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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zhj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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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消息!!!公安部等要求限期淘汰超标电动自行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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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发表于 2011-5-30 11:20:45 | 只看该作者
我在苏州,这里是平原地区,而且禁摩托车上路,
12#
发表于 2011-5-30 12:54:32 | 只看该作者
第一步,斩掉超标的
第二步,斩掉不合格的
第三步,斩掉未入目录的
第四步,地区性慢慢斩
第五步,断头斩

13#
 楼主| 发表于 2011-5-31 22:05:42 | 只看该作者
近日,公安部等四部委下发通知,要求各地政府设定超标电动自行车的过渡期限,以以旧换新、折价回购等方式限期淘汰超标车。(5月30日新京报)
  
  出台政策必须严谨,但并不意味着要冷冰冰的,毫无温情可言,如果不能温情一点,那至少也应该恪守公平的底线。在关于超标电动车的问题上,自2009年10月“电摩国标”出台起,便存在不少政策盲点和弱点,在沉寂一年之后,新政策再次横空出世,关于超标电动车的如何处理的盲点有了答案,但此新政却并未有明显的进步之处。
  
  在电动车超标这个问题上,政策制定者始终未能走出因循守旧的窠臼,我们看到所谓的电动车超标所因循的居然是10年前的制定的标准,电动车产业在近几年发展如此迅速,在产品标准上也应该与时俱进,而不是让迅猛发展的电动车技术去满足十年前的标准,在参照标准这个问题上,是值得商榷的。
  
  如果说之所以因循10年前的标准,是从交通安全这个角度的考量,这倒也不可厚非,如果是这样的话,要把关的应该是电动车的生产上,无论是电动车的设计,还是在电动车的流水线上,都应该把这个标准贯彻到底,如果在一开始,我们的生产监管部门,就能严格按照电动车标准,督促厂家生产出能安全行驶的电动车,没有不超标的电动车上市,又何来如今一举呢。
  
  好吧,既然一切都已经发生,现在再次重申电动车标准,虽是亡羊补牢,却也时犹未晚。按照四部委通知,超标的电动车将面临以旧换新、折价回购的方式淘汰,限期淘汰超标车倒也是一良策,但也意味着消费者将不得已折价淘汰自己的电动车,因此承担一定的经济损失。但对于淘汰超标电动车所造成的成本,不能让消费者买单,从一定程度上讲,消费者也是受害者。监管上的不到位,导致的生产上的失序,最终所造成的损失和成本是不能转移到消费者身上的,可行的方式应该是对强制淘汰的电动车所有者应有一定的补偿,补偿的主体是生产厂家,未尽监管职能的有关部门也应该因此被问责。
  
  遗憾的是,我们的有关部门似乎总热衷于将板子拍在消费者身上,日前在关于限塑令这个问题上,出台的政策始终盯着老百姓的左右手,只限制消费者在老百姓在公共场所使用塑料袋,却在限制塑料袋的生产上未有铁腕。
  
  回到电动车超标这个问题上,政策的制定者至少能弄明白两个问题:第一,所谓的超标,是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超标,标准能否及时更新以符合现实需要;第二,在淘汰超标电动车上,要分清究竟是谁的责任。而不是不动声色地将板子拍在老百姓身上。
14#
发表于 2011-5-31 22:39:04 | 只看该作者
你以为那些都是好人来的?和你讲道理?

问题就出在这儿
15#
发表于 2011-5-31 23:25:30 | 只看该作者
近日,公安部等四部委下发通知,要求各地政府设定超标电动自行车的过渡期限,以以旧换新、折价回购等方式限期淘汰超标车。(5月30日新京报)
  
  出台政策必须严谨,但并不意味着要冷冰冰的,毫无温情可言,如 ...
zhjj 发表于 2011-5-31 22:05

核心利益是摩托厂(和专家)与电动车厂之争
16#
 楼主| 发表于 2011-6-1 11:09:04 | 只看该作者
超标电动车以旧换新,谁来买单
 超标电动车“以旧换新”,如果补贴标准过高,以电动车现有的保有量看,累计起来的补贴额度,又是天文数字,这个钱该怎么出?

  据报道,公安部等四部门下发《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知》,“时速不超过20公里、整车质量(重量)不大于40公斤”为电动车的及格线,不符合该标准的均为超标车,禁止生产、销售、上路。对于百姓手中目前在用的“超标”电动车,各地应“通过以旧换新、折价回购、发放报废补贴等方式,鼓励群众主动置换和报废”,各地政府应设定超标电动车的过渡期限,限期淘汰超标车。

  这一通知影响的显然不只是相关企业,更重要的是如果严格执行,受到波及的民众将不在少数。以北京为例,一方面,在停车费上涨等限行措施的影响下,电动自行车“家族”已愈加庞大,另一方面,按照这个12年前划定的“电动车及格线”,目前市场上大多数电动车均在“淘汰”之列。

  上述两个原因,可以说,淘汰超标电动车,难度太大。而对民众来说,更关心的问题是自己的电动车如何“逐步淘汰”。

  从四部门的《通知》来看,“淘汰”办法大致有“通过以旧换新、折价回购、发放报废补贴”三个选择。但不管哪个选择,需要考虑的最大问题都是补贴标准如何制定。是否会参照家电“以旧换新”,按照10%的价格进行补贴?现实中,二手电动自行车的市场交换价格远高于10%,如果补贴价格过低,民众觉得不划算,恐怕就不会去“以旧换新”。

  但如果补贴标准过高,以电动车现有的保有量看,累计起来的补贴额度,绝对又是天文数字,那么钱从何来?现在通知对此没有明确说法,那么,即便有电动车车主欲响应号召,也不会在补贴不知找谁要的情况下,立刻行动。

  况且,淘汰电动车的补贴最后不管是中央财政还是地方财政支付,都面临一个支出正当性的疑问:如果这些车被界定为“超标”,那么凭什么拿纳税人的钱去补贴“违规用车”的车主呢?

  另外,不得不考虑的后续问题是:旧车“淘汰”之后,“新”车是否还会继续“超标”。

  据此前媒体报道,北京电动自行车市场还面临另一个尴尬局面:备案的都是合格电动车,销售、上路时却变成了“超标”车。按照这种“潜规则”,哪怕路上行驶的电动自行车全都“符合标准”,又要浪费多少人力去验证具体车速是否超标?“淘汰”旧车之后,如果不解决这个问题,政策的公信力必然大打折扣,时日一久,不了了之。

  因此,如何制定一个现实可行的“淘汰”办法,将考验各部门的智慧。如果坚持“左右为难”的“淘汰”的治理模式,或许又要走进死胡同。

  电动车的治理问题其实由来已久,关于“标准”的讨论也不是第一次,如何保证政策的可行性和严肃性,有关部门需要更周密的考虑和安排。
17#
发表于 2011-6-1 11:15:14 | 只看该作者
放屁!只会对弱势群体开刀问斩!多治理腐败贪官,限制机关公用车辆比什么都好,现在小科长都开公车兜风,百姓们骑电动车有何罪过?
18#
发表于 2011-6-1 12:32:57 | 只看该作者
放屁!只会对弱势群体开刀问斩!多治理腐败贪官,限制机关公用车辆比什么都好,现在小科长都开公车兜风,百姓们骑电动车有何罪过?
park 发表于 2011-6-1 11:15

就是香港特区政府才配了20几个公务用车,麻痹看看我们自己的政府
19#
发表于 2011-6-1 12:45:40 | 只看该作者
楼上的转文说得太温柔了
淘汰? 那我骑什么上班。
以旧换新? 麻痹这跟强拆有什么区别,给你的补偿够买个屁!
我倒要看看这帮狗日的怎么继续往下演这出戏
20#
发表于 2011-6-1 21:18:36 | 只看该作者
共产党的的领路人,带领我们走进了新时代(全民健身的新时代来到啦)身在天朝,要学会适应,凡事要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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