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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js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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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车新闻及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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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6-9-5 23:12:46 | 只看该作者

电动车新闻及点评



谢谢 gwj 的鼓励!
中国电动车业的健康发展需要各阶层人的关注和全社会的热情支持!
我想尽己所能把本主题坚持办下去.
22#
 楼主| 发表于 2006-9-5 23:18:35 | 只看该作者

电动车新闻及点评

[这个贴子最后由jsy在 2006/09/05 11:27pm 第 2 次编辑]


“零污染”电动公交车在京试运行  
新闻来源:科学网  发布时间:2006-9-1 14:23:37  浏览次数:51

8月28日,一辆电动公交汽车在北京的街头,按公交线路连续试运行。据悉,该公交车是国家科技部“863”项目的结晶。“863”电动汽车重大科技专项选择了新一代电动汽车技术为主攻方向,组织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联合攻关。通过几年的努力,我国已经初步构建了电动汽车技术创新体系。
据悉,北京今年预计有200辆电动公交车投入使用。到2008年,行驶在北京大街上的电动公交车将达1000辆。届时,90%的公交车和全部市政(环保和邮政)用车将改为电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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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6-9-6 00:24:39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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锂动力电池研究推动北京电动汽车发展  

新闻来源:科学网  发布时间:2006-9-1 9:24:13  

近年来,随着新型锂离子二次电池在高能量运动、环保、安全等方面的技术取得突破,锂电动汽车的产业化进入了一个实质性的发展阶段。8月25日,2006动力锂离子电池技术及产业发展国际论坛在京召开,北京市科委副主任郑吉春在会上介绍了北京电动汽车及锂离子动力电池产业发展情况。
发展电动汽车十分必要
郑吉春介绍说,除全球能源危机的大背景外,北京发展电动汽车有两个主要原因,即环保要求和奥运要求。
据统计,截至今年6月底,北京市机动车保有量达273万辆,居国内之首,年均增长率为15%左右,预计今年年底将突破300万辆。随着汽车保有量的逐年增加,在给人们的日常出行带来极大方便的同时,也引起了环境污染、噪音、石油紧张等问题。据有关单位实测,每辆燃油汽车每天排出的有害气体约0.6~0.9kg,北京大气中超过70%的碳氢化合物、超过60%的氮氧化合物来自汽车尾气,汽车直接排放的污染物总量、浓度的分担率均呈现上升趋势。与国外相比,我国机动车尾气排放造成的大气污染远远高于美国、日本、法国,汽车尾气已成为首都大气污染的首要污染源。
另外,2008年奥运会将在北京举行,根据以往几届奥运成功举办的经验,纯电动汽车已成为历届奥运主办城市宣传绿色奥运的主题。1996年,美国亚特兰大奥运会投入了由250多辆电动高尔夫球车以及15辆电动大巴组成的绿色车队;2000年,悉尼奥运会投入了由400辆纯电动汽车组成的绿色车队;2004年,雅典奥运会韩国现代集团提供了多辆纯电动汽车用于马拉松火炬接力活动和马拉松比赛先导车。北京奥运会郑重承诺将“严格控制汽车尾气和其他污染源的污染物排放总量以及市区主要污染物的日平均浓度,保证在最不利气象条件下空气质量达到国际奥委会要求的标准”。
郑吉春表示,基于上述原因,北京有责任、也有必要发展电动汽车,这是一项艰巨而又紧迫的任务。
纯电动汽车将服务于北京奥运
据郑吉春介绍,北京发展电动汽车的基本目标是降低机动车的环境污染,调整和改善能源使用结构,实现城市经济、社会与环境的可持续发展。为此,北京对电动汽车的发展进行了三方面的总体部署:一是选择公交车辆作为电动汽车推广应用的主要领域;二是推进电动汽车的研究开发及产业化;三是积极开展动力电池等先进技术汽车的开发研究。
在奥运用电动汽车方面,北京也做出了相应的发展规划:一是90%的公交车和全部的市政(环保和邮政)用车为电动汽车;二是研究和开发纯电动汽车,以改善交通所造成的污染;三是奥林匹克公园内采用零排放车辆和超低排放车辆。
郑吉春说,根据现在的初步构想,以纯电动汽车为代表的零排放与超低排放车辆,将直接服务于北京奥运,应用于主要公交线路、重点区域以及运动场馆。为此,北京市近年来非常重视电动汽车的研究、开发及其应用推广。据了解,“十五”期间,北京承担了国家“863”计划电动汽车重大专项中纯电动大客车和燃料电池客车的研究开发任务,并成为科技部确定的全国4个电动汽车示范城市之一。北京市科委也围绕奥运用电动汽车的研发和应用,相继在该领域投入科技经费近2亿元,通过一系列重大科技项目和科技专项开展了大量的工作,从科研开发、生产制造、应用推广三个环节进行了详细而周密的部署。
据透露,在电动汽车研发过程中,北京已形成了一系列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成果,取得专利20多项,制定相关的技术规范和企业标准22项,相关企业已具备生产自主知识产权电动汽车的能力,而且北京研发的电动汽车基本达到实用水平。通过在一些线路上近一年的示范运行,北京自主研发的纯电动客车整体性能基本达到实用化水平,电动汽车整车和关键零部件的可靠性和适用性问题已经基本解决,故障里程间隔已经达到传统内燃机的水平,基本满足公交和奥运会期间的使用要求。
锂动力电池研究解决奥运用车难题
电动汽车最核心的是电池的循环寿命、安全性、成本和高效应用问题。北京的电动汽车在进一步完善和商业化进程中也遇到了这些障碍,动力电池的技术性能和成本问题成了制约电动汽车规模化商业应用的瓶颈。
据郑吉春介绍,目前,北京研制的电动汽车主要采用本地化生产的大容量的铅酸电池和锂离子电池作为动力,燃料电池还处于技术跟踪和研究阶段。通过在一些公交线路试验运行,发现采用铅酸电池的电动汽车续驶里程较短、使用寿命也短。此外,铅酸电池还存在着体积大、不环保等不足之处。和铅酸电池相比,锂离子动力电池是一种高能量密度、高工作电压的环保电池,被认为是今后电动车用动力电池的最佳选择之一,但是一次性投入成本过高。据了解,一辆电动客车用400安时的锂离子动力电池的售价高达几十万元,降低锂离子动力电池的成本是今后研究的一项重要内容。
北京市高度重视锂离子电池及其关键材料的研究和产业化。据了解,“十五”期间,围绕锂离子电池的研发和应用,北京市科委先后投入4000多万元的科技经费,组织实施了“锂离子电池正极材料锰酸锂的产业化技术开发”、“纯电动车用锂离子动力电池产业化技术研发”等多项重大科技项目,支持了从正极材料、隔膜等关键材料到锂离子电池的一系列科研工作。经过科技攻关和关键技术的研发,北京的锂离子电池及关键材料产业已取得突破性进展。目前在正极材料方面,已研制出了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锂离子电池所需关键材料锰酸锂的合成新工艺,解决了国际上尖晶石结构锰酸锂合成工艺中的关键技术难题,以及锰酸锂循环充放电稳定性差的世界性技术难题,并实现了锰酸锂及钴酸锂材料的产业化。
不过,郑吉春也指出,当前我国锂离子电池所需隔膜材料全部依赖进口,价格较高,隔膜材料占到动力电池成本的30%以上。若隔膜材料实现国产化,必将大大降低动力电池的成本。例如,现在奥运用电动车用的400安时锂离子电池,隔膜成本占16万元,若实现隔膜的国产化,隔膜成本将节省一半。目前,一些相关单位正组织科研攻关,有些已经进入了中试阶段。










24#
 楼主| 发表于 2006-9-6 00:40:04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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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巳步入以法治国的历史进程中.
我们是人民共和国,人民是国家的主人.
每一个共和国的公民,都要了解、学习、熟悉有关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法规的条文和内容.
一方面,公民应尽到法律要求公民尊守的义务,做尊纪守法的公民.
另一方面,当公民正当权益蒙受损失时,要勇于拿起法律为武器来捍卫自身的合法权益.
共和国成立才五拾柒年,改革开放仅三十年,现行法律、法规存在一些不合实际的情况是难免的.我们应将不合实际的、影响大多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的、阻碍先进生产力发展的法律、法规的真实情况汇集上报全国人大,促使有关部委调查和修改相关条文.
国家步入小康之后,在加速发展经济建设的同时,应更加注重和保护80%以上多数人、上亿进入城市的农民工、及10%的贫困户的切身利益.
为使本论坛的数万车友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开法律、法规公告专题.我先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贴出,以供大家了解、分析、研究、探讨.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03年10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3年10月28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一节 机动车、非机动车
    第二节 机动车驾驶人
  第三章 道路通行条件
  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三节 非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四节 行人和乘车人通行规定
    第五节 高速公路的特别规定
  第五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六章 执法监督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
  第三条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适应道路交通发展的需要,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建设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并模范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有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义务。
  第七条 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加强科学研究,推广、使用先进的管理方法、技术、设备。  
               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一节 机动车、非机动车  
  第八条 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第九条 申请机动车登记,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来历证明;
  (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对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机动车登记审查工作,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及时向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发放机动车号牌或者要求机动车悬挂其他号牌,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式样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并监制。
  第十条 准予登记的机动车应当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申请机动车登记时,应当接受对该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但是,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依据机动车国家  安全技术标准认定的企业生产的机动车型,该车型的新车在出厂时经检验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获得检验合格证的,免予安全技术检验。
  第十一条 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
  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号牌。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相应的登记:
  (一) 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二) 机动车登记内容变更的;
  (三) 机动车用作抵押的;
  (四) 机动车报废的。
  第十三条 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的地方,任何单位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检验。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维修、保养。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机动车检验收取费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
  第十四条 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根据机动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和不同用途,规定不同的报废标准。
  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解体。
  第十五条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当按照规定喷涂标志图案,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其他机动车不得喷涂、安装、使用上述车辆专用的或者与其相类似的标志图案、警报器或者标志灯具。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和条件使用。
  公路监督检查的专用车辆,应当依照公路法的规定,设置统一的标志和示警灯。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
  (二)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
  (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四)使用其他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第十七条 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八条 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非机动车的外形尺寸、质量、制动器、车铃和夜间反光装置,应当符合非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  
             第二节 机动车驾驶人  
  第十九条 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
  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
  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条 机动车的驾驶培训实行社会化,由交通主管部门对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实行资格管理,其中专门的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实行资格管理。
  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学员进行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驶技能的培训,确保培训质量。
  任何国家机关以及驾驶培训和考试主管部门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
  第二十一条 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对机动车驾驶证实施审验。
  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累积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机动车驾驶人,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对其进行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重新考试;考试合格的,发还其机动车驾驶证。
  对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在一年内无累积记分的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延长机动车驾驶证的审验期。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三章 道路通行条件  
  第二十五条 全国实行统一的道路交通信号。
  道路交通信号包括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警察的指挥。
  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设置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和国家标准,并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
  根据通行需要,应当及时增设、调换、更新交通信号。增设、调换、更新限制性的交通信号,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广泛进行宣传。
  第二十六条 交通信号灯由红灯、绿灯、黄灯组成。红灯表示禁止通行,绿灯表示准许通行,黄灯表示警示。
  第二十七条 铁路与道路平面交叉的道口,应当设置警示灯、警示标志或者安全防护设施。无人看守的铁路道口,应当在距道口一定距离处设置警示标志。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损毁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
  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的树木或者其他植物,设置的广告牌、管线等,应当与交通设施保持必要的距离,不得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不得影响通行。
  第二十九条 道路、停车场和道路配套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并根据交通需求及时调整。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已经投入使用的道路存在交通事故频发路段,或者停车场、道路配套设施存在交通安全严重隐患的,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防范交通事故、消除隐患的建议,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第三十条 道路出现坍塌、坑漕、水毁、隆起等损毁或者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等交通设施损毁、灭失的,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并及时修复。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前款情形,危及交通安全,尚未设置警示标志的,应当及时采取安全措施,疏导交通,并通知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
  第三十一条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
  第三十二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施工作业完毕,应当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经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复通行。
  对未中断交通的施工作业道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交通安全监督检查,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第三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配建、增建停车场;停车泊位不足的,应当及时改建或者扩建;投入使用的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
  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施划停车泊位。
  第三十四条 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门前的道路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施划人行横道线,设置提示标志。
  城市主要道路的人行道,应当按照规划设置盲道。盲道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
  第三十六条 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
  第三十七条 道路划设专用车道的,在专用车道内,只准许规定的车辆通行,其他车辆不得进入专用车道内行驶。
  第三十八条 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第三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
  第四十条 遇有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形,采取其他措施难以保证交通安全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实行交通管制。
  第四十一条 有关道路通行的其他具体规定,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节 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四十二条 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
  第四十三条 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
  (一)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
  (二)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
  (三)前车为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四)行经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市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的。
  第四十四条 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
  第四十五条 机动车遇有前方车辆停车排队等候或者行驶缓慢时,不得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不得穿插等候的车辆。
  在车道减少的路段、路口,或者在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遇到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机动车应当依次交替通行。
  第四十六条 机动车通过铁路道口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指挥时,应当减速或者停车,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 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
  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有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
  第四十八条 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
  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明显标志。在公路上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并应当依照公路法的规定执行。
  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四十九条 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
  第五十条 禁止货运机动车载客。
  货运机动车需要附载作业人员的,应当设置保护作业人员的安全措施。
  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
  第五十二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需要停车排除故障时,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难以移动的,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等措施扩大示警距离,必要时迅速报警。
  第五十三条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不得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不享有前款规定的道路通行优先权。
  第五十四条 道路养护车辆、工程作业车进行作业时,在不影响过往车辆通行的前提下,其行驶路线和方向不受交通标志、标线限制,过往车辆和人员应当注意避让。
  洒水车、清扫车等机动车应当按照安全作业标准作业;在不影响其他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可以不受车辆分道行驶的限制,但是不得逆向行驶。
  第五十五条 高速公路、大中城市中心城区内的道路,禁止拖拉机通行。其他禁止拖拉机通行的道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规定。
  在允许拖拉机通行的道路上,拖拉机可以从事货运,但不得用于载人。
  第五十六条 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
  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三节 非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五十七条 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第五十八条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
  第五十九条 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六十条 驾驭畜力车,应当使用驯服的牲畜;驾驭畜力车横过道路时,驾驭人应当下车牵引牲畜;驾驭人离开车辆时,应当拴系牲畜。  
            第四节 行人和乘车人通行规定  
  第六十一条 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
  第六十二条 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第六十三条 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得扒车、强行拦车或者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六十四条 学龄前儿童以及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碍者在道路上通行,应当由其监护人、监护人委托的人或者对其负有管理、保护职责的人带领。
  盲人在道路上通行,应当使用盲杖或者采取其他导盲手段,车辆应当避让盲人。
  第六十五条 行人通过铁路道口,应当遵守铁路道口信号,服从管理人员的管理。没有铁路道口信号和管理人员的,应当在确认无火车驶临后,迅速通过。
  第六十六条 乘车人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不得有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的行为,  
            第五节 高速公路的特别规定  
  第六十七条 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高速公路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一百二十公里。
  第六十八条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时,应当依照本法第五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办理;但是,警告标志应当设置在故障车来车方向一百五十米以外,车上人员应当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应急车道内,并且迅速报警。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无法正常行驶的,应当由救援车、清障车拖曳、牵引。
  第六十九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拦截检查行驶的车辆,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法执行紧急公务除外。  
               第五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七十条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员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第七十一条 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事故现场目击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员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警察举报。举报属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给予奖励。
  第七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道路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
  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对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等专业性较强的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门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应当由鉴定人签名。
  第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形成原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第七十四条 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七十五条 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且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第七十七条 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本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 执法监督  
  第七十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交通警察的管理,提高交通警察的素质和管理道路交通的水平。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交通警察进行法制和交通安全管理业务培训、考核。交通警察经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执行职务。
  第七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实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应当依据法定的职权和程序,简化办事手续,做到公正、严格、文明、高效。
  第八十条 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当按照规定着装,佩带人民警察标志,持有人民警察证件,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指挥规范。
  第八十一条 依照本法发放牌证等收取工本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并全部上缴国库。
  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收缴的罚款以及依法没收的违法所得,应当全部上缴国库。
  第八十三条 交通警察调查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 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 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 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
  第八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的行政执法活动,应当接受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
  公安机关督察部门应当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法律、法规和遵守纪律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
  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
  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职务,必须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不严格执法以及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检举、控告。收到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依据职责及时查处。
  第八十六条 任何单位不得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款指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以罚款数额作为考核交通警察的标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指令,有权拒绝执行,并同时向上级机关报告。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依据事实和本法的有关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对于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
  第八十八条 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
  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暂扣三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罚款;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千元罚款。
  一年内有前两款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被处罚两次以上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第九十二条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成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有前两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运输单位的车辆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三条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拖移至的地点。
  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第九十四条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施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超过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费用的,退还多收取的费用,并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价格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检验,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所收检验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并依法撤销其检验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五条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九十六条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当事人提供相应的合法证明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第九十七条 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强制拆除,予以收缴,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八条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依照规定投保后,并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二倍罚款。
  依照前款交纳的罚款全部纳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道路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一百条 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没收违法所得,处销售金额等额的罚款,对该机动车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第一百零一条 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第一百零二条 对六个月内发生二次以上特大交通事故负有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的专业运输单位,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消除安全隐患,未消除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禁止上道路行驶。
  第一百零三条 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未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严格审查,许可不合格机动车型投入生产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机动车生产企业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不执行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或者不严格进行机动车成品质量检验,致使质量不合格的机动车出厂销售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照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擅自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的,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机动车成品及配件,可以并处非法产品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没有营业执照的,予以查封。
  生产、销售拼装的机动车或者生产、销售擅自改装的机动车的,依照本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
  有本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所列违法行为,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机动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四条 未经批准,擅自挖掘道路、占用道路施工或者从事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由道路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可以依法给予罚款;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遭受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有前款行为,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迅速恢复交通。
  第一百零五条 道路施工作业或者道路出现损毁,未及时设置警示标志、未采取防护措施,或者应当设置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而没有设置或者应当及时变更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而没有及时变更,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遭受损失的,负有相关职责的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六条 在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树木、其他植物或者设置广告牌、管线等,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行为人排除妨碍;拒不执行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强制排除妨碍,所需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第一百零七条 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予以警告、二百元以下罚款,交通警察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的依据、处罚内容、时间、地点以及处罚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对行人、乘车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的罚款,当事人无异议的,可以当场予以收缴罚款。
  罚款应当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一百一十条 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认为应当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接受处理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一百一十一条 对违反本法规定予以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当于县一级的公安机关裁决。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当场出具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被扣留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
  逾期不来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第一百一十三条 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期限从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计算;处罚决定生效前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的,扣留一日折抵暂扣期限一日。
  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后重新申请领取机动车驾驶证的期限,按照机动车驾驶证管理规定办理。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可以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罚。对能够确定驾驶人的,可以依本    法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第一百一十五条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
  (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
  (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
  (四)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
  (五)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
  (六)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七)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
  (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
  (九)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
  (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
  (十一)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
  (十二)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
  (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
  (十四)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
  (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一百一十六条 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给予交通警察行政处分的,在作出行政处分决定前,可以停止其执行职务;必要时,可以予以禁闭。
  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交通警察受到降级或者撤职行政处分的,可以予以辞退。
  交通警察受到开除处分或者被辞退的,应当取消警衔;受到撤职以下行政处分的交通警察,应当降低警衔。
  第一百一十七条 交通警察利用职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索取、收受贿赂,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有本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所列行为之一,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百一十九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二)“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三)“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四)“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五)“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第一百二十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在编机动车牌证、在编机动车检验以及机动车驾驶人考核工作,由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有关部门负责。
  第一百二十一条 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
  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行使职权,应当遵守本法有关规定,并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对违反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本法施行前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发放的机动车牌证,在本法施行后继续有效。
  第一百二十二条 国家对入境的境外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实施统一管理。
  第一百二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在本法规定的罚款幅度内,规定具体的执行标准。
  第一百二十四条 本法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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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6-9-6 23:39:02 | 只看该作者

电动车新闻及点评



轻型电动车多项技术领先世界水平  


新闻来源:法制日报/世界报  发布时间:2006-9-6 10:34:51  


即使中国在国际舞台上扮演愈来愈重要的角色,但仍然必须面对被称为“支柱产业”的国内汽车产业目前正处于落后局面的现实。与此截然不同的是,2000年进入产业化发展阶段的中国轻型电动车产业较之国外同行,不仅领先世界达到产业化的程度,而且拥有原创的知识产权,在许多核心技术领域也已经当之无愧地成为世界先进水平的标志,领先美国、日本等国外同行4到6年时间。这则消息并非坊间传说,而是由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国家发改委、建设部、科技部等部委专家参与的《轻型电动车产业发展战略研究》课题组历时五个多月的调查和研究形成报告公开发布的。

轻型电动车:中国自主创新最闪亮的硕果之一

中国的轻型电动车从基础研究开始,在市场规模的有力推动之下,其自主技术创新经历了一个“爆炸式”的提升阶段。作为轻型电动车技术的后起国家,中国在短短几年走到世界轻型电动车技术的前沿,与之相关的驱动技术、电池技术、控制技术、充电技术、能量回收技术等已经领先于国际水平。
一是驱动技术的进步。轻型电动车的驱动方式大约经过了两个阶段,进入2004年以后,浙江台州新大洋机电集团有限公司成功推广了他们研制的直槽式大转矩电机,在绿源电动车公司等一批优势整车企业的大力合作推动下,逐渐成熟为具有中国自主知识产权的优秀电机,开始成为轻型电动车的主流电机,具有技术含量高、性能可靠、实用性好等特点。
二是电控技术的进步。轻型电动车控制技术发展进程同样经历了两个明显的阶段。第二阶段是以无刷电机的广泛成功应用为标志的。此时,控制器进入了快速发展的阶段,以微处理器(CPU)的广泛应用为主要特征,一批有较强的自主开发能力的电子技术企业迅速崛起。目前,第二阶段的爆炸性的技术创新仍在继续,一系列旨在提高车辆行车便利性和安全性的控制模式正在不断深化。CPU进入轻型电动车控制系统,为未来开发微型电动汽车的控制系统奠定了关键技术的产业化基础。
三是电池技术的进步。中国的轻型电动车主要采用铅蓄电池作为储能部件,铅蓄电池所表现出的循环经济特征已经得到有效利用。目前,失效铅蓄电池进入再生铅工业的比例几乎达到100%,再生利用效率最高可达97.7%,低水平的也在85-90%。近十年来“密封动力型铅蓄电池”领域技术进步明显,不仅开发了14AH大容量电池,还使放电寿命特性曲线从一般的“抛物线型”变成理想的“马鞍型”,从而延长了电池寿命。
在第二届电动车发展论坛上,东南大学无锡应用科学与工程研究院院长胡平教授认为,中国电动车是最具国际竞争力的产业。他对中国电动车的技术作了这样的描述:“电动车在中国起步较早,技术也相对比较成熟,虽然在汽车的研究上我们落后国外大概5年时间,但是从电动车角度讲,我们已经领先国外。”
一些业界人士认为,轻型电动车技术和产业化在中国的快速发展,正在拉开全球交通工具电动化的序幕。

发展瓶颈:技术创新与管理体制滞后激烈冲突

在国际同行中处于较落后地位的汽车产业被视为“宠儿”,被一些地方政府无微不至地呵护着,而领先于世界先进水平的轻型电动车产业却陷于需求旺盛与非法之争激烈交锋的漩涡之中,面临重重封杀。
在第二届电动车论坛上,清华大学马贵龙教授质疑:“为什么要把电动汽车与电动自行车对立起来?”他尖锐地指出,“我们国家的电动自行车是什么地位?是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我们是领先的。但这么一个产品却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
尽管有抑制不住的强烈市场需求作基础,尽管有领先世界水平的技术作保障,在没有与之适应的新标准和与之配套的管理体制正式出台前,业界人士认为,对于中国轻型电动车产业的发展依然不能太过乐观;更不能期待这种技术创新的热情、这种为争取良好发展环境的努力能持续多久。
就在《轻型电动车产业发展战略研究》课题报告发布的当日,一篇题为《电动自行车行业宣传频打政策“擦边球”》的报道通过网络、报纸掀起轩然大波,绿源电动车公司被指“虚假宣传”。随后,《电动自行车标准谁说了算》引起网友热评,大批网友肯定了绿源电动车公司及其董事长倪捷多年来为中国电动自行车产业发展所做的努力。要求对电动车的管理须充分考虑消费者的合理需求,建议制订标准应以科学和法律为依据。
中国自行车工业协会与部分电动自行车企业之间的标准之争历时两年多,不仅没有达成一致,竟然发展成为双方在媒体等场合公开交锋。对此,业内外人士普遍认为,在这场标准之争的背后,是管理体制滞后与企业利益冲突间的矛盾。其中,新兴产业高速发展要求管理体制同步配套的矛盾尤为突出。

同步配套:欲领军世界须先领会“和谐”的真谛

对于这个优势突出、快速崛起、蓬勃发展的新兴产业,由于没有现成的国外经验可资借鉴,没有丰富的历史经验可供参照,面对突如其来的飞速发展,业内外莫衷一是。中国自行车工业协会坚持“设计时速不能超过20公里、重量不大于40公斤,才被交通法规认定为‘非机动车’,否则就不安全”的结论,欲取消此类“超标车”的非机动车道路权。而一些有识之士则为轻型电动车产业的发展大加呼吁,如著名学者中国科学院院士何祚庥、清华大学教授马永贵、中国工程院院士陈清泉等。
在这之前,围绕《电动自行车标准谁说了算》的报道,网上展开了一场激烈的讨论,一些参与评论的网友表示支持绿源、支持倪捷,认为中国自行车工业协会应考虑消费者需要能消费得起、外观更美、性能更好、骑行里程更远、经济实用的电动自行车的客观现实。
当前阶段,中国紧紧抓住发展机遇,集中力量全面建设惠及十几亿人口的小康社会,正在不遗余力地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其终极目的是让每个老百姓都过上好日子。从中国现有的经济发展水平、石油资源终将枯竭的趋势和轻型电动车产业迅猛发展的态势来说,让每个人都有轿车坐是有一定距离,但是,让每个人根据自身的经济状况和实际需要选择节能型的交通工具是切实可行的。正如一位业内人士所说:“中国毕竟是发展中国家,骑车的比开车的多得多。如何引导消费,加强管理才是对电动自行车产业的发展起到推动作用。而盲目的制订各种条条框框,只会将这个新兴的行业扼杀在摇篮里。”
目前围绕轻型电动车产业所展开的标准之争是由分歧到共识的必然过程。轻型电动车尽管处于重重封杀的重压下,仍然作为新兴交通工具备受消费者青睐,出现了令人瞩目的“井喷”行情,这一现象强有力地证明了轻型电动车广受欢迎的程度,而有关机构报批的标准却在无意间否定轻型电动车的存在价值——解决能源紧缺问题,解决环境污染严重问题,解决普通老百姓出行难问题,等等。这种状况延续下去,不利于中国沿着从轻型电动车到微型电动汽车的技术路线发展循环经济和建设节约型社会的政策目标。其次,和谐是一个不断适应的过程,既有自适应,也有相互适应。行业标准要与技术创新保持一定的适应度;管理体制要与产业发展保持一定的适应度;生产销售者要与消费者保持一定的适应度;道路交通管理者要与道路通行者保持一定的适应度。汽车限速不是限制设计时速而是限制道路行驶时速,从而达到一定的适应度,满足了出行需要,也保障了交通安全。电动车标准的制订应看到或是重视这一成功经验在新兴交通工具上的应用。环境在不断变化,处于环境中的事物必须不断调整以适应变化,这是自然规律,也是社会规律的本原。生产关系必须适合生产力的客观规律,要求多项核心技术领先世界先进水平的中国轻型电动车产业必须有同样先进的行业标准和管理体制与之配套。只有这样,才能保证企业在旺盛的市场需求和激烈的市场竞争条件下保持技术创新的热情,才能不断巩固中国轻型电动车技术领先世界水平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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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6-9-6 23:47:21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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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国家、地区电动自行车产业发展现状及规定  

新闻来源:中国网综合消息   发布时间:2006-7-13 14:30:39
 

欧盟
由于受欧洲油价上涨和环保意识等因素的影响,预计未来3年至4年内,电动自行车将成为欧洲自行车商下一阶段推出的主要产品,仅欧洲市场每年的销量就可在300万至400万辆。欧盟执委会在欧洲10国赞助一项E-Tour计划,推动电动车车辆的发展,此计划以电动自行车为主。通过将1300辆电动自行车发给大城市,借此刺激欧洲大城市市民使用环保交通工具。比如有着完善的自行车道系统的荷兰鹿特丹就分到100辆。此外,目前西欧各国均面临人口老化问题,越来越多的银发族将成为此类产品之潜在买主。
欧盟各国在关于电动助力车的规定中,虽分别区分为自行车或踏板轻型机车,但大多数视为自行车,最高时速一般为25公里。业内人士认为电动助力车最高时速的限制无需更改,但辅助力的强度有必要提高。此外,大多数使用者、管理者认为必须将电动的助力车和摩托车、踏板轻型机车加以严格区分,并制订一定的安全标准。今后,如何调整那些ISO规格及欧盟各国自己的规格未列入的电动自行车,将成为关注的重点。
美国
由于美国政府提倡节省费用,鼓励少用汽车,已有不少人转而使用电动自行车。1999年美国电动自行车市场仅有6.5万辆,2000年就超过12万辆,紧追欧盟市场,增长幅度惊人。只要产品进一步改善,地方政府提供安全骑车道路及停车场,美国电动自行车市场还将进一步扩大。美国对电动自行车的政策最为宽松,时速限制为32公里,额定功率限制为700瓦。
美国自行车销售渠道主要分大零售商和独立专门店。大零售商的总销售占全美零售市场的绝大部分,主要以价格为取向,全力集中于单价低的青少年市场,价位从69美元到169美元不等;自行车独立专门店以销售高品质的车种见长,并较能符合个别需要,品牌售价从200美元到数千美元不等,平均单价在300美元左右。据全美自行车经销商协会所做的统计显示,全美所销售的自行车中,若以辆为单位,约有72%通过大零售商卖出,24%是通专门店,4%是通过运动用品店、仓库或邮购的方式销售。虽然专门店仅占全美自行车销售量的24%,但以零售金额比较,专门店的销售额几乎占全部零售金额的一半,此外,专门店也控制绝大部分的零件和售后服务市场。
电动自行车及相关产品的生产制造已引起美国各大公司的兴趣。如克莱斯勒汽车公司、通用汽车公司等均参与电动自行车市场的产品开发及竞争。美商EVRider的电动自行车为美国所设计,但绝大部分为中国大陆制造,市场零售价位低。Zap目前为全美电动自行车售后市场装备销售最成功之厂商,其生产之马达,包括双马达装备可安装在绝大多数的自行车或三轮车上。美国还有几家厂商提供电动自行车或改装的服务,甚至已有专业零售商上网促销产品。
中国台湾地区
台湾地区自1992年推出“高效率电动车辆产业发展与推动计划”,台湾工业技术研究院材料所力推的轻型电动车、轻型高效率电动车被列为台湾重点推动产业。
台湾学界推动当地立法,通过放宽年满16岁即可无照骑乘轻型电动车上路的措施,希望通过法规政策的推动,让一款时速低于30km、重量小于60kg的轻型电动车可在大街小巷亮丽上路。
台湾不仅在岛内推广轻型电动车,还积极谋划成为全球电动车辆设计、研发及产销运筹中心。
………………

我国轻型电动车的发展状况与市场需求的影响因素分析  

一、发展现状分析
近几年来,我国的轻型电动车(包括电动自行车)产业发展迅速。轻型电动车产量已由1998年的5.8万辆增加到2004年的675.71万辆,产值约140亿元。预计,2005年产量已经达到900万辆左右,产值约200亿元。轻型电动车整车生产企业从原有的十多家迅速增长到六七百家,从业人员30万人左右,与之配套的厂家数以千计。轻型电动车社会保有量快速增长,2004年为1400万辆,2005年上半年达到1500万辆以上。
二、需求的主要影响因素
1、居民收入水平因素
尽管轻型电动车的消费群体具有特殊性,但它的需求量仍然与居民收入水平呈正相关关系:在一定阶段内,需求量随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而提高。
我国农村居民的纯收入从1994年的1220.98元增加到2003年的2936元;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从1994的3496.2元提高到2004年的9422元。根据目前发展趋势,到2020年,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将达到8250元,比2004年增长2.9倍,将达到人均1000美元的小康社会收入标准;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将达到65812元,比2004年增长6.9倍,基本达到目前中等收入国家的收入水平(2002年世界中下等国家人均收入5130美元, 中上等国家人均收入9220美元,中等国家人均收入平均5630美元)。这必将带动我国轻型电动车的需求在相当长的时间内持续增长。
2、价格因素
同其它许多商品一样,轻型电动车的需求量与价格呈负相关关系:需求量会随着价格的下降而增加。
据统计资料,1999年,中国内地轻型电动车的零售均价为人民币2500元左右,2000年为人民币2000元左右,2003年底已降至人民币1500元左右,到2004年一些简易型的车子价格接近千元底线。目前,市场上的轻型电动车划分为高、中、低三个档次。高档车价格约在2600元以上,中档车价格约在1800元至2200元之间,低档车价格在1500元以下。2004年,高、中、低档轻型电动车的销售量约分别占总销售量的10%、60%、30%。可以说,轻型电动车作为大众化、平民化的交通工具,大部分价格在1500-2500元之间,大多数城市工薪阶层和农民都买得起。而且,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和技术进步的加速,轻型电动车的总体平均价格还有稳步下降的趋势,这也将进一步激发市场需求的增长。
3、政策因素
地方政府是否限制轻型电动车通行、是否采取了积极管理措施,以及对摩托车、燃油助力车等轻型电动车替代工具的态度也会影响轻型电动车需求的增长。表一给出了20个主要城市在2004年时对轻型电动车的态度及当时的保有量。
从表一可以看出,同等城市规模相比,允许轻型电动车通行的城市的保有量比限制的城市要高。这充分说明,政府政策对区域市场需求有一定的影响。但是,从表一中还可以看出,即使是采取了禁止轻型电动车通行的城市,其轻型电动车保有量也具有一定规模,这说明轻型电动车有其客观存在的市场需求,政策能影响但不能完全决定市场需求的发展。
4、其它因素
其它因素包括城市交通结构变化、通勤距离变化、资源约束和环境保护等,它们也会对轻型电动车的市场需求产生影响。
今后20年,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交通运输系统矛盾将更加突出。城市范围扩大到10公里、20公里、50公里半径,交通结构也将发生巨大变化。除了大力推进公交,发展轨道交通外, 还必须有轻型个人交通工具作为补充,至少在10-20 年内需要用其来解决15公里内点到面、 面到点、门到站的问题。同时,建设资源节约和环境友好型社会也要求我们多使用电力能源, 减少对石油的依赖,减少环境污染。轻型电动车不污染空气、噪音低,应该说适应了城市扩大、出行距离变远后普通百姓的交通要求,同时它占地小,不会多占路面和停车位,又具有电动和人力驱动的双重功能,便于操作,行驶安全,符合非机动车行驶要求,更符合呼唤回归自行车的国际潮流。
三、市场定位分析
综合国内外有关机构对我国大中城市进行的市场调查,我国轻型电动车的城市市场潜在需求结构呈现以下特点:
1、轻型电动车的消费对象主要包括:上班族、刚工作的年轻白领、富裕后的农民、妇女。 调查显示,消费者购买的主要用途主要有上下班(75%)、休闲购物(10%)、运输工具(8%)、上学(7%),上班族是主要消费人群。调查还显示,40 岁以上的消费者对电动车的兴趣明显高于其它年龄段,年轻女性在也消费者中占据了很大的比重。这是因为许多年轻女性的工作单位大多位于繁华商业中心的外企或者城郊新兴的企业,这些地方离居住区一般比较远, 所以会有许多年轻女性选择轻型电动车作为交通工具。
2、东西部年轻人对轻型电动车的兴趣度有一定差距,东部地区高于中西部地区。这可能是因为,与东部地区相比,中西部地区的年轻人的收人比较低、购买能力较低。但是中老年人兴趣度的地区差异并不明显,主要是因为中老年人的体力比年轻人要差很多、收入相对稳定, 所以无论东部或者中西部,中老年人对于轻型电动车的兴趣都较年轻人为高。
3、居民消费意愿和收入水平呈倒U形的关系。当家庭月收入低于1000元时,购买能力较低,对轻型电动车的兴趣度也较低;随着收入水平的提高,对电动车的兴趣度也升高;当月收入高于5000元时,居民的选择增多,购买能力也能满足不同层次消费的选择,对电动车的兴趣度也会下降。但是,对轻型电动车有较高兴趣度的居民的年平均收入水平在15000-30000元之间,尽管东部和中西部有所差别,但都低于当地城市居民的平均收入水平。这再次说明,大多数城市工薪阶层是有购买能力的。
4、节约成本是消费者购买的主要动力。消费者购买的主要目的主要有费用低(69%)、省时间(18%)、停车方便(5%)等。大多数的居民将轻型电动车用于上下班。 综上分析,轻型电动车在城市的主要功能为非远程通勤的个人交通工具,是传统自行车的主要替代者和部分摩托车的替代品。在中小城市几乎可以适合所有中低收入的交通人群,(家庭月收入水平在1500-5000元的工薪阶层),尤其是中老年和女性上班族。 最重要的是,在农村,轻型电动车的市场正在迅速扩大。据绿源电动车公司的用户统计数据,2005年该公司生产量约为20万辆,其中,农村用户的比例已经达到20%以上,2006年1-3月,该公司产量为6.1万辆,比去年同期增长超过90%,农村用户的比例已经超过30%,这与近年来,农村道路的改善有直接的关系,也与汽油价格上涨有关,轻型电动车在农村替代燃油摩托车的战略态势十分明显,预计到2006年底,农村市场的销量比例可以超过40%。随着“新农村建设”的深入开展,农民使用轻型电动车作为生产和生活的交通工具的情况会更加普及。
四、消费者心理分析
综合国内外有关的研究结果和调查数据来看,影响消费者购买行为的心理因素包括质量、价格、续行里程、动力加速性能、品牌、重量等各个方面。
1、价格和质量对消费者心理的影响最大。根据上海交通大学机械学院和美国福特汽车公司的联合调查,3000元是国内轻型电动车的重要心理价位,一旦价格超过3000元,消费者的购买意愿将会急剧下降。
2、除去质量和价格因素之外,消费者最关心的就是轻型电动车的续行里程和动力特性。调查显示,城市消费者也不希望每天充一次电,那样太过于繁琐。上海交通大学机械学院为期一年的使用试验也表明,电池的质量和衰退特性也是城市消费者最为关心的问题。另外,农村用户对里程的要求是首位的,其次是对爬坡和载重能力的要求,即对动力特性的要求。
3、消费者对品牌的关注开始上升。在上海交通大学机械学院和美国福特汽车公司2001年进行的调查中,品牌因素在该次调查中仅仅排在了第五位,但2005年的一项调查却表明:品牌已经超过质量,成为影响消费者的第一心理因素[各因素及比重分布分别是:品牌(25%)、质量(20%)、功能(22%)、款式(15%)、价格(18%)]。这可能说明,经过几年的发展, 国内轻型电动车的性能价格比已经比较合理,达到了大多数消费者能够接受的价位水平;同时,国内轻型电动车的品牌分化已经开始,消费者对品牌的关注提高了。 综上分析,影响我国居民购买轻型电动车的主要心理因素有:价格、品牌、续行里程和动力、质量和政府态度,这决定了轻型电动车企业可以采用多种竞争策略开拓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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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6-9-7 00:27:04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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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轻型电动车发展战略研究课题报告出炉  


新闻来源:法制日报/世界报   发布时间:2006-7-13 14:28

呼吁发展轻型电动车需要与时俱进  
前不久,由中国经济报告课题组组织,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国家发改委、建设部、科技部等部委参与的《轻型电动车产业发展战略研究》课题组在北京召开研究成果新闻发布会,公布了课题组经过五个多月的调查与研究所完成的课题报告。
报告认为,中国轻型电动车产业是一个不容忽视的新兴产业。1995年中国第一辆轻型电动车在清华大学面世,10年后,中国拥有了全球最大规模的轻型电动车工业。据课题组专家保守估算,2010年,中国轻型电动车的产销量将可能达到3000万辆,出口量将可能达到500-600万辆,实现工业产值700亿元,包括上下游带动产值的产业总体规模将达到1300亿元。
轻型电动车是目前可见的发展中国特色的交通模式最有前途的方向之一。报告指出,庞大的中国市场将铸就一个辉煌的电动车产业,并缓解石油紧缺的局面。
轻型电动车优越的能源效能是中国未来能源战略的一个新支点。一方面,轻型电动车具有良好的能效特征和巨大的节能潜力。另一方面,轻型电动车排放和污染近乎于零的优良特性使其成为“绿色交通”的经典范例。
中国轻型电动车产业在许多核心技术领域已经领先世界先进水平。报告分析认为,市场推动下的自主创新是中国取得轻型电动车优势的关键,市场、资源和高新技术平台等因素的有机结合,是造就中国轻型电动车技术优势的根本原因,也是中国保持和进一步提升优势的坚实基础。以此为基础,中国已成为全球轻型电动车的制造中心和研发中心,在产品出口快速增长的同时,也吸引了越来越多的外国企业来华投资轻型电动车。
轻型电动车是构建中国新型城市交通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报告分析认为,从中国新型的城市综合交通体系的要求看,轻型电动车成为昂贵的轿车和拥挤的公交车的较理想的替代品和补充品,并将对解决中国沉重的交通问题,对普通百姓的生活,产生巨大的影响。
此外,轻型电动车同其他与农民收入水平相称的交通工具相比较,具有系统简单,维修方便,使用费用低,具有良好的经济性等优势。配套大容量电池的轻型电动车在我国的农村平原丘陵地区很受欢迎,它已经成为农村居民交通的重要工具和部分农民进城务工、经商、谋生的不可缺少的理想工具。
报告呼吁发展轻型电动车刻不容缓。报告指出,尽管轻型电动车的发展对中国社会经济的长远发展有多方面的重要意义,但是现实生活中并没有真正得到重视,轻型电动车及其所推动的新型交通模式,与传统管理体制和标准之间的冲突在不断加剧,已成为制约行业健康发展最重要的障碍。报告强调,在新技术与传统管理体制谁适应谁的问题上,应该遵循社会发展的基本辨证法——生产关系适应生产力的发展要求。因此,更新观念,调整政策,修正标准,创造一个促进中国轻型电动车产业健康持续发展的大环境,已成为当务之急。报告分析轻型电动车产业与传统管理体制和标准之间冲突的原因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现行的《道路车辆分类与代码》国家标准已经使用17年,属严重超龄标准;二是现行标准没有对轻型电动车进行定义和分类;三是标准化技术归口混乱,轻型电动车标准严重缺乏;四是《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国家标准存在技术问题。针对轻型电动车产业标准化方面存在的迫切而突出的问题,以及行业内外要求加快推进该领域工作呼声日紧的情况,报告建议重点做好三方面工作:一是尽快修订《道路车辆分类与代码》国家标准,对轻型电动车进行合理定位。二是建立轻型电动车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理顺标准制订关系。三是尽快制订急需标准,完善现有标准,为产业发展铺平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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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6-9-15 19:46:45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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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贴子最后由jsy在 2006/09/15 07:54pm 第 1 次编辑]


国产平民化电动轿车问世
图:3万元电动汽车 充电6小时可跑120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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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3日17:39 中国新闻网

9月13日,一辆电动小汽车在中国(无锡)国际工业装备展览会上亮相,吸引了众多市民好奇的目光。据了解,这台电动汽车充电需要6至7小时,时速50公里,可跑120公里,车内可乘坐4至5人,出厂价3万元左右。 中新社发 潘正光 摄


点评:
无锡展出的这款电动小汽车使我们看到了希望,它更〝轿车〞了!而且是首款国产平民化电动轿车!!!
如果其升级版能在最大时速和一次续行里程各自增大一倍,即 Vmx=90km  Smx=250km ,在规模化(年产量30万辆)生产的出厂价≤30000元人民币 !!! 我也不用再造车了, 我们都愿抡着当代理!
有关进一步的信息密切关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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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6-9-15 19:52:20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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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届中国深圳国际e4电池展


来自:中国电动车网  2006-9-12 8:32:55

  展会主题:中国电池 从制造走向创造
  展会介绍:
  中国深圳国际e4电池展由IDG美国数据集团主办,国际e4电池展将利用IDG全球的网络及平面媒体资源优势,为客户提供了一个极佳的展示空间,让您几天的时间就可以接触到全球最新电池技术及产品。国际e4电池展前身是由深圳市六方展览策划有限公司主办的深圳国际电池展,在深圳已连续举办六届,为给电池行业企业搭建一个实效国际商贸平台,自2007年3月份开始深圳国际电池展由IDG美国国际数据集团IDG爱奇展有限公司全面接手全盘运作,并正式更名为中国深圳国际e4电池展。
  随着电池行业众多的知名制造企业的研发能力的升级,深圳正成为全球电池的“制造基地”。举办行业展会的核心任务,是服务于企业、服务于市场、服务于行业的可持续性发展。十几年前,中国电池的发展起步,造就了一批有超前发展意识的知名企业、品牌,行业展会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2007年初春之即,恰逢是各大企业采购的高峰期,深圳会展中心将迎来第七届深圳国际e4电池展暨第二届华南国际锂电高层论坛,与同期举办的第三届国际手机科技展暨手机业峰会、数码产品及设备展、电脑及周边配件展同期开幕。本届展会将完全包容电池行业供需产业链,展会以电池成品,原材料,电池测试和生产设备为主题,电池行业供应商-采购商同台竞技、各显其能,也为前来观展的客商提供一站式的采购服务。
  主办单位:中国电子商会
  美国国际数据集团(IDG)
  承办单位:IDG爱奇会展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支持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 深圳市科技局 香港生产力促进局 香港电子业商会
  行业支持单位:深圳市邦凯电子有限公司
  支持媒体及网络:全球五金网 计算机世界 电脑商报 IT经理世界 通信世界 电信技术 网络世界 阿里巴巴 中国电池网 中国电池商务网
  中国工业电池网 通讯专刊 通讯商情 battery新电子 今日电子 EDN技术 华强电子世界网
主办单位介绍:
  美国国际数据集团(International Data Group)是全世界最大的信息技术出版、研究、展览与技术风险投资公司。目前,在全世界 85 个国家和地区设有子公司和分公司,拥有 11,500 名高级研究专家和编辑人员,采用电子邮件、数据库、电传及联机服务等现代化信息处理和传递手段,建立了快速而全面的世界性信息网络。IDG是全球168个计算机相关展览活动的发起者。每年举办近 600 场国际性和地区性的学术报告会、市场分析会和产品展示展览会;并为国外信息产业界主要生产商举办近 60 场专题研讨与演示会。每年发表 9 万余篇市场研究报告和技术发展预测报告,用 25 种语言出版 300 种有关杂志;提供各种命题和定向的资讯服务。IDG 公司在世界信息产业界的舆论影响力是独一无二的。
  IDG也是第一家进入中国的美国技术信息服务公司。自 1980 年在北京创办了中美合资 《计算机世界》周刊以来,至今在中国合资与合作出版的与计算机、电子、通讯有关的报纸与杂志达 12 种,每年举办 18 场以上的计算机、电子、通讯的展览会,其中包括已连续7年每年10月在深圳合办的中国最具影响力之IT展- “深圳高交会”
  展会回顾:
  第六届中国(深圳)国际电池展与2006年华南锂电高层论坛同期举办。国际500强中有60%以上的企业莅临本届展会参观采购。华南地区200多家电池企业高层参加了论坛和本届电池展。本次展会以民用电池、工业电池、电池配件与材料、电池制造设备与测试仪器、数码产品及配件、手机及各类通迅产品、智能充电器为主。参展的企业有邦凯、三洋、松下、三菱、理士奥电池、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南孚电池、深圳雄韬电源科技有限公司、虎头电池、LG等。各个企业纷纷展示了最新的产品及技术,三天展期展览馆人潮涌动,现场的氛围非常热烈。此展凭借毗邻港、澳、台的天时、地利、人和等有利条件,以强劲的发展态势和市场优势,吸引了来自美国、日本、韩国、香港、台湾等地参展企业共260余家,展览面积由上届的8000平方米增加到10000多平方米,参观专业人数达到三万余人。
  展示范围:e4电池区展示范围
  镉镍电池、金属氢化物镍电池、铅酸蓄电池、锌锰电池、碱锰电池、锂离子蓄电池、锂聚合电池及锂一次电池、其它电池、电池配件与材料、电池制造设备与测试仪器
  e4展展区分布:
六号馆 (7500M2):   ◆手机科技产品暨手机业峰会专馆(同期展会)
七号馆(7500M2):  ◆电池专馆
八号馆(7500M2):  ◆电子元器电子材料
九号馆(15000M2): ◆电脑、配套产品及信息技术展区、线缆与连接器展区、电源变压器区、电子专用设备区电动工具及仪器仪表展
  参展收益: ◆ 提高品牌知名度                     ◆ 维护和巩固客户关系
◆ 发布、推广新产品                    ◆ 扩大媒体宣传
◆ 有效开拓销售渠道,寻求合作伙伴      ◆ 有效缩短销售周期  
◆ 借助美国IDG在全球的资源,开拓海外销售市场   
◆ 促进与业界交流与合作
展期专题讲座: ◆ 第二届华南锂电高层论坛
◆ 手机高峰配套论谈
第七深圳国际
  e4电池展暨
  第二届华南锂电论谈的聚焦点:◆作为此次会展的重要主办单位,美国国际数据集团, IDG( International Data Group )是全世界最大的信息技术出版、研究、展览与技术风险投资公司。公司 在深圳已连续7年每年10月在深圳合办中国最具影响力之IT展- “深圳高交会”,在全球展览商贸市场方面经验丰富。
  ◆第七届深圳国际电池展暨华南锂电高层论坛由IDG美国国际数据机构之IDG爱奇会展有限公司全面操作,利用美国IDG在国际上的影响力,真正体现深圳国际电池展与国际接轨,为企业全力打造行业顶级盛会。
本届展会为采购商、供应商搭建了一个沟通互动的平台,届时将举办多场厂商的供需见面会,使展商和观众同时获取最新的行业技术和供需信息。
  ◆本届展会在规模上(超过30,000平方米的展览规模)、参展商质量上、对外的宣推广上(利用本身海内外的媒体资源)及专业观众的组织上(利用IDG海内外网络资源)为参展商提供一个国际化商贸平台为观众提供一站式采购。
  ◆与第三届中国国际手机科技展览会暨手机业峰会、电脑及周边产品和电器展同期开幕让供销方形成一个逆向采购交易的商贸平台。
  ◆本届展会展品的分类更加详细,展区的规划更加合理,将展区分为民用电池区、电池配件与材料区、电池配套设备与测试仪器区、工业电池区和手机展。更能满足不同行业及专业人士的需求。
  ◆本届同期将举办第二届华南锂电高层论谈,届时将由邦凯电子黄穗阳博士与组委会一道诚邀国内外知名企业的博士总工、科学院院士及政府,就锂电行业的市场、技术发展趋势、最新科研动态作专题报告。满足行业内客户的市场需求。
  ◆展期IDG美国国际数据集团将利用自己的网络媒体资源在数十个国家进行全球推广。
电池行业内知名大型企业三洋、松下、日立、三菱、比亚迪、邦凯、飞毛腿、南孚、555等,都将会在本届展会上有精彩展出。
  ◆展期IDG美国国际数据集团将利用自己的网络及平面媒体资源在全球一百多个国家进行全球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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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6-9-16 01:22:17 | 只看该作者

电动车新闻及点评




新交通安全隐患:议电动车交通安全管理



来自:胶东在线  2006-9-15 13:56:35

  电动自行车作为一种城市交通代步工具,从它产生的第一天起,对广大交通参与者来说,就显示了其所具有的诸多优越性。它具有轻便、快捷、无噪音、无污染等优点,特别是汽油价格猛涨,电动自行车更受广大市民的青睐。从莱山区流量调研及摩托车上牌来看,目前电动自行车的保有辆就达数千辆。
  然而,从大队近一年来的交通事故发生情况看,电动自行车成为了继摩托车后的事故多发车型,如何积极应对涉及电动自行车的交通事故高发的现状,确保交通安全有序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新课题。
  一、对电动自行车管理存在问题的分析
  (一)是电动自行车不挂牌,防护设施不全,容易被盗,并且由于其不上牌照、不登记,致使被盗后的侦查破案工作无从下手。发生交通事故后驾驶员如果逃逸,也由于没有车牌增加了案件的侦破难度。
  (二)由于一些电动自行车厂家一味迎合消费者心理,电动自行车大有摩托化趋势,车速甚至可以达到每小时40公里,与普通自行车相比车速大大提高,电动自行车骑车人凭借其速度优势在非机动车道上行使,很容易与自行车、行人发生碰撞;由于电动自行车的速度相对较高,将增加其遇情况时的制动距离(其制动距离比普通自行车至少要多出3米以上),无疑将增加其安全隐患。电动自行车不能购买保险,一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事故的损害赔偿将成为一个难题,如果不尽早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势必会给以后的交通管理工作带来更大的困难,付出更大的代价。
  (三)电动自行车购买手续简单、价格便宜且使用者不须经过专门的培训考试,因此电动自行车的驾驶人里中老年人、学生占了很大比例,他们中有的人对交通安全法规知识知之甚少,交通安全意识淡薄,在参与人车路比较复杂的交通活动中,大脑及身体反应较慢,特别是遇到突发情形,极易引发交通事故。
  二、针对电动自行车给交通安全带来的隐患,抓好电动自行车的管理,是当前一项迫切的工作。笔者认为,加强电动自行车的管理是一项社会工程,应由政府牵头、相关部门协同作战,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必须从根本上重视,用法律法规加以规范,将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使用纳入正规渠道管理,使电动自行车一上路就跟机动车一样有法律法规限制。主要有以下几点建议:
  (一)建立健全关于电动自行车管理的法律法规。目前,我国还没有关于电动自行车的行业的标准,电动自行车的生产没有目录更没有国标,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以及使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基本上都是空白,厂家为迎合消费者就生产出来了五花八门的电动自行车,大的、快的只要是消费者喜欢的厂家都能造出来,所以说质量很难得到保证,工商部门应尽快健全关于电动自行车的相关法律法规,从源头上规范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以及管理工作。

  (二)交、巡部门严格执法,对电动自行车进行集中治理整顿。根据辖区的实际情况,交、巡部门加强对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行为的管理,同时按照教育与处罚、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对电动自行车的管理要按照非机动车的标准但又要区别于一般的非机动车,在执勤过程中对电动自行车不按规定车道行驶、闯红灯等交通违法行为进行严管、严查、严纠,营造严格、有序、规范的管理氛围。
  (三)加大宣传教育管理力度,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采取切实有效的方法和措施,加强对电动自行车行驶、停放和牌证的管理力度。针对电动车驾驶人交通知识薄弱,安全意识差,交通管理部门应加强电动自行车驾驶人的交通安全宣传力度,对已购买电动自行车的要做好驾驶人学习培训。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向广大市民宣传电动车应注意的交通规则和注意事项。采用讲座、大屏幕流动展板等方式向市民宣传电动车交通安全知识,警惕新的安全隐患,减少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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