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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池容量虚标现象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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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表于 2007-7-1 16:35:4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电池容量虚标现象浅析

中国电工技术学会电动车辆专委会技术服务中心 郭自强
1.前言
最近看到电动自行车整车厂家对6-DZM-××型电池纷纷打出14Ah标志作为卖点。这样粗看起来蓄电池容量提高了40%,相应的一次充电的续驶里程也能提高,实际并不是如此,只是有些提高,约5%。应该说,这是一个很不规范、不科学的做法,是一种虚标容量的现象。
2.容量虚标不合适的原因及利害关系
2.1 蓄电池的放电容量是与放电电流大小有关
同一蓄电池的放电容量是与放电电流大小有关系的,一般随着放电电流增加而放电容量减少。因此,正规表示蓄电池的放电容量时,都标有相应的放电电流(或放电速率)。在我国唯一的全国性标准JB/T10262-2001(助动车用密封铅酸蓄电池标准)中明确规定以2小时率的放电容量为额定容量;产品的型号规格表示为:6(单体电池数)-DZM(电动助力型密封式)-××(2小时率的额定容量)。详细的产品的型号规格表示见下表。
2.2 容量标志与续行里程和“三包”规定有关
一般,一辆简易款式的电动自行车装3块6-DZM-10型电池,总电压为36V,电机功率为150-200W,按额定容量(5A放电容量10Ah)设计一次充电的续驶里程为40KM;按现行“三包”规定,一年内容量降到额定容量的60%(5A放电容量6Ah),即一次充电的续驶里程低于24KM,就应免费更换电池。
2.3 现在电池都能达到容量要求,并有余量,这是应该的现在各蓄电池厂家生产的新电池都能达到标准中对容量的要求,即达到或超过10Ah,经我们测试在11-14.5Ah范围。有这样的余量是好事:一方面是体现对消费者负责,确保容量能达到要求;另一方面也是厂家想让产品达到寿命要求(或“三包”要求)所必须有的富余量。
2.4 现在电池一般都达不到14Ah容量值
现在对6-DZM-10型电池纷纷打出14Ah标志的电池,实际上,一般都达不到标准规定的14Ah容量值,即5A放电容量达不到14Ah。
如某品牌电池最近公布的资料报道:
1、其新品LC-RA1214的10小时率容量为14Ah(即1.4A下放电容量为14Ah),5A下放电时间为145分钟(12.08Ah),不到14Ah;
2、其正在开发中的新产品LC-RA1216,2 0小时率容量为16Ah(即0.8A下放电容量为16Ah),5A下放电时间为155-160分钟(12.92-13.33Ah),也不到14Ah。
如果按标准JB/T10262-2001对产品的型号规格的表示方法,14Ah应是2小时率的容量,即7A下的放电容量,那就更达不到要求了。
2.5 个别电池达到14Ah但余量不足
我们曾检测到个别厂家的电池初期5A下放电容量达到和超过14Ah的,但3次循环后就降到14Ah以下(详见下图),而且其中有电池循环寿命达不到标准中规定的要求。因此,这种余量不足的容量数据不应作为产品标志的。
2.6 对厂家不利
另外,如果标志为14Ah,按现行“三包”规定,一年内容量降到60%(5A放电容量8.4Ah),即一次充电的续驶里程低于33.6KM,就应免费更换电池。这样免费更换电池的几率会增大。这对电动自行车整车厂家和蓄电池制造厂家不利,都会增加很多投诉和更换电池费用的压力。
3.结语
综上所述,我们分析了对用6-DZM-10型电池的车打出14Ah标志的利害关系和不合适的原因。因此,笔者撰写此文,目的是:
1、希望引起有关管理部门重视,加强管理,不要再在现在已经混乱的电动自行车市场上再添新乱,使电动自行车真正走上健康、稳定发展的道路,取得消费者的真正信任;
2、向消费者普及一些关于蓄电池的知识;
3、同时让消费者协会知道有关情况,便于帮助维护消费者的权益。
以上分析和意见如有不妥,请批评、指正,通过编辑部转来,笔者真诚欢迎共同探讨。


http://hi.baidu.com/971179/blog/item/04e6137ff929040a28388a5d.html
2#
发表于 2007-7-1 16:44:49 | 只看该作者
你怎么老说大实话啊 ;P
3#
发表于 2007-7-2 03:33:31 | 只看该作者
是实话,希望国家有强制标准出台。
4#
发表于 2007-7-2 08:41:20 | 只看该作者
好卖啊。什么不敢标。
5#
发表于 2007-7-4 01:10:53 | 只看该作者

回复 #4 28凤凰加重 的帖子

这就是中国, 能骗只骗
更可狠的是中国那些职能部门
全部是吃死张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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