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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机动车在人行道上撞伤行人负全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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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3 20:30:5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江北区义庄巷的张女士在人行道上同人聊天,却被电动车撞成双腿骨折,需住院治疗。昨天,江北交警大队认定骑车人胡某承担这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1月5日上午10点半,张女士来到槐树路义庄巷口的烟杂小店门口,同小店的阿婆聊起了家常。不到2分钟,一辆电动车从其背后疾驰而来,将她撞倒在地。骑车男子胡某立即下车,扶起张女士送往医院急救。经检查,张女士双腿骨折。

  据交警了解,当时胡某骑行的电动车从永丰桥下来驶入槐树路,准备去西草马路的菜场,然而没有驶入同方向的非机动车道,而是沿槐树路北侧的人行道逆向行驶,想绕近路前往菜场,结果发生相撞事故。

  交警解读

  江北交警大队事故中队长杜项权说,这是一起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在设有人行道上的同向事故。根据《宁波市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标准》,在这种情况下,当行人在人行道上时,非机动车承担全部责任,行人不承担责任。当行人在非机动车道上时,无论人行道是否受阻,非机动车都要承担主要以上责任,其中人行道受阻无法通行的,引起受阻方有过错的也要承担次要责任,无过错的不承担责任。当行人在机动车道上或者在未设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的车行道靠近路边时:人行道、非机动车道未受阻或者人行道未受阻的,非机动车承担主要责任,行人承担次要责任;人行道、非机动车道均受阻或人行道受阻的,非机动车承担主要以上责任,引起受阻方和行人有过错的都要承担次要责任,无过错的都不承担责任。

  在这起事故中,胡某为抄近路而在人行道上逆向行驶,且在发生事故后未保护现场,因此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同时承担伤者的全部医疗费用。

  记者张贻富通讯员周信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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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4 09:12:33 | 只看该作者
只要有设非机动车道,以上规定正确,如果没有非机动车道,难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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