99国标,但就市场现售产品来看,100%的产品都已经超过99国标的速度规定,这使得99国标做为事故责任认定的标准不具备法律界定可行性。去年出台的电摩标准本来可以填补电动车标准的不全面性,但很无奈的是,电动车已存企业的利益平衡,使电摩标准没有在出台的同时就被实施,但根据国标的出台例案,新标准出台2年后,如果没有更新的标准出台,新标准将自动生效,也就是说,现在是一个没有法律界定事故责任标准的时期,到明年,电摩标准自动生效,以电摩标准为法定事故责任标准。

从用户改装角度来讲,用户的改装行为本身具备主动性,也就是说,法律主体在改装的同时知情并已经确定了自己的法律责任,不具备事故后以不知情与不认可做为起诉条件。

从交通参与责任认,世界上没有绝对安全的交通工具,交通事故本身的责任认定是以交通法规为依据的,也就是说,交通事故责任只认定交通参与行为本身在交通参与中的责任,比如,是否逆行,是否超速,是否占用非规定使用车道等,并不以车辆本身性能作为责任认定标准。汽车的超速认定是以刹车线长度来估算,交管部门目前没有电动车超速行驶确定手段,而就算超速本身也不是车辆生产的责任,宝马出厂的速度是240公里/小时,能说宝马出事故是车速设计过快吗?

改装只是一个行为动词,法律用词包括非法改装与合法改装(又称技改)两个,机动车在非法与合法上具备准确的定义,由车辆管理部门认可并出具合法手续认定的为技改,否则,为非法改装。但非机动车交管目前还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界定改装的合法性与合理性,比如,一辆汽车,发动机坏了,要换一个发动机,你必须到车管所取得合法手续,否则,就是非法改装。但是,一辆电动车电机或是控制器坏了,你要换一个电机或是控制器,你到哪里去取得合法手续?所以,非机动车的改装是否合法,目前没有实际的界定方法,理论上,换电机、控制器、充电器、转把、刹车、电池全是非法改装,因为这些改动都有可能导致车辆性能发生变化,难到你不做这些生意?
9#
 楼主| 发表于 2011-1-6 14:35:19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ssdd 于 2011-1-6 15:22 编辑

比较全面,这样说,改装者可以无责任。
10#
发表于 2011-1-6 17:00:04 | 只看该作者
嗯  给川办  又一次  宣传了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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